【发文字号】:民[1983]优89号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中央/地方】:中央

【发布部门】:国务院各机构/各部/民政部

【效力级别】:中央法规/行政法规/行政法规解释

【实施日期】:1983/08/19

民政部关于对《革命烈士褒扬条例》第三条第(四)项“因执行革命任务遭敌人杀害”的补充解释

民政部关于对《革命烈士褒扬条例》第三条

第(四)项“因执行革命任务遭敌人杀害”的补充解释
(1983年8月19日 民(1983)优89号)
  《革命烈士褒扬条例》第三条第(四)项规定,“因执行革命任务遭敌人杀害”,可以批准为革命烈士。为便于贯彻执行,我部曾于一九八二年四月二十三日以民[1982]优26号文件作过解释。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为了发扬革命军人、人民警察、国家工作人员和人民群众保卫祖国、建设四化的献身精神,有利于争取实现社会风气的根本好转,凡属下列情形之一者,亦可视为“因执行革命任务遭敌人杀害”,批准为革命烈士:

  (1)因执行军事、公安、保卫、检察、审判任务,而被犯罪分子杀害或被报复杀害;
  (2)因正确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革命原则,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而被犯罪分子杀害或被报复杀害。
  本补充解释自下达之日起执行。《革命烈士褒扬条例》发布后至本补充解释下达前,各地在审批烈士工作中遇到的同类问题,也按本补充解释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