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字号】:民[1982]优26号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中央/地方】:中央

【发布部门】:国务院各机构/各部/民政部

【效力级别】:中央法规/行政法规/行政法规解释

【实施日期】:1982/04/23

民政部关于对《革命烈士褒扬条例》第三条第(四)项“因执行革命任务遭敌人杀害”的解释

民政部关于对《革命烈士褒扬条例》第三条

第(四)项“因执行革命任务遭敌人杀害”的解释
(1982年4月23日 民(1982)优26号)

  《革命烈士褒扬条例》第三条第(四)项规定,“因执行革命任务遭敌人杀害”,可以批准为革命烈士。为了便于贯彻执行,现作如下解释:

  《革命烈士褒扬条例》第三条第(四)项所说的“因执行革命任务遭敌人杀害”,在社会主义建设时期是指:
  (1)因在边防、海防执行巡逻任务而被反革命分子、刑事犯罪分子或其他坏人杀害;
  (2)因侦察刑事案件,制止现行犯罪或逮捕、追捕、看管反革命分子、刑事犯罪分子而被反革命分子、刑事犯罪分子杀害;
  (3)因维护社会治安同歹徒英勇斗争致被杀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