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四)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四)》已于2009年9月2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4次会议、2009年9月28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2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6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二OO九年十月十四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
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四)
(法释〔2009〕1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七)》)的规定,现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作如下补充、修改:
刑法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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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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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1条第3款
(《刑法修正案(七)》第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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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取消走私珍惜植物、珍惜植物制品罪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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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0条第4款
(《刑法修正案(七)》第2条第2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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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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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1条
(《刑法修正案(七)》第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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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税罪(取消偷税罪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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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4条第之一
(《刑法修正案(七)》第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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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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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3条之一第1款
(《刑法修正案(七)》第7条第1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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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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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3条之一第2款
(《刑法修正案(七)》第7条第2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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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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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2条第之二
(《刑法修正案(七)》第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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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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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5条第2款
(《刑法修正案(七)》第9条第1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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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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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5条第3款
(《刑法修正案(七)》第9条第2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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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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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7条第1款
(《刑法修正案(七)》第1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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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取消逃避动植物检疫罪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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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5条第2款
(《刑法修正案(七)》第12条第1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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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罪(取消非法生产、买卖军用标志罪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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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5条第3款
(《刑法修正案(七)》第12条第2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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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盗窃、买卖、非法提供、非法使用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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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8条之一
(《刑法修正案(七)》第1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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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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