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字号】:法释[2000]41号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中央/地方】:中央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效力级别】:中央法规/司法解释/司法解释

【实施日期】:2000/12/0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变造、倒卖变造邮票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变造、倒卖变造邮票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已于2000年11月1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12月9日起施行。
                         2000年12月5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变造、倒卖
          变造邮票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2000年1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第1139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0〕41号)
  为了正确适用刑法,现对审理变造、倒卖变造邮票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解释如下:
  对变造或者倒卖变造的邮票数额较大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