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字号】: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中央/地方】:中央

【发布部门】:国务院各机构/各委/政务院财经委员会(已变更)

【效力级别】:中央法规/部门规章/部门规章

【实施日期】:1950/10/09

发明审查委员会规程

发明审查委员会规程

(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 1950年10月9日)

 第一条 为依据政务院决定,办理发明技术改进及合理化建议之审查,特组织发明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得视工作需要,分设土木、机械、电机、化工、矿冶、纺织、国防、农牧、医药等九组。
  第三条 本会委员由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聘请专家及有关部门与学术机构之专门技术干部担任。但中央技术管理局局长、副局长及各业务主管处处长、副处长为当然委员。
  第四条 各组委员人数暂定九人至二十一人。
  第五条 本会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主任秘书各一人,分由中央技术管理局局长、副局长,发明审定处处长担任。另设秘书若干人,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指定专人兼任。
  第六条 本会委员,除当然委员外,每年聘请一次。
  第七条 本会委员,均为荣誉职,开会期间由本会招待。
  第八条 本会职权如下:
  (一)审查有关生产之发明、技术改进及合理化建议之案件;
  (二)确定奖励的种类、年限及奖金数额;
  (三)编制审查书;
  (四)再审查不服审查决定,或提出异议之案件;
  (五)提出及审议有关生产的发明、技术改进及合理化建议之研究、检验及推广工作之建议。
  第九条 申请案件先由中央技术管理局提出初步意见,再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按其性质指定委员担任主审,于二星期内制成报告书,分送有关委员签注意见,二星期内签注完毕,提交审查会议讨论决定。
  第一○条 原案主审委员,根据审查会谈决议,制定审查书,再经有关委员同意后,由中央技术管理局局长、副局长署名公告
  第一一条 申请案件以分组审查为原则,必要时得由主任委员指定有关各组会同审查之。
  第一二条 审查会议于必要时,经会议决定,请有关方面派代表列席,参与审查,或向有关方面征询意见。
  第一三条 各组审查会议召开日期,由主任委员决定,会议主席由出席委员临时推定。
  第一四条 开会议程及议案摘要,应于会议前一星期通知各委员。
  第一五条 审查会议开会时,应备具会议记录,记载审查经过情况,由主席签章。
  第一六条 各组审查会议,以该组全体委员过半数出席为开会法定人数,但主审委员必须出席。
  议案须经过出席委员至少三分之二的同意通过,方得成立。各组会同审查时亦同。
  第一七条 各组审查委员,对于所审查之案件发生疑义时,得依据保障发明权、专利权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四条之规定办理之。
  第一八条 特别繁重之审查案件,得对审查人酌送审查费。
  第一九条 凡参与审查之人员,对于案件内容,在未公告前有绝对保守秘密之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