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对文物保护单位的科学资料,要经常进行搜集和整理,以逐步充实记录档案。记录档案的内容主要包括可以为科学研究和保护、修复、修缮、发掘提供科学资料的文献、文字记录、拓片、照片、实测图等。各项资料必须保证科学性,作到确实完整,如数量过多,可以作目录索引纳入。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记录档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部门负责搜集整理。其中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记录档案,如有必要可以由文化部协助进行。县(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记录档案,由县(市)负责收集整理。如有必要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部门协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