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字号】: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中央/地方】:中央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效力级别】:中央法规/司法解释/司法解释

【实施日期】:2008/12/3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向外国公司送达司法文书能否向其驻华代表机构送达并适用留置送达问题的批复(2008调整)

(2002年6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25次会议通过 2002年6月18日以法释[2002]15号公布 自2002年6月22日起施行 根据2008年12月16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司法解释等文件中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条文序号的决定》调整)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京高法[2001]216号《关于对外国公司送达司法文书能否向其驻华代表机构送达并适用留置送达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以下简称海牙送达公约)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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