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字号】:高检发释字[1998]3号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中央/地方】:中央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检察院

【效力级别】:中央法规/司法解释/司法解释

【实施日期】:1998/05/12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发出《通知立案书》时,应当将有关证明应该立案的材料移送公安机关”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

“人民检察院发出《通知立案书》时,应当将有关证明
应该立案的材料移送公安机关”问题的批复
(1998年5月12日 高检发释字〔1998〕3号)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琼检发刑捕字〔1998〕1号《关于执行<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若干问题的规定>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人民检察院向公安机关发出《通知立案书》时,应当将有关证明应该立案的材料同时移送公安机关。以上“有关证明应该立案的材料”主要是指被害人的控告材料,或者是检察机关在审查举报、审查批捕、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的材料。人民检察院在立案监督中,不得进行侦查。但可以对通知公安机关立案所依据的有关材料,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