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字号】: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中央/地方】:中央

【发布部门】:国务院各机构/各委/国家建设委员会(已变更)

【效力级别】:中央法规/部门规章/部门规章

【实施日期】:1977/10/27

关于加强建筑安装企业安全施工的规定

关于加强建筑安装企业安全施工的规定

(一九七七年九月二十四日,国家建委一九七七年十月二十七日发)

  安全生产是党和国家保护劳动人民的一项重要政策,是社会主义企业管理的基本原则之一。伟大的领袖和导师毛主席历来十分关怀劳动人民的安全和健康,指出:“在实施增产节约的同时,必须注意职工的安全、健康和必不可少的福利事业;如果只注意前一方面,忘记或稍加忽视后一方面,那是错误的。”
  建筑安装企业搞好安全施工,是贯彻执行“鞍钢宪法”,开展工业学大庆、普及大庆式企业群众运动的一项重要内容, 必须严格遵照一九七○ 年毛主席亲自批示“照发”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的通知》和一九七五年国务院批转的《全国安全生产会议纪要》办事,切实加强党的领导,深入揭批“四人帮”反革命修正主义路线的极右实质及其破坏安全施工的罪行,端正思想路线,不断提高广大职工的政治觉悟,提高对安全施工重要性的认识。
  必须关心群众生活,注意劳逸结合。领导干部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总结经验,掌握规律,防患未然,改善劳动条件,确保安全施工。坚决向不关心职工生命安全的资本主义经营思想和官僚主义作风进行斗争。
  必须依靠群众,大搞群众运动,把专业管理同群众性的安全施工活动结合起来,做到安全施工人人有责。
  必须建立健全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把高度的革命精神同严格的科学态度结合起来。
  必须提高革命警惕,“千万不要忘记阶级斗争”,严防阶级敌人的破坏活动。
  建筑安装企业的广大革命职工,要自觉遵守纪律,服从指挥,加强团结,互相帮助,学好技术,认真执行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第一条 安全施工责任制度
  (一 ) 基建主管部门, 要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安全施工的方针、 政策、办法,把安全施工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并指定一名领导同志分管安全工作。计划、布置、检查、总结生产时, 都必须包括安全工作的内容, 切实做到思想落实,组织落实,措施落实。
  (二) 建筑安装企业施工队(厂)以上的单位,要设专职安全员或安全管理机构,负责做好安全施工的宣传教育和管理工作; 组织或参与编制安全措施计划和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全检查,总结交流经验;协助现场指挥人员,采取措施,处理险情;做好事故调查、统计、报告和其他劳动保护工作。安全员对违反操作规程的,有权制止;遇有严重险情,有权决定暂停施工,并报告领导处理。
  企业的安全技术干部或安全检查干部应列为生产人员,不能随便调动,领导干部要支持他们的工作。
  (三) 班(组)设不脱产安全员,建立群众性的安全组织网,坚持每周一次安全活动日制度。
 第二条 安全施工教育制度
  (一)要坚持无产阶级政治挂帅,运用各种形式广泛宣传党的安全施工方针、政策、办法,经常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管理和安全技术教育。大力表彰遵章守纪,力排险情,确保安全施工的好人好事。
  (二) 对新工人、参加建设的民工和其他人员,必须进行安全施工基本知识入
  场教育和操作规程教育。对容易发生事故的工作,要进行安全操作训练,确实掌握了安全操作技术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准独立操作。
 第三条 安全措施计划制度
  在编制生产计划和施工方案的同时,必须编制安全措施计划。要发动群众大搞技术革新,不断改善劳动条件,预防职业病和职业中毒,防止伤亡事故的发生。添置安全设施,要坚持自力更生、土洋结合的方针。
 第四条 安全施工检查制度
  各建筑安装企业除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检查外,每年还应该进行几次群众性的大检查,施工队要进行月检查。查领导,查思想,查纪律,查制度;发现隐患,立即解决;总结经验,抓好典型。
 第五条 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制度
  发生伤亡事故,要按照规定,逐级报告。领导干部要亲自组织调查处理,并吸收工人参加。要做到“三不放过”: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违反制度,违反纪律,工作不负责任造成事故的,要严肃处理。对阶级敌人制造的破坏事故,一定要追查破案,坚决予以打击。
  对因工负伤的职工和死者家属,要亲切关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善后工作。
 第六条 开工前,在施工方案中,应有详细的平面布置。运输道路、临时电力网、各种管道、仓库、附属企业、职工宿舍及其他临时工程的安排,要符合安全要求。
 第七条 施工现场变配电设施及架设电线的悬吊高度,应按当地电业部门的规定执行。矿井和水上作业等重要部位的变配电室,必须设值班人员。
 第八条 施工现场交通运输道路,应经常保持畅通。运输频繁的交叉路口,应设临时交通指挥;火车道口两侧, 应设置防护落杆。 行驶斗车、小平车的轨道,坡度不能大于百分之三,铁轨终点应有车挡;车辆的制动闸和挂钩要完好牢靠。
 第九条 现场内危险的悬崖、陡坡、深坑和施工、预留洞眼等处,应有防护设施,或挂危险标志。
 第十条 材料、构件、设备的堆放要整齐稳定,不得超高。拆除的模板和废料等,应及时清理,防止钉伤。
 第十一条 拆除或改建工程, 在施工前应对建筑物的现状进行详细调查、 制订安全措施,防止坍蹋、触电、溺水、坠落和物体伤害。
 第十二条 正确使用防护用品和防护设施。进入高空作业、起重、打桩等有物体坠落危险的施工现场和矿井、隧道、峒库的人员,必须戴安全帽。在高空、悬崖、陡坡和桥侧施工的人员,必须系安全带。上下交叉作业,要有隔离设施,出入口,要搭防护棚。距地面四米以上作业要有防护栏杆、挡板或安全网。高层建筑工程的安全网,要随墙逐层上升;每四层必须有一道固定的安全网。
 第十三条 挖掘深坑、深槽、巷道等,应根据土质情况,设置边坡或支护,防止冒顶、蹋方。
 第十四条 土石方爆破
  (一) 打眼、装药、放炮要有严密的组织和严格的检查制度。
  (二) 装药严禁使用铁器;装置带雷管的药包要轻塞,不准重击;不准边打眼、边装药。
  (三) 放炮前要明确规定警戒时间、范围和信号,人员全部避入安全地带,方准起爆。
  用电雷管起爆,应设专用线路,起爆装置要有专人管理;用火雷管起爆,要使用燃烧速度相同的导火索。
  在有瓦斯和煤尘的矿井、峒库、遂道中爆破,禁止使用明火起爆。
  (四) 巷道施工,两个邻近的工作面之间的岩石厚度在十五米内,一方起爆前,对方人员应全部撤出工作面。
  (五) 遇有瞎炮严禁掏挖或在原炮眼内重装炸药爆破;处理瞎炮应指定专人。当班处理不完,交下班继续处理。未处理完,其他人员不准进入险区。
  (六) 大、中型爆破,事先应编制方案,报经上级批准。
 第十五条 矿井、峒库、遂道工程爆破后,要有专人检查、处理危石,施工人员方能进入现场;遇有断层和石质破碎情况,必须支护,支护材料,应符合设计要求;每班要“敲帮、问顶”,发险险情,立即处理。
  需要衬砌的工程,必须做到边掘进,边衬砌。
 第十六条 在有瓦斯、煤尘的井巷中施工, 严禁带入火种和使用明火; 要经常测量瓦斯,保持通风良好,瓦斯浓度不得超过百分之一; 发现透水预兆, 应停止工作,立即处理。
 第十七条 从事高空作业的人员,必须定期进行身体检查,患有严重心赃病、高血压、贫血、癫痫症以及其他不适于高空作业的人,不得从事高空作业。
 第十八条 遇有恶劣气候(如风力在六级以上)影响施工安全时,应停止高空、起重和打桩作业。
 第十九条 高空作业,所用材料应堆放稳妥,所用工具应随手装入工具袋内,防止坠落伤人。
 第二十条 非排除障碍人员,不准攀脚手架、起重臂、绳索和随同吊装物上下。
 第二十一条 搭设脚手架使用的木、竹、 金属管材, 必须坚固,禁止使用腐朽易折材料。
  脚手架必须梆扎牢固,不准超负荷使用。立杆及横杆的大小、间隔,根据材料和施工要求确定。脚手板之间不能有过大的空隙和探头板,并应有防滑措施。
 第二十二条 用于垂直运输的井字架、门式架、外用电梯等,必须设置揽风绳;揽风绳的地锚应牢固;高度超过周围建筑物时,应安设避雷装置。
 第二十三条 各种机具、电机的传动和危险部分,都要安设防护装置。
 第二十四条 电气设备和线路的绝缘必须良好,有防雨防潮设施;线路不得与金属物绑在一起;各种电动机具必须做到接地良好,设置单一开关,禁止一闸多用;电焊工作物和金属工作台同大地相隔时, 要有保护性接地; 遇有临时停电或停工休息时,必须拉闸断电。
 第二十五条 电气设备和线路应定期检修,修理时应先切断电源,并在开关上悬挂明显标志。如果必须带电作业,要有确保安全的措施。
 第二十六条 各种起重机械应标明最大负荷量和起重速度 , 并根据需要安设卷扬限制器、起重控制器、联锁开关等安全装置。悬臂起重机应有起重指示器;轨道臂式起重机应安置夹轨钳。
 第二十七条 各种起重机械在使用前,应检查试吊。起重指挥人员和司机,必须熟悉起重机械的性能、起重物件的重量,核对并统一指挥信号。司机应严格执行指挥信号,如发现特殊紧急情况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发生事故。
  起吊时起重臂下不得有人停留和行走,起重臂、物件必须与架空电线保持安全距离。
 第二十八条 采用扒杆起吊时,扒杆、钢丝绳的材料必须符合起吊重量的要求,揽风绳和地锚必须牢固,并定期检查磨损情况。使用绞磨的,要有制动措施。
 第二十九条 各种机械应有专人管理,定期检修,保持完好,不准超负荷使用。修理工作一般应在停车后进行。
 第三十条 竖井井口要有防护栏杆, 悬吊设备必须稳固。 竖井和斜井运输要有信号联络,信号不清,司机不得开车。升降机械必须每班检查制动性能,防止跑车。竖井工作面的保险吊盘,必须封严井筒,防止掉物伤人。
 第三十一条 车辆运输严禁超速、超载、抢行和无照驾驶。司机要严格遵守国家和当地交通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 使用革新机具和采用新技术、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必须经过技术鉴定,并制订相应的安全措施和操作规程。
 第三十三条 施工现场要建立健全防火管理制度。储存易燃易爆物资的场所,严禁带入火种。
  施工现场要组织群众性的消防队伍,要有防火设施、灭火器材。
 第三十四条 防爆炸
  (一) 易爆器材的运输和保管,要指定政治可靠和具有安全知识的人员负责,并有检查、交接班制度。
  (二) 雷管和炸药的运输, 严禁放在同一运输工具内, 要按照指定路线和时间通过,不准在桥梁、隧道和人多的地方停留。雷管和炸药应分库存放,严禁放在宿舍、办公室内。
  (三) 爆炸物的仓库建筑,应符合防爆、防雷和防火要求,与人口居住地区保持安全距离。
  (四) 锅炉应有安全阀、压力表和水位表,并保持准确有效。建立维护和保养水压试验制度。
  (五) 各种受压容器应有安全阀、压力表,并避免曝晒、碰撞;氧气瓶严防沾染油脂;乙炔发生器、液化石油气必须有防止回火安全装置。
 第三十五条 防止粉尘矽肺病。在巷道凿岩爆破工程中应采取湿式凿岩、喷雾洒水、加强通风和个人防护等措施。缺乏水源或不适于湿式凿岩的,要有干式捕尘措施。矽尘作业场所,每立方米空气中,含游离二氧化矽百分之十以上的尘粉,不得超过二毫克。
  对接触矽尘和其他有害物质的作业人员,要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确诊是矽肺病和其他职业病者,要调换工作岗位,及时治疗。
 第三十六条 防止腐蚀、放射线和中毒。对接触腐蚀、放射线和有毒物质的作业人员,要有防护措施。
 第三十七条 防止自然灾害。沿海施工要加强防台风措施;雨季施工要加强防洪措施;夏季施工要防署降温;冬季施工要防冻防寒保温,防止煤气中毒。
 第三十八条 各建筑安装企业主管部门, 可根据本规定, 结合具体情况,制订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