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字号】:[77]铁科技字1432号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中央/地方】:中央

【发布部门】:国务院各机构/各部/铁道部(已撤销)

【效力级别】:中央法规/部门规章/部门规章

【实施日期】:1977/12/29

铁道出版社稿酬及补贴试行办法

铁道部铁道出版社稿酬及补贴试行办法

(1977年12月29日 (77)铁科技字1432号)

为加速铁道科学技术的发展,促进科学理论研究,繁荣铁道出版事业,兹根据国家出版事业管理局(77)出版字第361号通知精神,特制订人民铁道出版社稿酬及补贴试行办法。

  第1条 稿酬
  1、作品一经发表,根据其质量高低,写(译)作的难易,一次付给稿酬。重版、转载不付稿酬。修订重版按修订的程度酌情付给稿酬。
  2、著作稿每千字二元至七元。翻译稿每千字一元至五元。中文译为外文,按著作稿付酬。绘画、照片,比照新闻稿,每幅按二元至十五元给酬。
  3、文集、资料的编辑,每万字二至八元。
  4、根据他人著作改编或缩写的书稿,按著作稿的稿酬标准减少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五十付酬。
  5、审稿应根据具体情况给酬,但稿酬和审稿报酬合计,不得超过本条第2项的标准。
  6、约请社外人员担任索引和中外文对照的编篡译稿校订,书稿审阅等,均应按工作量大小及难易程度给酬。
  7、个别情况特殊的著作译稿,可超过上述标准付给较高的稿酬,但最多不超过每千字十元。
  8、抄稿每千字按零点二零元至零点四零元给酬。
  9、集体著(译)稿(或在职脱产的个人)的稿酬,付给所属单位,个人业余著作稿酬则付给本人。
  10、著(译)作稿酬计算办法另订。
  11、责任编辑在发稿单上填写稿酬标准。样书装订时,由编务人员核算,送财务部门支付。
  第2条 因我社抽调脱产写稿而减少收入的作者,由所在单位开具证明,我社给以补贴。
  第3条 凡新出版和修订再版,均赠送作译者样书十至三十本。重版的,赠样书两本。部颁的规章、制度、图表及其解释说明等出版时,不给稿酬,赠样书最多不超过三百本,重版的,赠样书不超过十本。
  第4条 图书未出版前,一般不预支稿酬。由本社供给作者的稿纸、文具用品等,和作者只提供底图,需重新绘制的绘图费,以及稿件不清的抄稿费,均在稿酬中扣除。
  第5条 各单位组织编写组,写作中需要开支的差旅费、试验费、调查研究费等,由编写单位报销或事先与出版社协商解决。
  第6条 根据国家出版局的规定,稿酬自一九七七年十月一日起实行。
  第7条 部及各业务局主持编绘的总结、挂图以及为培训专业工种的教材、文集等有专款的不给稿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