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字号】:[78]化矿字第1189号文发布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中央/地方】:中央

【发布部门】:国务院各机构/各部/化学工业部(已变更)

【效力级别】:中央法规/部门规章/部门规章

【实施日期】:1978/12/06

化工部关于化学矿山生产测量工作规定

化学矿山生产测量工作规定

(1978年12月6日以(78)化矿字第1189号文发布)

 化学矿山生产测量工作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矿山生产测量工作,统一工作方法和要求,严格技术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矿山生产测量,指矿山建成正式移交生产后进行的各项测量工作。
  第三条 矿山生产测量是矿山企业的基础工作,是确保生产正常进行、监督资源合理工发不可缺少的一项技术工作。各矿山测量部门必须认真做好这项工作。
  第四条 矿山生产测量的主要任务,是在井下和露天建立精确的测量控制系统,按设计要求正确标定各种工程的几何关系,及时准确地测绘各种矿图,观测与研究由于采矿引起的地表岩层移动的基本规律,以及负责矿石开采时的贫化、损失计算工作等。
  第五条 开展测量科学研究工作,不断总结经验,改进测绘方法与仪器、工具、积极推广新技术。

  第六条 每个矿山企业都应建立一个全矿区统一的基本控制系统,作为矿区范围内各项测量工作的基础。其控制网,有条件的应当与国家三角网和水准网进行连接;条件不具备的或较小的矿区,可以布设独立的、相应等级的三角网和水准网。
  第七条 矿山基本控制网等级的确定,主要取决于矿区范围的大小工程要求和发展远景,一般应建立相应于国家三等或四等三角网和三等或四等水准网,或等级以下的控制网。
  第八条 矿区地质勘探和基建时期建立的测量控制网,在调查分析的基础上应尽可能加以利用,并根据矿山发展需要,予以补充、扩展或改建。
  第九条 地下开采的矿山企业,应进行严密的地上地下联系测量,建立矿区统一的空间控制系统,保证地上地下、平面与高程系统的整体性和统一性,以正确指导地下采掘工作。井下平面和高程控制,应沿开拓巷道敷设,在采准切割巷道中,可敷设采区平面和高程控制。其等级精度,可根据矿井范围大小和一般贯通工程要求等具体条件进行选择。
  第十条 矿山基本控制的起始边(或三角网边)可采用电磁波测距仪,或铟钢基线尺或经过比长的钢尺进行丈量(有条件的矿山应建立比长台),地处高原的矿区,其控制网的设影水准面,应尽可能设影到矿山平均高度上来,以消除系统误差。
  第十一条 矿区控制测量结束后,应提交技术报告(报告内容参照《国家三角测量和精密导线测量规范》和《国家水准测量规范》的要求)

  第十二条 矿山生产测量的主要任务,是根据采掘技术设计,及时正确标定采掘施工中的各种几何要素,及时实测和反映井下各种采掘工程,负责提供矿山采掘技术计划和生产地质工作所需的测绘资料。
  第十三条 测量验收是检查工程质量完成情况的重要手段,测量部门对所有竣工的采掘工程,应配合质量管理部门按设计规定进行测量验收。
  第十四条 地下矿测量:
  1.建立井下基本控制和采区控制的两级控制导线,并随采掘工程不断进展,井下控制测量要及时延伸、扩展。当井下控制点损坏时,必须及时进行补测。
  2.凡重大的贯通测量工程,必须指派专人负责编制贯通测量设计及误差预计,其内容包括:
  (1)工程情况的概述。
  (2)贯通测量导线设计图。
  (3)采用的测量方法和仪器。
  (4)井巷贯通点的误差预计。
  当贯通预计误差超过允许偏差而又无法提高测量精度时,应提请设计部门研究贯通施工方案。
  3.井下采掘工程应按开采矿块将实测图件和计算资料整编成册。
  第十五条 露天矿测量:
  1.采区阶段测量每月进行一次,验收采剥工作的同时,应计算出采剥量、矿石损失量和亏方量。
  2.负责日常爆破工作测量,并及时提供爆破设计所需要的图纸资料,根据穿爆工程的需要,在各个阶段平盘上,沿工作线进行纵剖面测量,并绘制成综合纵断面图。
  3.每季或半年进行一次排土场和储矿仓测图,并对排土场边坡稳定进行观测。
  4.需要开掘堑沟的矿山,应按设计图纸实地放样,并测出平面图的断面图。
  5.根据露天矿设计的范围,标定露天矿最终境界,滑坡处理境界干线站场境界、露天矿工程境界和月采剥作业计划境界等。
  第十六条 其他测量:生产时期由企业所进行的工业和民用建安工程的施工和竣工测量。

  第十七条 矿山生产测量监督工作,是矿山地测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测量部门应协同地质、生产技术和质量监督部门共同做好对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采掘(剥)工程质量的监督工作。监督范围,应从开采设计和采掘(剥)技术计划的编制开始到矿山开采完毕闭坑为止。其监督工作内容有:
  1.资源监督 配合地质、采矿专业做好矿石开采贫化、损失管理工作,提供可靠的图纸资料,测算数据并参加分析会议,提出监督意见。
  2.工程质量监督 对采掘(剥)工程和工业建筑、安装工程进行施工和竣工测量,提出检查数据,供设计和质量监督部门。对工程质量提出评定意见。
  3.三级(或二级)矿量监督 配合地质、采矿专业做好三级(或二级)矿量管理工作,监督采掘(剥)平衡,定期提供为计算三级(或二级)矿量所需的图纸资料。
  第十八条 为保证测量监督工作的正常开展,各矿应制定适合本矿具体情况的测量监督条例,明确监督任务、要求、职责分工以及测量人员的监督权力。
  第十九条 矿山测量监督工作,必须由有关部门共同进行。对一切违反采矿程序,浪费矿产资料,不重视工程质量和产品质量的不良现象,测量监督部门和质量管理部门有权制止,必要时可越级反映。

  第二十条 矿山企业必须备有正确和完整反映矿区地物地貌、采掘工程进行情况以及地上地下几何关系的全部测绘资料,并随地面建筑物增减、地质勘探、采掘工程的进展,定期加以补充修正。
  第二十一条 矿山测绘资料,包括原始记录和计算成果,技术总结及各种测量图件等。
  矿山测绘资料必须分类登记编号,建立使用和保管制度,保证完整无缺,直至闭坑。所有测绘资料经整编后交资料室保存。矿山结束后上交主管单位保存。在上交资料的同时,应附目录清单,并对资料中存在的问题加经说明,以利今后使用。
  第二十二条 各种矿测图件图幅规格可视矿区大小不同而定因地制宜,但应符合下列要求:
  (1)便于长期保存;
  (2)便于绘制和使用;
  (3)同类及配套图纸、图式、图幅、比例尺要求一致。
  第二十三条 矿山企业必备的测量图件:
  (一)地下开采矿山:
  1.矿区交通位置科1∶20000~1∶50000
  2.矿区平面和高程控制及地形分幅图1∶2000~1∶10000
  3.矿区地形图1∶1000~1∶5000
  4.矿区总平面图1∶1000~1∶2000
  5.工业场地平面图1∶500~1∶1000
  6.井底车场平面图1∶200~1∶500
  7.中段采掘工程平面图1∶500~1∶1000
  8.沿走向垂直投影图1∶500~1∶2000
  9.矿山开拓系统立体图1∶1000~1∶5000
  10.井上下对照平面图1∶1000~1∶2000
  11.井筒断面图1∶200~1∶500
  12.开采矿块图册1∶100~1∶500
  矿块图册包括各种采矿方法的分层、分段和拉底、破碎、贮矿、电耙道等平面图。
  (二)露天开采矿山:
  1~5.图同地下开采矿山
  6.阶段采剥工程剖面图1∶500~1∶2000
  7.阶段采剥平面图1∶500~1∶2000
  8.采剥工程综合平面图1∶1000~1∶5000
  9.滑坡观测站平、剖面图、垂直及水平位移曲线图1∶100~1∶2000
  10.排土场平面图1∶1000~1∶5000
  11.矿区防、排水系统图1∶500~1∶2000

  第二十四条 矿山地上地下各种工程的施工测设,均需以测设手薄为依据,在标定过程中,边测设放线,边检查复测,并及时填图对照。
  第二十五条 矿山测量部门对各种原始数据,计算成果等,应建立严格的检查制度,确保工作质量。
  第二十六条 矿区地面控制测量、地形测量,应按国家测绘总局和原国家地质总局发布的规范规定执行,井巷工程测量在化学矿山尚未制定统一规范前,暂定参照《煤矿测量试行规程》执行。
  第二十七条 矿山测量的图式图例,在部未发布前,各矿可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矿山测量仪器、工具,必须经常保持其结构完整,性能良好,各矿地测部门应建立检查维修和使用保管制度。
  第二十九条 矿山测量成果图件,是国家机密技术资料,要有专人负责,妥善保管。

  第三十条 有条件的矿山应开展地表岩层移动观测以及对大型建筑物、构筑物的沉降观测,研究因矿山开采所引起的地表移动、滑坡移动、边坡及排土场稳定性等规律。
  第三十一条 各矿地测部门应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研究测量新技术、新方法,推广先进经验,不断提高矿山测量技术工作。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适用于大、中型化学矿山企业,小型化学矿可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