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海洋局海洋仪器鉴定定型工作暂行规定
(1979年8月8日 (79)国海科字第587号)
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我国海洋事业的发展,提高海洋仪器的质量,促进海洋仪器的研制和生产工作,保证海洋调查观测等工作的顺利进行,必须搞好海洋仪器鉴定定型工作,为此,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海洋仪器鉴定定型工作是海洋仪器研制和生产试制阶段结束时的一个必经步骤。凡属国家海洋局和海洋局下达的局外系统的海洋仪器科技成果,都必须在一定的范围内组织技术鉴定。其目的在于对这一阶段的工作作出全面的评价和正确的结论。同时提出改进意见,以便不断提高。
第三条 海洋仪器鉴定定型工作的主要内容是审查海洋仪器科研成果和试制产品的技术指标性能是否达到原任务书和技术要求中所规定的要求,各种技术资料是否齐全、完整。
第四条 鉴定定型工作必须严肃认真,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尊重科学。为鉴定提供的记录资料、数据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测试方法要科学,设备、仪器、工具、量具要预先校准,提供的正式样机应符合要求。
第五条 鉴定定型工作通常分为“设计鉴定定型”和“生产鉴定定型”两种。
对研制的海洋仪器,在研制成正式样机后,鉴定其是否达到技术指标和性能要求,为“设计鉴定定型”。
对新试制生产出来的海洋仪器,鉴定其技术指标和性能是否达到设计要求,为“生产鉴定定型”。
第六条 海洋局系统和由海洋局下达的研制、试制项目的鉴定定型工作由海洋局仪器鉴定委员会统一组织、领导实施。
第二节 鉴定定型条件
第七条 鉴定定型的仪器,其研制过程或生产过程,必须符合国家海洋局颁发的《海洋仪器研究程序》和《海洋仪器新产品试制和老产品整顿》暂行规定的要求。
第八条 鉴定定型的仪器,必须经过环境试验,考核其可靠性。
第九条 鉴定定型的仪器必须经过实际试用(试用要求按研制工作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五条执行)。
第十条 鉴定定型的仪器必须具有在一定范围内推广或装备的可能性。
2.正式样机性能稳定、工作可靠。经过试验和诉用,达到技术指标要求。
4.具备完整的技术资料,它包括:任务书或协议书,技术条件,技术说明书,使用说明书,全套原理工艺图纸,调试细则,设计技术总结,研制报告,关键工艺,实验室试验报告,环境试验和海上试验报告,试用情况报告,成本分析报告,标准化审查报告,鉴定大纲等文件。
2.样机经过试验和试用证明其达到设计技术指标和使用要求。
5.具备全套的技术资料,包括(技术条件,技术说明书,使用说明书,全套原理结构工艺图纸,调试细则,生产技术总结,试制报告,关键工艺,实验室试验报告、环境试验和海上试验报告,试用情况报告,各种消耗定额及成本分析报告、标准化审查报告、鉴定大纲等文件)。
第十三条 以上两种鉴定定型的技术资料份数应满足鉴定会议的使用要求,并向鉴定主持单位提供全套技术资料5份。
第三节 技术资料的编写及内容
第十四条 图纸和技术文件要符合国家规定制图标准,做到正确、完整、统一、清晰,要防止繁琐和形式主义。
环境试验和海上试验报告可参考实验室试验报告的格式和内容编写。
4.鉴定用的仪器和设备(都必须经过定期检定。并在有效期内)
附:与会代表签名
第四节 鉴定定型的组织领导 第十六条 国家海洋局海洋仪器鉴定委员会组成:由海洋局领导一人任主任委员,局各业务部门(科研、生产装备、使用)标准计量总站等领导同志组成。
局仪器鉴定委员会常设办事机构在仪器科研部门承办鉴定工作的日常事务。
局仪器鉴定委员会的职责:
1.组织领导鉴定定型工作会议。
2.审批鉴定定型项目的申请报告。
3.批准和颁发鉴定定型合格证(见附表二)
第十七条 送鉴单位做好第二、三节中所规定的内容后,向局仪器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鉴定定型报告(见附表一),并附上全套技术资料一份,以便审阅。
第十八条 局仪器鉴定委员会接到申请鉴定定型报告后,派出鉴定前检查组。
1.检查被鉴仪器是否符合鉴定要求。
2.参加鉴定前的主要试验。了解其技术指标和性能是否达到要求。
3.审查技术资料的准备情况。
4.向局仪器鉴定委员会汇报,并提出能否鉴定意见。
第十九条 鉴定定型会议组织领导
会议领导小组:设组长一名。副组长1~3名,小组成员若干名。
第二十条 鉴定定型会议主要内容:
1.通过鉴定大纲。
2.听取送鉴单位的报告和试用单位的试用情况介绍。
3.审查技术文件,图纸等资料。
4.对仪器性能、结构进行检查、测试。
5.讨论鉴定结果,提出鉴定定型报告。
第二十一条 海洋仪器设计定型、生产定型鉴定必须经过国家海洋局仪器鉴定委员会审批 。
第五节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属仿制产品只有“生产鉴定定型”。单件研制和生产批量很少的海洋仪器,可根据具体情况将“设计鉴定定型”和“生产鉴定定型”一并进行。或只进行验收工作。
第二十三条 对已经鉴定定型的仪器设备,不转厂生产的产品,通常只进行产品验收工作,如果转厂生产的产品还要进行“生产鉴定定型”。
第二十四条 对于老产品整顿,有重大改动者也应进行“生产鉴定定型”。
第二十五条 对于技术储备的成果,只进行验收工作。
第二十六条 鉴定定型工作,一般是先进行鉴定,鉴定通过了,提出定型意见报请审批,经海洋局批准定型。
第二十七条 验收工作由使用部门参照本规定组织实施,验收结果应报局鉴定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八条 凡属海洋局委托研制和试制产品,只要是鉴定定型工作均按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暂行规定颁发日起开始执行。
附表1 申请鉴定定型报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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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仪器名称 ┃ ┃ 型 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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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研制单位或生产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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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给定主要技术指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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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达到技术指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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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验室试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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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上试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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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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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环境试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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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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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化审查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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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试用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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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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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样机准备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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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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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技术资料准备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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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鉴定定型会议邀请单位和名额的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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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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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海洋局海洋仪器鉴定委员会 ┃
┃ 鉴 定 合 格 证 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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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仪 器 名 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型 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用 途: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主 要 指 标: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研制生产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鉴定定型种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鉴 定 日 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鉴 定 结 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鉴定定型序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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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鉴定定型时间: ┃ 地 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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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鉴定定型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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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 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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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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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局鉴定委员会批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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