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字号】:高检发卫检字[2016]1号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中央/地方】:中央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检察院

【效力级别】:中央法规/司法解释/司法解释

【实施日期】:2016/03/25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专业化建设的意见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专业化建设的意见

(2016年3月25日 高检发未检字〔201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我国有3亿多未成年人,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关系到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也关系到国家和民族的长远发展,既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也是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责。实现未成年人检察专业化,是做好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前提和基础。为此,现就加强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专业化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专业化建设的重要意义
  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具有特殊性,在职责任务、内在规律、司法理念、评价标准等方面都与成人司法有显著的区别,是独立的检察业务类别。未成年人检察不以实现惩罚为首要目的,而以保护未成年人权益、预防再犯、帮教未成年人为出发点、着力点和落脚点,除司法办案和诉讼监督职能外,还承担着帮扶教育、预防犯罪等社会职能。未成年人检察不以定罪量刑和定分止争为最终目标,而是以案件事实为切入点,探究未成年人问题产生的原因,采取必要的干预手段,改善未成年人的心理状况、家庭教养和社会环境,帮助陷入困境的未成年人重回正常轨道,呵护其健康成长。未成年人检察部门实行“捕、诉、监、防”一体化工作模式,是检察机关其他内设部门都不能涵盖的。实践证明,未成年人检察专业化建设比较扎实,专门机构、专门人员比较充实的地方,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成效就比较突出。
  我国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经过30年发展,专业化建设已取得长足进步。但同时必须认识到,目前全国只有900多个独立的未成年人检察专门机构,很多地方专人不专,全国有半数以上的省级人民检察院还没有设置专门的未成年人检察机构,专业化建设仍然任重而道远。尤其是近年来,一些地方检察机关对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重要性、特殊性认识不够,按照成人司法的标准来衡量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导致在司法责任制改革中“一刀切”地将未成年人检察部门并入其他部门,或者没有为未成年人检察部门配置单独的检察官员额,削弱了未成年人检察专业力量。专业性不足已经成为制约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发展的突出问题之一。各级人民检察院对此要高度重视,进一步提高对未成年人检察工作重要性、特殊性的认识,妥善处理好司法责任制改革与未成年人检察专业化建设的关系,抓住改革的有利契机,认真加以解决。
  二、准确把握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专业化建设的路径方法
  为加强未成年人检察专业化建设,各级人民检察院要切实做好以下五个方面工作:
  一要努力推动未成年人检察专门机构建设。各级检察机关在推进司法责任制改革中,无论机构怎样整合,一定要保证未成年人检察专门办案力量,不得将已经设立的未成年人检察机构并入到其他部门中。要认真执行《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决定》要求,推动省级、地市级人民检察院和未成年人案件较多的基层人民检察院设立独立的未成年人检察机构。案件数量少的地方,地市级人民检察院可以指定一个基层人民检察院设立独立机构,集中管辖,统一办理辖区范围内的未成年人案件。为充分发挥省级人民检察院承上启下、统筹指导作用,促进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整体进展,各省级人民检察院在2016年年底前都要成立独立的未成年人检察专门机构。
  二要按照精简、统一、效能原则,规范未成年人检察专门机构的职能。要整合检察机关未成年人保护职能,统一由未成年人检察专门机构行使,实行“捕、诉、监、防”一体化工作模式,以实现对未成年人全程、全面、有效的司法保护。各级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专门机构的职责范围应当做到上下对应,横向统一,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侵害未成年人人身权利犯罪案件以及相关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和审判监督案件的基础上,探索开展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执行监督和民事、行政诉讼监督。
  三要建立科学的未成年人检察专门评价机制。要改变完全以侦查监督、公诉业务标准甚至单纯以办案数量来评价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做法,建立符合未成年人检察规律和特点,涵盖未成年人检察各项职能,体现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教育感化、犯罪预防成效的工作评价机制,更好地引导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科学、健康发展。要立足未成年人检察的特殊性,建立未成年人检察条线检察官业绩评价体系,不仅要考查办案数量和质量,还要评价办理的每一个案件落实特殊程序及教育矫治、帮扶工作情况,激励、提升未成年人检察条线检察官工作积极性和责任感,促使他们依法充分履行职责。
  四要合理设置未成年人检察专门机构检察官员额比例和权力清单。要改变简单以受案数量为基准确定员额比例的做法,根据未成年人检察机构受案范围和业务范围扩大的实际情况,立足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特殊性,科学核算实际工作量,合理设置检察官员额比例,留住业务骨干,保持未成年人检察队伍相对稳定性。要建立符合未成年人检察工作规律,有利于贯彻特殊刑事政策和法律规定的检察官权力清单。同一个案件的捕、诉、监督、预防工作应当由一个检察官或者检察官办案组负责,以提高帮教、保护的效果,但同时也要研究健全监督管理机制,适当限权,以加强监督制约。
  五要加强未成年人检察专业化队伍的培养。要选择认同未成年人检察司法理念,具备过硬办案能力和帮教、沟通能力的检察官从事未成年人检察工作。要分级、分类实施未成年人检察全员业务培训,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岗位练兵,推动以司法保护能力为核心的未成年人检察能力建设。积极培养未成年人检察专家型人才,选拔、储备和使用优秀高端人才,增加评选未成年人检察业务类别的检察业务专家,发挥引领示范作用。要与专家学者、研究机构、高等院校建立合作机制,加强未成年人检察理论研究,以成熟的理论指导未成年人检察工作。
  三、切实加强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专业化建设的组织领导
  一要把未成年人检察专业化建设作为司法责任制改革的重要内容统筹把握。各级人民检察院要严格落实高检院《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的要求,坚持遵循司法规律,符合检察职业特点,认真研究论证,科学规划设计,确保在促进机构扁平化管理过程中加强专业化建设,以建立独立的未成年人检察业务类别为目标,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检察专门机构、专业力量建设,建立科学的未成年人检察工作评价体系,推动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不断发展。
  二要认真做好组织协调和请示汇报工作。各级人民检察院尤其是省级人民检察院政治部和负责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业务部门要结合本意见的要求,共同对本地未成年人检察专业化建设情况进行分析,查找问题和不足,提出解决意见和办法,向院党组作出专题汇报。各级院党组要针对本地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加强未成年人检察专业化建设的得力措施,统筹协调本院有关部门,积极推动这项工作。检察长要亲自向党委、政府做好汇报、协调工作,在机构、人员编制上争取支持。
  三要抓好督促落实。各省级人民检察院要及时掌握本意见的贯彻落实情况,做好督促检查和指导,及时上报有关工作信息,并在2016年6月底前向高检院政治部上报整体进展情况。下级院检察长向上级院述职,特别是省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向高检院述职时,要把未成年人检察专业化建设情况作为报告内容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