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具有特殊性,在职责任务、内在规律、司法理念、评价标准等方面都与成人司法有显著的区别,是独立的检察业务类别。未成年人检察不以实现惩罚为首要目的,而以保护未成年人权益、预防再犯、帮教未成年人为出发点、着力点和落脚点,除司法办案和诉讼监督职能外,还承担着帮扶教育、预防犯罪等社会职能。未成年人检察不以定罪量刑和定分止争为最终目标,而是以案件事实为切入点,探究未成年人问题产生的原因,采取必要的干预手段,改善未成年人的心理状况、家庭教养和社会环境,帮助陷入困境的未成年人重回正常轨道,呵护其健康成长。未成年人检察部门实行“捕、诉、监、防”一体化工作模式,是检察机关其他内设部门都不能涵盖的。实践证明,未成年人检察专业化建设比较扎实,专门机构、专门人员比较充实的地方,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成效就比较突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