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字号】:高检发释字[2012]1号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中央/地方】:中央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检察院

【效力级别】:中央法规/司法解释/司法解释

【实施日期】:2012/09/29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1979年底以前制发的部分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决定 English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1979年底以前制发的部分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决定》已于2011年12月29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6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9月29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
二O一二年八月二十一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1979年底以前制发的部分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决定
(高检发释字[2012]1号 2011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69次会议通过)

  为了适应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总体要求,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适用,经征得有关部门同意,现决定废止1979年底以前制发的2件司法解释性质文件。
  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废止1979年底以前制发的部分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目录(2件)

序号

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名称

发文日期、文号

废止理由

1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邮电部关于颁发“执行逮捕、拘留的机关扣押被逮捕、拘留人犯的邮件、电报暂行办法”的联合通知

1979年4月5日 
〔79〕高检一文字9号 
公发〔1979〕60号 
〔1979〕邮邮字235号

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对于扣押被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邮件、电报的具体程序,已有明确规定。

2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到外地逮捕人犯手续的几项规定

1979年7月31日
〔79〕高检一文字24号 
公发〔1979〕108号

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对于异地执行逮捕的具体程序,已有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