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字号】:法释[2005]10号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中央/地方】:中央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效力级别】:中央法规/司法解释/司法解释

【实施日期】:2005/08/1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认定国有控股、参股股份有限公司中的国有公司、企业人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认定国有控股、参股股份有限公司中的国有公司、企业人员的解释》已于2005年7月3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5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8月11日起施行。
                           二00五年八月一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认定国有控股、

参股股份有限公司中的国有公司、企业人员的解释

(2005年7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59

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5]10号)


  为准确认定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三节中的国有公司、企业人员,现对国有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的国有公司、企业人员解释如下:
  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国有控股、参股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有公司、企业人员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