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字号】:[1979]邮科字876号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中央/地方】:中央

【发布部门】:国务院各机构/各部/信息产业部(含邮电部)(已撤销)

【效力级别】:中央法规/部门规章/部门规章

【实施日期】:1979/12/01

邮电部邮电技术标准管理办法

邮电部邮电技术标准管理办法

(1979年12月  (1979)邮科字876号)

 第一条 根据邮电技术政策的规定,必须统一各类邮电技术标准,加强管理,以加速实现邮电通信现代化,参照国家对标准化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邮电技术标准是从事邮电技术工作必须遵循的技术文件,是对邮电通信网的技术体制、规划设计、建设、维护以及邮电工业产品的质量规格等方面所作的技术规则和技术指标等的规定。
 第三条 邮电技术标准的制定,要充分满足通信网的使用要求,保证通信质量,密切结合实际可能,合理利用国家资源,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可靠。
  在有利于国际通信和对外贸易,又不影响我国权益的条件下,各项技术标准尽可能与国际通用的技术标准取得一致。
  在有利于互相衔接,又有利于国家建设的条件下,邮电通信网与其他通信网的技术接口要取得一致。其他部分尽可能与国内兄弟部门的相关技术标准取得协商一致。
 第四条 邮电技术标准分为下面几类:
  1.通信网技术体制及通信质量标准;
  2.工业产品标准;
  3.工程建设标准;
  4.维护技术标准。
 第五条 通信网技术体制,是保证各种信息在通信网上畅通,并满足一定的通信质量所必须遵守的技术规则和技术性能。其主要内容是网路组织、分区制度、路由规划及控制信号方式、编号制度、计费方式、服务质量标准、总技术要求和设备系列等。
 第六条 通信质量标准是各种通信业务的服务质量水平。它包括接续质量、传输质量、技术接口、以及稳定可靠性方面的规定。
 第七条 通信网技术体制和通信质量标准是制定工业产品标准,工程建设标准、维护技术标准的技术依据。
 第八条 工业产品标准是对邮电部门生产的各类产品所做的技术规定,其主要内容是产品分类、性能技术指标、试验方法、验收规则、标志、包装、运输等。
 第九条 工程建设标准是邮电各类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等方面的技术规定。
 第十条 邮电维护技术标准是对现行邮电通信网上正常运转的各种通信设备及其通路所必须达到的质量要求所做的技术规定。
 第十一条 高压电力线对通信线的危险电压和干扰电压标准、电气化铁道对通信线路的危险和干扰电压防护、通信线路和设备的防雷、设备接地、电源、环境保护以及有关基础性技术标准可根据需要和从属关系,分别归入相关标准。
 第十二条 根据标准的重要性和涉及面大小,邮电技术标准分为国家标准、部标准、企业标准三级。部标准和企业标准不得与国家标准相抵触。企业标准不得与部标准相抵触。
  通信网技术体制及服务质量标准一般应制定部级以上标准。
 第十三条 为了便于标准化工作的开展,加强管理,设立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负责标准化业务工作。
 第十四条 根据需要设立下列技术归口单位:
  1.电信传输研究所为电信通信网技术体制和服务质量标准的技术归口单位;
  2.邮政研究所为邮政通信网技术体制的技术归口单位;
  3.各邮电科研机构为邮电通信设备的技术制式体系的技术归口单位;
  4.邮电工业标准化研究所为邮电工业产品标准的技术归口单位;
  5.邮电部设计院为工程建设标准的技术归口单位;
  6.电信总局及邮政总局分别组织相关单位为邮电维护技术标准的技术归口单位。
 第十五条 电信传输研究所负责“CCITT”“CCIR”相应的技术对口工作;邮电工业标准化研究所负责“ISO”“IEC”相应的对口技术工作,并组织国内相关工作。
  上述国际组织共同有关工作两所应紧密配合、相互支持进行。
 第十六条 技术标准的制定、审批程序如下:
  1.由技术归口单位,根据部归口局组织制订的标准化规划计划起草或组织有关单位起草标准草稿,通过调查研究和专业会议多次反复讨论,完成标准的送审稿。
  2.送审稿送部内归口局审定
  (1)通信网技术体制和通信质量标准以及邮电通信重点设备的技术制式体系由科技局负责组织审定;
  (2)工业产品标准由工业局负责组织审定;
  (3)工程建设标准由基建局负责组织审定;
  (4)维护技术标准由电信总局及邮政总局负责组织审定。
  3.审定定稿后,部级以上标准送部科学技术委员会审议,审议后报部批准。
  4.部标准由部内各归口局办理发布手续公布施行。国家标准则由部报送国家标准总局审批下达。
  5.邮电技术标准的综合性工作由科技局负责办理。
 第十七条 根据需要,各项标准发布时可定为试行或正式施行。
 第十八条 企业标准的管理办法,根据国家标准总局的规定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 各项标准一经发布,各级科研、生产、设计、施工、验收、维护使用以及邮电企业、事业单位,都必须严格贯彻执行。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都不得擅自更改或降低标准,凡因违反标准而影响通信质量以致造成重大事故者,要追究其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贯彻标准确有困难,要说明理由,提出暂缓执行的期限,经部批准后可以缓期执行或部分执行。
 第二十一条 贯彻标准所必须的物质技术条件,各级相关部门应予以支持,以保证标准贯彻执行。
 第二十二条 引进国外新技术新产品以及国内邮电新产品的采用和邮电新工程的设计建设,都要充分考虑标准化要求,进行必要的标准化审查。审查合格后才能应用。
 第二十三条 部内各归口局以及各省、市、区邮电管理局负责对现行的各种标准进行监督检查。具体工作由标准的技术归口单位办理。要经常向部提出标准的贯彻执行情况、存在问题、改进建议,以及修改等报告。
 第二十四条 各项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九六二年发布的邮电工业产品和邮电工程建设技术标准管理实施办法停止执行。
  部内各有关专业局,如需要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