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字号】: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中央/地方】:中央

【发布部门】:国务院各机构/各院/中国科学院

【效力级别】:中央法规/部门规章/部门规章

【实施日期】:1979/12/01

中国科学院研究所暂行条例(草案)

中国科学院研究所暂行条例(草案)

(1979年12月)

 一、 中国科学院的研究所是从事科研劳动的基层组织,是院的基本单位。它的任务是研究和发展自然科学的新理论新技术,出成果,出人才,建设现代化的社会主义祖国。
 二、 研究所以同级党组织为核心,在中国科学院(分院)的领导下,充分依靠科学家和全体人员,调动广大群众的社会主义积极性,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坚持辩证唯物主义思想,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促进科学事业繁荣昌盛,人才辈出。
 三、 研究所的工作方针是侧重基础,侧重提高,为国民经济和国防建设服务。在工作中要同各高等院校以及有关部门和地方的科研机构大力协同,分工合作。
 四、 研究所要在各自的科学领域中,努力创新,对全国的学术活动和科学发展起推动和促进作用;在可能条件下,对群众性的科学实验活动和科学普及工作给以支持和帮助。
 五、 研究所设所长一人、副所长一至若干人。所长、副所长由所学术委员会和各方面的群众代表酝酿推荐,由上级遴选任命。任期四年,可以连任。
 六、 研究所所长应由科学家担任。副所长应由科学家和热心科学、熟悉所分管的业务的同志担任。
  要积极培养和选拔中年科学家担任所长、副所长。对于在研究所建设上有重要贡献的所长、副所长,因年老体弱,不宜于继续担任实职的,可授予名誉所长、顾问等称号。如有必要,所长也可保留原职称,另设常务副所长,负责日常工作。
 七、 研究所所长、副所长负责以下工作:
  全所科研规划、计划,以及事业发展计划的制订和组织实施;
  经费的预算、分配和决算;
  全所的工作总结;
  对科学创造和成就的奖励;
  研究室的建立、裁并及其工作方向的确定和变动;
  干部培养计划的制订和组织实施;
  科技人员和行政干部的任免、调动、提升和奖惩;
  国际科学合作和学术交流。
  上述各项工作中,根据院的有关规定,需要报院审批的,由所长签署后上报。
 八、 研究所所长负责全面工作,副所长分管科研、技术、人事、后勤等方面的工作。
  研究所所长、副所长遇重大问题,应当召集所务会议,进行讨论和作出决定。对于学术问题,所长应当尊重学术委员会的建议和意见。
  所务会议由所长、副所长、党委书记、学术委员会主任、研究室主任,以及有关的行政机构和技术系统的负责人等参加。
 九、 所长、副所长每年年终向全所职工大会(或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开支情况,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大会有权对严重失职、滥用职权、作风恶劣的领导人提出免职的建议。
 十、 研究所设置若干工作机构,在所长、副所长领导下,分工办理日常工作。所长可以设秘书。
  规模比较小的研究所,可以设一个办公室总揽全部行政工作。规模比较大的研究所,可以按需要设办公室以及计划、人事、物资、行政等处(科)。处以下一般不再设科。
  研究所的工作机构,应当面向研究室,为科研工作服务,保证科研任务的顺利完成。
 十一、 研究所建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研究所的学术评议机构。
 十二、 研究所学术委员会由较高水平的科学家组成。委员人数一般自九人至二十五人。学术委员会应有所外科学家参加,也可以聘请外国科学家担任委员。
  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以及其他委员的人选,由助理研究员(工程师)以上的科技人员酝酿推荐,所领导遴选聘任,报院备案。委员任期四年,可以连任。
  学术委员会主任必须由学术上造诣较深的科学家担任。所长、副所长可以兼任。
  学术委员会可以设兼职秘书一至二人,协助主任、副主任处理具体工作。
 十三、 学术委员会负责下列事项:
  审议本所科学研究远景规划和计划草案;
  对全所性的学术活动提出建议,推动和促进所内外与国内外的学术交流和科学合作活动;
  审议重大研究课题的开题报告;评价所内重要的科学论文、著作或其他重要的研究成果,对其中应当给予奖励的,提出建议;
  评议科技人员的学术水平和成就,并对其定职、提职提出建议。
  学术委员会为了便于工作和审议上述有关事项,可以组织所内外同行进行评议。
 十四、 每年年终,学术委员会应听取所长的业务工作总结报告,就所内的重大研究业务问题作出评价,并报院有关学部。学术委员中的不同意见要如实反映。
 十五、 研究所根据所的科研方向和学术指导力量,建立若干研究室或研究组。研究室可以按学科分支,或按课题,或按综合性的研究任务建立。
 十六、 研究室要逐步做到由以下三种人员组成:
(1)固定编制的研究技术人员和相应的其他人员;
(2)兼任研究教授和客座科学家(包括外国科学家);
(3)研究生、进修人员和做毕业论文的学生。
  研究室的固定编制,应当与学术带头人的指导力量相适应,一般以三、五十人以下为宜。
 十七、 研究室设主任一人,领导全室的工作。室主任由科学家担任。
  规模较大的研究室,可设副主任。
  研究室可设专职或兼职的秘书。
  研究室主任、副主任可由上级任命,也可由全室人员推荐,由上级组织遴选任命。任期四年,可以连任。
 十八、 研究室主任和副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1)提出本室研究工作和干部培养工作的规划、计划及课题预算方案,经所长批准后,组织实施;
(2)对全室的研究工作进行学术指导,积极推动和组织全室的学术活动;
(3)对室内各项研究成果进行审查和上报;
(4)协助所领导评价干部的业务工作成绩和学术水平,对本室干部的提升、奖惩和调整提出建议;
(5)领导全室执行各种规章制度,建立正常的研究工作秩序,树立实事求是、自由讨论的研究工作作风。
 十九、 研究室一般每月召开一至二次室务会议,讨论室内的重要问题。
  室务会议由室主任、副主任召集。参加会议的,应当包括室党支部书记、室内高级研究技术人员、课题负责人和室秘书。
 二十、 研究室经常举行全室的或专题的学术活动,如工作报告、学术讨论、文献报告等等。高、中级研究人员一般应当每一、两年提出一篇有水平的学术论文或反映阶段成果的工作报告。高级研究人员还应每年提出本学科有关问题的国内外发展动态和有个人见解的报告,以促进和指导科学研究工作。
  学术问题有争议时,应当通过自由讨论和科学实践,逐步明辨是非。
  研究室的学术活动,应欢迎室外人员参加。
 二十一、 研究室内,可以设置若干课题组。课题组的组合,要考虑到工作需要以及个人专长和志愿,进行统筹安排。课题组负责人由室主任、副主任召集室务会议讨论确定。
  课题组负责人的任务是:
  根据批准的研究计划,确定研究方法、实验设计;
  参与和领导研究工作,保证研究工作的质量;
  撰写或指导撰写学术论文和工作报告;
  结合科研任务,组织本组科技人员学习业务。
 二十二、 研究室根据科研工作的需要建设相应的实验室。实验室要建立仪器设备的科学管理制度,使用仪器必须遵守操作规程。
 二十三、 有条件的研究所可以建立情报研究室。它的主要任务是:
(1)收集和介绍国内外本门学科的最新理论和技术;
(2)研究本门学科国内外发展的情况和趋势,为确定研究课题和制定规划提供情报和建议;
(3)开展图书情报手段现代化的研究;
(4)做好情报资料的服务工作。
  研究所应当设图书馆(室),归情报研究室管理,或由所直接领导。
 二十四、 研究所的技术系统一般应包括技术室、公共实验室、其他技术服务机构、附属工厂(农场)、物资部门。
 二十五、 研究所可以根据需要建立技术室。技术室的主要任务是:配合本所研究工作的需要,进行仪器、设备、装置的设计、研制和大型仪器的维修,并为全所建设现代化的实验室进行技术设计和规划。
 二十六、 研究所可以建立公共实验室。对于电子计算机等大型、精密、贵重仪器,应配备专职的技术人员负责管理,做好技术服务工作,并不断提高本门实验技术水平,充分发挥仪器的作用。
 二十七、 研究所可以根据科研需要,建立各种技术服务机构,包括生物、地质、土壤标本的制作和绘图;试剂、材料、元器件的分析、检验、计量、测试;机械设计制图;纯种试验动物的饲养、供应;菌种保藏等等。
  技术服务工作必须建立严格的岗位责任制和操作规程。
 二十八、 研究所应当根据需要设置工厂(车间)、主要为本所科研工作服务,加工和维修设备、仪器、装置,承担新的实验装置、测试设备和仪器样机的加工。
  所属工厂(车间)应当与研究室密切配合,努力适应研究工作特点,尽可能简化手续,缩短周期,保证质量。
  所属工厂的生产任务,由所计划处(科)按研究课题的轻重缓急进行安排。
 二十九、 研究所可以根据需要和可能,设置中间试验的工厂、农场。中间试验是实验室研究的继续。它的任务是验证实验室的研究成果,为推广生产进行各种条件试验,提供科学数据和实物。中间试验的结果,应当有书面报告、完整的技术资料和扩大生产的建议。
 三十、 研究所的附属工厂(车间)或中间试验工厂、农场,在保证完成本所任务的前提下,可以根据院内外的需要,安排产品生产。有条件的单位,可争取产品出口。
 三十一、 研究所设立物资部门。物资部门应当努力钻研业务,熟悉物资的品种、规格和渠道,提高工作效率,千方百计满足科研、生产、维修、基建的需要。
(1)主动了解研究课题的落实情况、进展情况、所需的器材设备以及器材的使用效果,保证器材及时供应;
(2)组织仪器设备的管理、调配、共用和维修,提高完好率和利用率;
(3)建立仪器设备登记卡片,每年清仓核资一次,保证物帐相符;
(4)组织清仓查库及多余积压物资的利用和处理工作。
 三十二、 研究人员的职称分别是:研究员(研究教授)、副研究员(研究副教授)、助理研究员、研究实习员。应当确定各级研究人员之间的比例和名额。
  研究实习员应具有大学毕业水平,具有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知识,能阅读一门外文文献,在高中级研究人员的指导下,从事科学研究的具体工作,并结合工作进行学习和基本训练。
  助理研究员应在高级研究人员的指导下,能独立进行研究工作,较好地完成指定的科研任务,熟悉一门外文,并能协助高级研究人员指导研究生和研究实习员的工作和学习。
  副研究员应当能选择研究题目,设计研究方案,并在所承担的工作中作出显著的成绩。
  研究员应当能够领导一个科学领域的工作,有创造性的成就。
  高级研究人员都应能指导助理研究员、研究实习员的工作和学习。
 三十三、 技术人员的职称分别是:高级工程师、工程师、助理工程师、技术员;技师。应当确定各级技术人员的比例和名额。
  技术员应具有中专毕业水平,具有本门业务的一般专业知识和技术。助理工程师应具有大学毕业水平,具有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技术知识和阅读一门外文专业文献的能力。助理工程师应能在高、中级研究技术人员指导下完成研究工作提出的一般技术任务,还应能指导技术员和技术工人的工作和学习。
  工程师应当能够配合研究工作的需要,独立设计和较好地完成相应的比较复杂的技术任务,并具有一定技术管理工作的能力,能指导助理工程师的工作和学习,熟悉一门外文。
  高级工程师应当能根据研究工作的需要,创造性地完成相应的重大技术任务,或能制订、审核重大工程的设计,组织和指导工程的施工。高级工程师应能指导工程师的工作和学习。
  从事实验技术(包括单项技术)和技巧性的技术工作的工人或技术员,在技术上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某些特长,能解决某些关键性技术问题的,可定为技师。
 三十四、 科技组织管理人员符合条件的,可以分别沿用研究人员或技术人员职称。其他人员均按国家统一规定确定职称。
 三十五、 对研究技术人员的业务考核,要贯彻多途径、多标准的原则,经常和定期地组织进行。
(1)对研究技术人员的业务考核,主要内容包括:完成任务情况;学术水平或技术水平;在科学技术上的贡献;对实验室建设所起的作用;培养干部的成绩;科学组织工作的成绩等等。对以上几个方面的工作,应区别岗位、区别主次、分别要求、各有侧重。(2)对于承担不同性质工作的研究技术人员(如理论工作、实验工作、野外考察、中间试验、仪器研制等等),在考核的要求和方法上也应当有所不同。特别应当重视支援边远地区研究所做出的贡献。
(3)有的工作国外虽已解决,但资料没有公布,独立作出的成绩,应当同样作为创造性的贡献来对待。
(4)对于开辟新领域、新方向的工作,不能同比较成熟的或有基础的领域中的工作一样要求,在考核时,要适当估计在打基础和探索过程中所取得的进展。
(5)集体进行的工作,考核成绩时,既要肯定集体的贡献,又要实事求是地评价负责人和每一个参加者的贡献和作用,特别是要充分评价提出新思想、新概念、新方法的人的主导作用。
  研究所应建立各类业务人员的考绩档案。
 三十六、 研究所招收和录用各类业务工作人员,要经过考核,择优录取。由高等学校或中等专业学校分配到研究所工作的大学毕业生和中专毕业生,到所后先见习一年,经过考核后,按规定标准确定职称。
 三十七、 研究所应当根据本单位的学科性质和研究任务的实际需要,合理安排和调整研究技术人员和其他人员的比例以及各类各级人员的定额。对各类各级人员都应明确职责,建立考核制度。
 三十八、 研究所应当根据国家和院的科学技术规划,社会主义建设需要,现代科学发展的趋势,结合本所的特点和工作基础,制订长远发展规划。
  研究所的规划应当注意院内外的分工协作,避免不必要的重复和脱节;注意学科之间交叉渗透,填补和充实空白、薄弱的新兴学科。所内要适当集中力量,避免分散,努力形成特色。
  研究所应当大致确定本所从事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推广研究之间的比例;研究的目标可以有远期、中期和近期的,要统筹安排。
 三十九、 通过规划,实现研究所工作的相对稳定,做到定方向任务,定课题,定人员,定设备,定制度。
  所的方向任务应当落实到室、组,努力使每个研究技术人员都有比较稳定的专业方向。
  为了开辟新的科学技术领域,应鼓励基础较好、勇于创新的研究技术人员转移到新的领域工作。
 四十、 新开的研究课题,应当作开题报告,组织同行评议,按计划程序审批。撤消时应说明理由,经过批准。探索性强的研究课题,暂时还提不出开题报告的,可以提出设想和依据,经研究室主任同意、报所长批准即可进行,探索一定阶段之后,经过开题讨论,确定是否列入计划。
 四十一、 研究所人力、物力、经费的使用必须根据需要与可能,坚持全面安排、保证重点的原则,进行综合平衡。研究所应当组织若干项重大研究课题作为主攻目标,力争取得重要进展或成果,包括理论研究中有希望突破的关键问题,国民经济和国防建设中重大、紧迫的关键科技问题,重大的实验装置,以及新开辟的科技领域等。
  对于重点课题,应当在人力、物力、加工条件等方面优先保证。一般研究课题所需条件,按照课题需要和人员情况适当分配。
 四十二、 对不同性质的研究工作的管理应当区别对待。
  带有工程性质的研制项目,以及研究成果的扩大试验,必须要有健全的组织领导,有技术总负责人,要制订详细周密的执行计划。目标、进度、技术路线、需要的人力和物质条件都必须明确具体,作到各个环节都有技术监督和检查。遇到不确定的因素,应当通过小试验事先解决后再进行。执行计划经过批准以后,不得任意变动。
  理论课题或探索性强的应用基础研究,一般应当有总的设想和大致的进度。在确定的目标范围内,课题负责人可以根据工作进展情况,随时调整、改变技术路线和方法,充分发挥研究人员的自由探索和首创精神。
 四十三、 为发展新兴边缘学科以及完成重大综合性研究任务,应当组织多学科协同进行。
  需要在所内多个研究室协同配合工作的,可以组织临时课题组,调动各室有关研究技术人员集中研究。也可以一个室为主,吸收其他室人员共同工作。
  需要多个研究所协同工作的,可与有关所协商组织所际协作组。
  参加所际、室际协作组的研究技术人员,应当充分发挥各自的专长,取长补短,促进任务的完成。
  协作任务完成以后,所有人员都应当回到原单位工作。
  一般协作任务,可以采取委托协议方式进行。
 四十四、 对研究工作的检查,主要采取学术报告和讨论的方式。对于工作有实质性进展的,应给予大力支持,促其早日突破。进展不大的,要认真分析原因,提出改进措施。必要时可邀请所内外的同行讨论。
 四十五、 每项研究工作的结果,包括成功的和失败的,都必须写出学术性的工作报告或论文。
  论文和工作报告,应当要求数据完整可靠,逻辑推理严谨。
  学术上的不同见解应当鼓励争论和答辩。论文和报告中学术观点的修改,应由作者自行负责。不得因学术见解的不同,阻止论文和报告的发表。
  论文和报告应及时发表。保密性的工作报告应确定密级,在允许的范围内印发交流。密级应注意及时调整。
  应用性研究成果,经过严密的测试、分析、检验,证明实验室结果达到全面指标、重复稳定的,应及时写出报告,并积极推广。
  研究课题结束时,课题负责人必须负责收集完整的技术档案,交所保存。否则不能开始新的课题。
 四十六、 研究所应当每年编辑出版年报,记载所的重大活动、重要成果及机构人员等组织情况。
 四十七、 建立和健全安全保卫和保健制度。对于剧毒、放射性等有害物品的保管、使用、防护、处理,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预防火灾、爆炸、中毒等事故的发生。凡必须接触有害物质的工作人员,应按规定发给保健津贴。
 四十八、 研究技术人员每周至少必须有六分之五的业务工作时间。
  研究工作需要连续进行的,可以集中一段时间工作,告一段落后,再集中学习和休息。
  高级研究技术人员在进行非集体性的科研工作时,为保证工作效率,可以自由安排工作地点。
  兼任室主任以上职务的研究技术人员,应有研究课题。除了重大的政治、外事活动外,应当保证每周至少有四天时间专门从事科研工作。
 四十九、 研究所应当通过研究工作,培养出具有社会主义觉悟的、有创造精神和严肃科学态度的、能独立进行研究工作的大量的科学技术人才和有突出成就的优秀科学家。
 五十、 培养研究生是快出人才的有效办法。研究生应该逐步成为我院研究技术人员的主要来源。
  研究所应根据科学发展的趋向和条件的可能,在统一计划下,招收研究生。
  研究生分脱产和在职两种。研究所的职工,只要符合条件,都可以报考脱产或在职研究生。
 五十一、 研究生的主要任务是学习,在导师或指导小组的指导下,在规定时间内,学好必修的基础理论知识和实验技术,掌握外文,完成研究题目,写出论文。
  研究生的导师或指导小组负责人应当是高级研究人员。导师或指导小组负责指导和检查研究生的学习和论文工作。
  研究生必修课程的考试和论文答辩,由所学术委员会(或会同中国科技大学研究生院)组织专门小组主持。必修课考试和论文答辩合格的,按照规定的批准手续,发给研究生结业文凭。
 五十二、 研究技术人员的深造,主要是通过研究技术工作实践。
  中、初级研究技术人员,一方面通过实际锻炼,同时,又结合研究工作发展方向的需要,有计划地进行学习,系统地提高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对初级研究技术人员要加强严格的基本训练,主要是有关学科的基础知识、基本的科学研究方法、实验技术和外文,力求把根基打扎实。
  高、中级研究技术人员要经常参加院内外的学术活动,有条件时,应当出国考察,参加国际学术活动,以扩大视野。在他们完成某项任务以后,要给予一定时间的进修假期。
 五十三、 对研究技术人员的培养,要在普遍提高的基础上,实行重点培养。要保证他们从事的研究工作的稳定性和系统性,请优秀的科学家担任导师,加强个别指导,并给予各种可能的进修、学习机会。
 五十四、 研究所可根据各研究室的指导力量、设备等条件,每年吸收一定名额的进修实习人员,为其他单位,特别是边远地区的研究所培养科技人才。
 五十五、 后勤工作是搞好科研工作的重要保证。后勤部门应当围绕科研工作的需要,做好基建、生活等项工作。要挑选热心科学、热心为群众服务的同志担任后勤部门的领导。
 五十六、 基本建设工作,应当根据研究所的事业发展计划和国家给予的条件,努力做到事业规模、人员编制同工作用房、生活用房相适应。要特别注意职工住宅的建设。基本建设部门要编制好基本建设任务书,积极进行基本建设前期准备工作,落实材料、设备和施工力量,加强工程管理,保证工程质量,搞好经济核算,认真进行竣工验收。
 五十七、 生活管理部门要关心广大职工的生活和身体健康,主动帮助群众解决困难,注意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1)办好食堂。
(2)管理好职工宿舍,定期维修,确保安全。
(3)搞好环境卫生。
(4)注意职工的身体健康,特别是对从事危害健康工作的职工要加强劳动保护。
(5)办好托儿所、幼儿园、澡堂等群众福利事业。
  生活后勤工作应该逐步企业化、社会化。
 五十八、 研究所要实行奖励制度。奖励制度采取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的方法。
  对从事研究技术工作有显著成绩的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关于“自然科学奖励”、“发明奖励”和“技术改进奖励”的条例规定给予奖励。
  凡工作先进,成绩突出的工作人员,由研究所根据院的统一规定,分别发给奖状、奖金。
 五十九、 对于作风恶劣、弄虚作假、剽窃成果、无组织无纪律、破坏团结协作甚至违法乱纪,以及由于不负责任而造成事故的工作人员,必须加强思想教育,进行严肃批评。对其中情节严重、屡教不改、品质恶劣的要给予纪律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职降级、撤销、留用察看直至开除公职。
 六十、 发展国际科学合作与交流是掌握最新科技动态,加速培养人才,促进科学技术现代化的有效途径。研究所应当根据本学科的需要,积极开展国际科学合作与交流活动。
  研究所要有目的地选派科学技术人员到外国科学研究机构和高等院校进修、考察,或合作研究。青年科学技术人员可以攻读研究生课程或从事博士论文工作。
  对国际学术会议应主动争取参加,并提出论文报告。要特别注意选派中青年科技人员,让他们在国际交流中扩大眼界,加速锻炼成长。
  要根据实际需要,有计划地邀请有真才实学的国外学者特别是能运用中国语言的华裔科学家来所讲学、参加学术活动、合作研究,或聘请担任学术委员会委员,兼任研究教授、顾问等。
  对促进中国同外国的学术交流或对发展我国科学事业做出贡献的外国科学家,可以授予名誉学术委员,名誉研究教授等称号。
  外国科学家在华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同样可以申请有关奖励。
 六十一、 研究所、室要尽可能多地与外国同类研究组织建立学术联系,互相交换论文、资料、样品、标本等。
  鼓励科学技术人员与外国科学家建立学术联系。在不泄露国家机密、不损害国家利益的条件下,可以同外国科学家经常通讯、交谈和交换个人的论文资料。
  在国际科学合作与交流中取得的科技资料和实验材料,要及时整理、复制,分送有关单位参考使用。
 六十二、 研究所党委是全所的领导核心。其任务是: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保证全所工作以科研为中心;支持所长执行领导职权;讨论全所科研计划,经院批准后保证监督其实施;搞好领导班子的建设和干部队伍的建设;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和党的建设;关心群众生活;领导本单位共青团、工会等群众组织,团结全所群众,同心同德搞四化。
 六十三、 研究室党支部要加强党的建设,健全组织生活,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发挥党员的模范带头作用,进行思想政治工作,保证和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正确贯彻,保证研究室出成果、出人才的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
 六十四、 研究所思想政治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坚持社会主义道路,无产阶级专政,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思想等四项基本原则,贯彻党的政治路线、思想路线、组织路线和方针政策,团结全体人员,调动一切积极因素,鼓足干劲,力争上游,多快好省地开展科学研究工作,培养科技人才。
  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要紧密结合业务工作和思想实际,依靠大家一起去做。要带领全体人员走又红又专道路,在错误倾向面前必须旗帜鲜明,要坚持群众路线和说服教育的工作方法,做到实事求是,有的放矢,以理服人,不搞形式主义、主观主义。党政干部要尊重科学家和科技工作者,满腔热情地给他们以关心和帮助。
  要善于组织科技人员自觉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讨论形势和政策。政治学习时间每周半天,要灵活安排,讲求实效。党政干部除了学理论、学政治外,还要学科学、学技术、学管理,努力熟悉业务。
 六十五、 研究所的经费来源,主要是国家拨款,也包括研究所本身的收入和院外资助。
 六十六、 国家拨付的事业费(包括经常费和器材费等),由院分配到研究所。除保证院重点科研项目所需的器材经费外,其他事业费由研究所自行支配。
 六十七、 研究所承担院外单位委托的科研项目,要通过签订合同或协议书,由对方提供经费、器材。
  对所外的技术服务工作,应当按制度收费。对所内服务也应当记帐。
 六十八、 研究所要在保证完成科研任务的前提下,充分利用自己的条件,增加收入,积极创汇。
  研究所从自己的收入中,按院规定的比例留成,用作科研发展基金、集体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没有收入和收入很少的单位,完成研究任务好的,由院拨给集体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
  研究所自己所创的外汇,按院规定的比例留成,主要用于进口必要的元器件、材料等。
 六十九、 院外资助研究所的经费,包括国际科技组织和国内外机构、团体和个人的资助和捐赠,全部由研究所支配。
 七十、 研究所要逐步实行课题经费核算。课题负责人就课题所需经费作出总概算和年度预算,经室、所审核批准后执行。研究所每半年对课题的工作进展和经费使用情况组织一次检查,并公布结果。研究所可以根据情况,对课题经费预算作必要的调整。
 七十一、 研究所实行经济民主。全所财务收支情况,每年向全体工作人员报告,接受群众的监督。
 七十二、 本暂行条例(草案)业经中国科学院院务扩大会议通过试行。中国科学院和各研究所原有的各种条例、规章,凡与本暂行条例(草案)不一致的,都应当以此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