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字号】:国科干字[1980]074号等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中央/地方】:中央
【发布部门】:国务院各机构/各局/中国气象局
【效力级别】:中央法规/部门规章/部门规章
【实施日期】:1980/03/28
(国科干字〔1980〕074号)
为了认真培养和正确使用气象科学研究干部,做好考核和晋升工作,充分发挥气象科学研究干部的积极性,加速实现四个现代化,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工程技术干部技术职称暂行规定》的精神,并参照有关科研部门的试行办法,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一条 气象科学研究干部的技术职称定为:研究员、副研究员、助理研究员、研究实习员。 第二条 确定和提升技术职称的气象科学研究干部,必须拥护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积极钻研科学技术,努力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 第三条 确定和提升气象科学研究干部的技术职称,以科研成果、技术水平和业务能力为主要依据,并适当考虑学历及从事科研工作的资历。 第四条 高等院校四年制本科毕业生,见习1年期满,或具有同等学历的科学研究干部,具备下列条件,确定或提升为研究实习员: 1.初步掌握进行科学研究的基本方法或实施技术,在高、中级科研人员指导下,能完成一般的科学研究工作; 2.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3.能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 第五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研究实习员,提升为助理研究员: 1.有独立进行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工作中有一定的实用成果,或提出一定水平的学术论文; 2.掌握本专业比较系统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3.掌握一门外语,能够比较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 第六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助理研究员,提升为副研究员: 1.有较丰富的科研实践经验,能解决本学科中一些重要的科学技术问题,工作中成绩显著或写出较高水平的学术论文; 2.具有本专业系统深入的理论基础,了解本学科的动态和发展趋势; 3.能在一定专业范围内组织指导较复杂的科研工作,有选择研究方向、决定技术途径、培养科技人才的能力; 4.熟练掌握一门外语。 第七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副研究员,提升为研究员: 1.有丰富的科研实践经验,能解决一些重大的科学技术问题,工作成绩突出,或写出高水平的学术论文; 2.具有本学科深广、坚实的理论基础,熟悉本学科的动态和发展趋势; 3.能在本科学内组织指导较复杂的科研工作,在选择研究方向、决定技术途径、培养科技人才方面成绩显著; 4.熟练掌握一门外语。 第八条 确定或提升科学研究干部的技术职称,必须经过考核。在平时考绩的基础上,每1-3年进行1次考核。对于有突出成就的,可随时考核,破格提升。 第九条 对各级气象科学研究干部的考核,主要根据他们的科研成果、工作报告或学术论著进行评议。对其中不具备规定学历的,除评议其科研成果外,还应当对本专业必须的基础理论知识、技术知识和外语程度进行测验。 第十条 确定或提升技术职称,按科学技术干部管理权限,经过相应的学术(或技术)组织评定。各级学术(或技术)组织的组成,由各级主管机关批准。 第十一条 申请授予技术职称的科学研究干部,必须填写业务简历表,提出学术报告或工作报告,经过学术(或技术)组织评定后,由主管机关授予技术职称,记入人事和业务考绩档案。 第十二条 确定或提升科学研究干部的技术职称,必须实事求是,严肃认真。对于营私舞弊和打击压制科学研究干部的,应当按情节轻重严肃处理。对于伪造学历、资历、谎报成果,骗取技术职称的,应当撤销其所骗取的技术职称,并按情节轻重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本试行办法适用于气象部门科学研究机构或业务单位的气象科学研究干部。 (注:对于评定中的一些具体问题,可参照国务院科技干部局《关于执行<工程技术干部技术职称暂行规定>若干问题的说明》及《补充说明》的精神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