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字号】:[80]铁科技字1851号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中央/地方】:中央

【发布部门】:国务院各机构/各部/铁道部(已撤销)

【效力级别】:中央法规/部门规章/部门规章

【实施日期】:1980/11/07

铁道部“科技成果及新技术推广计划”编制和实施暂行办法

铁道部“科技成果及新技术推广计划”编制和实施暂行办法

(1980年11月7日)

((80)铁科技字1851号)

为了加快科技成果及新技术在生产中的推广应用,并加强对这一工作的领导,促进铁路的挖潜、革新、改造,提高生产技术水平,加速现代化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部科技成果及新技术推广计划(简称新技术推广计划,下同)由部科技局负责组织编制。
 第二条 列入部新技术推广计划的项目,系部科技局与有关业务局根据国家要求推广的新技术及铁路系统已经鉴定的科研和技革成果(包括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及新材料)研究确定的重点项目。
 第三条 部属单位均应编制各自的新技术推广计划,作为本部门生产计划的一个组成部分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 部新技术推广计划是铁路发展计划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各推广单位必须认真执行,使推广项目尽早在生产中发挥作用,收到实效。
 第五条 部新技术推广计划下达后,负责推广单位(局、厂、院、所)应根据计划项目的要求编制实施计划,报部科技局核备。实施计划应包括:推广项目的具体内容,工作指标,进度要求,预期效果,具体执行单位和协作关系,所需主要设备和物资,经费概算以及采取的主要措施等。实施计划要做到任务落实,组织落实,条件落实。
 第六条 各推广单位应分别于每年六月底及年终提出推广项目执行情况的报告,在推广项目完成后提出总结报告。总结报告应对本项目完成后取得的技术经济效果作出详细的分析,并提出本单位进一步推广应用的安排或规划。以上报告均按期报送部科技局。
  部科技局负责对推广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协助推广单位解决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和总结经验。
 第七条 为调动部属单位推广应用新技术的积极性,并为推广工作创造必要的物质条件,凡列入部新技术推广计划的项目,均安排一定的推广补助费,分配给指定的推广单位。
  各推广单位对部计划项目,也应安排必要的费用,以促进推广项目的实现。
 第八条 部安排的推广补助费按款源分,有:
  1.由国家经委、财政部按项目拨给我部的新技术推广补助费,规定由建设银行办理并监督使用;
  2.由部掌握的运输设备更新改造资金项下拨给的新技术推广费。
 第九条 新技术推广补助费的使用范围包括:必要的设计试验费,主要设备的购置、安装或改造费,专用测试设备,工卡具及原材料研置购置费,技术工种的培训费及其他等。推广项目应尽量利用原有车间或场地。凡属于基建范围的扩建和改建工程,应在基建投资中安排。
 第十条 部拨推广补助费必须按项目专款专用,超过不予追补,项目间不得自行调整,结余部分应上缴,不得用作局、厂安排的项目。部计划项目如因故停止实施,推广补助费由部收回另作安排。
  推广项目所需材料、物资均列入推广单位的材料、物资申请计划,按物资类别或隶属关系申请或购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