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字号】: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中央/地方】:中央
【发布部门】:国务院各机构/各局/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
【效力级别】:中央法规/部门规章/部门规章
【实施日期】:1981/03/10
(一九八一年三月十日 建筑材料工业部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各级矿量的划分原则
第三章 矿量计量与保有期的规定
露采矿山: 开拓矿量 一年以上 备采矿量 半年以上 坑采矿山: 开拓矿量 三年以上 采准矿量 一年以上 备采矿量 半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