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字号】:[81]铁工务字688号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中央/地方】:中央

【发布部门】:国务院各机构/各部/铁道部(已撤销)

【效力级别】:中央法规/部门规章/部门规章

【实施日期】:1981/05/01

铁道部关于桥隧建筑物大修管理办法

铁道部桥隧建筑物大修管理办法

(1981年5月 (81)铁工务字688号)

  第1条 桥隧建筑物大修是工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应按周期,有侧重,有计划的进行整修、更新和加强,及时消除桥隧病害,延长设备使用寿命,以满足铁路运输发展的需要。
  各铁路局应根据设备状态,结合每年桥隧大修折旧提成费和运输需要,以及设计施工能力,全面规划,统筹安排,合理使用大修资金。
  第2条 凡桥隧建筑物大修(包括属于工务固定资产的天桥、地道、灰坑等建筑物的大修)的计划编制、设计预算、施工管理、检查验收等,均应按本办法规定办理。由其他单位委托工务段、大修队(段)代办的大修及改建工程亦可参照本办法办理。
  第3条 桥隧建筑物大修的设计、施工和质量检查等工作,必须设有健全的组织机构。
  桥隧建筑物大修工程的勘测设计和编制预算等工作,应成立由铁路局(工务处)直接领导的专业大修设计组。设计人员的多少应结合全局管内桥隧建筑物数量和每年大修的任务量配设。
  桥隧建筑物大修工程的施工应成立专业大修队(段)或桥隧大修分队(段)承担。关于各种技术工种和生产工人的定员应按常年大修任务量及劳动定额查定,并按每年大修任务量和劳动生产率加以适当调整,在各年间应大体保持稳定,不宜波动太大。
  桥隧建筑物大修施工期间(包括委托路内外施工的工程)的质量检查和竣工验收工作,工务处及大修队(段)应设有专职的桥隧大修验收员负责进行。
  第4条 桥隧建筑物大修工作应实行全面质量管理,贯彻勤俭办企业的方针,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和降低成本,提高大修工程质量,力求以最经济的人力、物力取得最大的效果。

  第5条 桥隧建筑物大修计划的确定和编制程序,大修施工预拨款和清算办法等,均应随同铁路局固定资产大修计划按铁道部及铁路局的规定办理。关于桥隧建筑物大修计划编制内容和步骤等应按本章各条办理。
  第6条 在安排和编制大修计划时,应考虑以下各点:
  (一)根据全局管内桥隧建筑物的实际状态,结合年度内的人力、材料和资金的数额,分清主次先后,分别轻重缓急,进行合理安排,以适应运输需要。
  (二)桥隧建筑物大修计划要结合维修计划、更新改造和基建计划通盘考虑,全面安排,力求互相配合。
  (三)需要发包或委托路内外其他单位承做的大修工程,应在编制计划前即与承办单位联系,取得初步协议,以免计划落空。
  第7条 桥隧建筑物大修应本着整体大修精神以每座建筑物为单位,将需要进行大修的各个工程项目尽可能安排在同一次大修件名内,以节约资金减少对运输的干扰,提高大修效果。
  桥隧建筑物大修件名按其工程性质、复杂程度及款额多少分为一般大修件名和重点大修件名。除周期性大修外,凡16米以上的换梁,中桥以上的墩台大修、基础加固及河床防护工程,整治与更换隧道衬砌或需要便线施工工程及铁路局认为比较重要的工程均可列为重点大修件名。
  第8条 工务段每年应按铁路局规定的期限(一般在上年度十二月至本年度一月末以前),根据上年度秋检资料及设备技术状态和局指示的重点要求,将下年度需要进行大修的桥隧建筑物,按局定格式和要求详细填写“大修工程申请书”,报送分局(工务科)和铁路局(工务处)。分局(工务科)审核后提出意见报送铁路局(工务处)。以后因自然灾害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追加大修件名时,工务段可在当年秋季大检查后于九月底前再补报一次。
  第9条 铁路局(工务处)在收到各工务段提出的“大修工程申请书”以后,应即根据已掌握的设备技术状态,以及铁道部对下年度桥隧大修计划的重点要求,进行全面安排,初步拟定需要在下年度计划桥隧建筑物大修的件名,并组织调查组(由工务处桥隧科、大修设计组、分局工务科、工务段等单位参加,必要时可邀请大修队(段)及计划处派员参加)到现场进行复查。在四月底前完成复查工作,并提出复查意见,报请工务处长或处总工程师审查批准,作为大修设计组进行设计的依据。属于重点大修工程件名,在工务处审查后,报请铁路局主管局长或局总工程师审查批准,才能进行设计。
  第10条 工务处应根据复查结果,按铁道部及铁路局规定的期限和表格内容,提出工务大修(包括桥隧大修)的部门建议计划送计划处,经计划处综合平衡后由铁路局提出建议计划报部,工务处根据局建议计划将工务部门大修计划建议及大修的原因与整修方案报铁道部工务局。同时工务处应根据各桥隧大修工程件名的性质和急需程度,排列次序(首先应确定在第一季度内施工的工程)下达给大修设计组进行设计。以后铁路局在编制大修计划草案和正式计划时,工务处均应同时将工务大修部门计划(包括桥隧大修计划)的件名报铁道部工务局一份。
  第11条 铁路局的年度大修计划经铁道部正式批准后,铁路局工务处及有关部门对桥隧建筑物大修应积极组织施工,保证按计划完成。在计划执行中,如无特殊需要应力争不变更或修改计划,属于铁路局权限范围内的计划变更或调整,可不变更报送铁道部的正式计划。但对于重点桥隧大修件名的增减应商得铁道部的同意,将年度计划进行调整,铁道部在考核桥隧大修计划完成情况时,以铁路局正式报部批准的年度调整(分季)计划为准。

  第12条 勘测设计是做好桥隧建筑物大修工作的极其重要的一环。大修设计文件是指导施工和进行经济核算的主要依据。设计组对每件桥隧大修工程均应按局批准的“大修工程申请书”进行设计。对工务段施工的技术比较简单,工作量较小的件名,可自行编制设计文件。
  第13条 对一般桥隧大修件名,均直接进行设计,但对重点桥隧大修工程设计,也可分为两阶段进行,先提出初步设计和概算,经铁路局主管局长或局总工程师审查确定后,再编制正式技术设计。并应在计划确定前编好设计及预算(或经审定后的初步设计和概算),在报送大修计划审查件名时,必要时铁道部可调审设计文件,决定是否列入计划。
  第14条 桥隧大修设计文件应包括:
  一、说明书:概述建筑物的技术状态和病害情况、大修部位、设计方案、施工方法、质量要求、安全措施及其他注意事项。重点大修工程,还应有较详细的施工说明。
  二、设计图表。
  三、预算:包括预算汇总表、单项工程预算表、材料数量表、运输费用计算表、工程数量计算单以及补充单价分析表等。
  第15条 桥隧大修设计文件应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便利施工和养护、符合实地情况、及时提出等要求。
  设计中应注意:
  (一)广泛收集和研究该建筑物的有关资料,特别是水文地质资料和隐蔽部分状态等,应进行实地勘测检查,调查访问,必要时应进行挖探。工务段要在人力、物力上对大修设计组给予协助。现场调查工作一般应在工务段配合下进行,并听取工务段关于该建筑物病害情况的介绍和对整治方案的意见。
  (二)对大修部位的测量工作必须全面进行,即使是同类结构的建筑物也要分别进行,以免发生差错。
  (三)选择方案时,应考虑施工单位的施工能力(包括机具设备、技术力量等),以及材料供应情况等具体条件。在不影响工程质量的前提下,尽量采取节省材料、资金和人力的措施。
  (四)要总结设计工作经验和积累资料,对一些经济、实效和可以推广使用的设计图表、经验、应定期整编成册,作为今后参考。
  第16条 大修设计工作应建立负责制,每个件名从现场调查、内业设计到编制预算,以及施工期间的设计变更等,应尽可能由一人负责到底,并由另一人负责复核工作。
  第17条 每件大修设计的底稿完成后,设计组应将底稿提交工务处,由处总工程师主持召开有关人员进行文件鉴定。设计组根据鉴定会上提出的问题修改后编成正式文件。
  第18条 凡列入大修计划的件名,其设计文件编制完成后,均应经过审查批准,才能交施工单位据以施工。桥隧大修设计文件的审批权限规定如下:
  (一)一般大修件名的设计文件,经工务处长审查批准。对周期性大修及工务段负责设计的一般大修件名,工务处可委托分局工务科或工务段长进行审查批准。
  (二)重点大修件名及与行车关系较大的大修件名,应在工务处组织审查,再报送主管局长或局总工程师审查批准。
  第19条 大修工程应避免“三边”工程,全年大修件名的设计文件应在六月末前全部完成。在第一~三季内施工的件名,应在开工季度前六十天提出,以便施工单位能按规定期限提出材料申请、要车计划、施工慢行计划和做好施工准备工作。对个别临时变更或追加的大修件名,至迟应在开工月度前二十天提出设计文件,此时设计人员应事先与施工单位共同商定提出季度材料申请。
  年度材料申请和施工封锁慢行计划,以及个别临时变更或追加大修件名的季度材料申请,应由大修施工单位与工务处设计组共同商定提出。
  第20条 在施工过程中,如需变更原设计和预算时,应根据变更性质及程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凡改变设计原则、主要施工方案或增减较大的工程项目时,应由提议单位提出变更理由,报设计单位签注意见后,由原批准单位审查同意,交原设计单位变更设计及预算。
  二、如在原设计方案基础上的零小变更或仅工作量增减,可不变更设计,由施工单位提出理由,连同增减工作项目及数量报铁路局(工务处)审查同意后,据以施工。
  如增加费用在原预算的5%以上时,应报铁路局(工务处)审查同意后,交设计单位变更预算。在5%及以内时,可不变更预算,竣工后按实际完成数量与预算单价进行清算。
  三、由于料价变更而影响预算价值时,可不变更原设计的预算表,仅将每件工程的材料差价列成汇总表,进行一次总的料价调整。

  第21条 桥隧建筑物大修工程,必须有批准的设计文件,才能施工。
  第22条 桥隧大修原则上应交由专业大修队(段)施工。任务量大,施工力量不能适应时,可委托或发包给路内外其他单位施工。零小分散的大修工程亦可交工务段施工,但应在工务段内配设必要的大修生产人员,不能因兼办大修而影响维修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23条 凡委托或发包给路内外单位施工的工程,工务处或大修队(段)应与承办单位订立协议或合同。协议或合同的基本内容应包括:工程内容和数量、材料申请及供应办法、设备交接与施工期限、进度掌握、质量标准、施工期间的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办法、预付款及工程清算办法、人身安全及行车安全,以及其他有关事项。
  第24条 桥隧大修队(段)在接到批准的设计文件后,技术室应即指定技术人员详细了解文件内容,研究确定组织措施,施工工艺以及具体施工方法和施工步骤。必要时,应对施工较复杂的部分再绘制施工详图。
  第25条 桥隧大修队(段)根据设计文件,必须充分做好施工前的准备工作,特别要做好施工计划,以及材料、机具和劳力等具体安排。做到备好一件,开工一件,完成一件,清理一件。保证桥隧大修任务按计划顺利进行。
  第26条 每件大修工程开工前,均应由技术人员到现场进行技术交底。重点大修工程要由大修队(段)技术部门主管该工程的技术人员会同分队(段)长或分队(段)技术人员向工班长交底,必要时可邀请设计人员参加技术交底。一般大修工程可将设计文件转给分队(段)由分队(段)长或分队(段)技术人员向工班长交底,再由工班长向全体工人交底。
  第27条 桥隧大修施工计划,应包括年度分季计划、季度分月施工组织计划和月、日施工作业计划。
  一、年度分季计划,由铁路局(工务处)根据批准的年度大修任务编制,并下达大修队(段)。大修队(段)根据铁路局下达的季度计划,按照铁路局规定的期限提出材料申请、要车和施工封锁计划等。
  二、季度分月施工组织计划,由大修队(段)根据铁路局(工务处)下达的季度任务编制,报送铁路局批准后执行,并需每月向各分队(段)和工班下达任务。
  三、月度施工作业计划,由大修分队(段)或会同工班编制,经大修队(段)批准后执行,并须在月末前下达各工班。
  四、日间作业计划,由工班长(或施工领导人)根据分队(段)下达的月度施工作业计划和进度情况编制,并于每日上工前向工人宣布,使任务落实到个人。
  第28条 每件大修工程开工后,大修队(段)应即向工务处提出开工报告。为了及时和正确的掌握桥隧大修进度,分队(段)应每日向大修队(段)报告工程进行情况及完成进度。大修队(段)和工务段(包括委托与承包单位)每月初向工务处以书面报告上月进度,工务处汇总段、队(段)进度(包括委托与承包单位)以书面向铁道部报告上月桥隧大修进度。
  第29条 桥隧大修施工应按施工组织计划进行,施工中切实按设计文件、工务规则和有关施工规范的规定,保证行车安全、人身安全和工程质量。
  第30条 大修封锁施工工作,必须充分做好施工前的各项施工组织准备和检查,特别是重大复杂的封锁工程施工,在施工前应将施工方案、施工步骤、封锁时间、人员分工、安全注意事项及质量要求,详细向职工交底,使职工心中有数,做到统一指挥,步调一致,保证安全正点,质量良好的顺利进行。
  第31条 每日施工的主要情况,如工作内容、安全、质量、使用材料、施工方法以及施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情况等,工地负责人应详细记载在施工日志簿内。技术复杂的大修工程,如打桩、喷锚、压浆及灌筑水中混凝土等,还应有专门的施工记录。
  第32条 工务处应在每年下半年根据一年来桥隧大修工料定额的实际分析,并结合以往统计及劳资部门实地查定资料,会同大修设计组和大修队(段)进一步研究分析桥隧建筑物各单项大修的工料定额及工程单价,报送铁路局审查批准后,作为编制下年度大修计划和设计预算的依据。
  第33条 大修使用的主要材料,如钢材、水泥、石料、砂子、木料、油漆等应经过检验合格后,才能领用和运往工地。使用代用材料时,应征得原设计单位同意。
  第34条 加强料具管理,建立和健全料具保管、领发、盘点等制度,防止散失或受损。特别应注意易燃、爆炸、有毒及受潮变质的材料的保管工作,以及动力设备、施工机械、运输工具等主要生产机具的保养和管理工作。
  第35条 大修工程竣工后,对施工中拆除和其他损坏的部分,应全部恢复原状。及时清理工地;清除河道中阻碍水流的障碍物和桥梁附近的易燃物;清理和回收遗存的材料、工具、备品;对换下的材料如钢梁、枕木、护木、步行板、梁内检查板、铁件等,均须整理堆码整齐,点交工务段保管。旧钢梁经核定不能继续使用者,可办理报废手续进行处理,对保管有使用价值的钢梁应按照设计文件规定运到便于装运的车站或专用线上,验交后由工务处统一调配使用。
  第36条 大修工程(周期性大修除外)竣工后,大修队(段)应将施工记录和竣工图等按照局规定的份数整理完毕,等候验交。对技术复杂,采用新技术,新工艺的大修工程件名,并应做好施工技术总结,报送工务处。工务处应按工程类别,选择每类工程项目中较好的技术总结报告报送铁道部工务局。

  第37条 为了保证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施工单位应建立下列检查制度:
  一、工班长(或工地负责人)应在每日收工前,组织工人对当日完成工作的质量和安全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二、分队(段)应直接领导重大工程的施工,对其他工程每月至少全面检查一次。
  三、大修队(段)应派技术人员经常检查重大工程的质量,并进行技术指导,每月应对全部开工工程进行一次检查。
  四、大修队(段)或工务段对发包给路外单位施工的大修工程,应派人负责检查该工程的质量和安全。对工务处、大修队(段)委托或发包给路内单位施工的工程,工务处、大修队(段)应经常派人负责检查该工程的质量。
  第38条 桥隧大修验收员应认真检查大修工程的施工,工务段领工员也应经常检查管内大修工程的质量和行车安全情况,在施工过程中,应与施工单位加强配合,密切合作,遇有重大问题,应及时报请铁路局处理。
  第39条 大修工程的隐蔽部分施工(如圬工连接面的处理、重要工程钢筋绑扎、模板树立、铺设防水层、基础开挖尺寸标高等),施工单位必须派技术人员临场检验,经检验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并应详细填写隐蔽工程检查记录(说明施工质量,必要时须绘制示意图),作为竣工文件,并应事先通知工务段派员会验,重大工程应在三天前通知大修验收员进行检验。对钢梁除锈工程,由工务段指派桥梁领工员或巡守工会同施工负责人进行检查,经检验除锈合格后,方可油漆。
  第40条 大修验收应以每件为单位,工程项目较多,工作量较大的工程,亦可分项或分孔(个)进行验收,但须在全部工程竣工后,再进行一次总的质量评定,并办理全部工程结算。
  第41条 每件工程竣工后,应先由工班、分队(段)及大修队(段)按照设计文件、工务规则、及工程质量评定验交标准、逐级检验施工质量,并作出检验记录及质量评定,如质量不合格或有漏项等缺陷,应及时整修好,同时备齐竣工文件(包括竣工图、隐蔽工程检验记录、施工日志簿、专门施工记录及质量评定表等),报请铁路局(工务处)派员验收,并通知有关工务段。
  第42条 铁路局(工务处)在接到大修队(段或委托路内外施工单位)申请办理正式验收的报告以后,应在五日内派桥隧大修验收员到现场办理验收和验交手续,工务段和大修队(段)应按铁路局(工务处)指定的日期派代表参加。对一般大修工程,也可结合具体情况委托分局组织工务段和大修队(段)办理验收。
  第43条 凡经验收人员检查认为工程内容符合设计文件和第35条规定,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施工规范、质量评定验交标准、大修验收标准的要求时,验收员应即签发验收报告,并将质量总评“优良”、“合格”和工程优缺点填入验收证内。大修队(段)即可凭验收证办理竣工清算。同时分发给工务段和路局档案科,连同竣工文件一并由路局档案科归档。
  如检查认为不合要求时,验收员应指出不合格处所和改正意见,由施工单位继续整修,限期做完,做到合乎标准时,由工务段在验收证上盖章追认。对不合格而又不能整修的部分,应提出处理意见,报请铁路局处理。凡经返工后重验的工程,不得再评为优良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