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字号】:以[81]六机办字1041号文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中央/地方】:中央
【发布部门】:国务院各机构/各部/第六机械工业部(已变更)
【效力级别】:中央法规/部门规章/部门规章
【实施日期】:1981/06/13
〔81〕六机办字1041号文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造船工业的科学技术档案工作(以下简称科技档案工作),加强科技档案的科学管理,根据国家《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及有关指示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档案工作,是一项专门事业,是科学技术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科学管理水平的重要环节。各单位必须加强对科技档案工作的领导。 第三条,科技档案是科研、生产和基本建设的历史记录,它对于提高产品质量,缩短科研、生产、基本建设周期,节约人力、物力、财力,加强战备等都有着现实和长远的作用。 各单位必须按照集中统一管理科技档案的原则,对科技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维护其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充分发挥其作用。 第四条,正确区分科技档案、科技文件材料和科技资料。 凡是记述和反映本单位科研、生产、建设等活动的,具有保存价值,并按照归档制度作为真实的历史记录,集中保管起来的科学技术文件材料(包括图纸、文字材料、照片、影片、录象带、录音带、表报等),都是科技档案。 凡是正在工作和生产活动中形成和使用的技术图纸、照片和文字材料等,没有归档的,统称科技文件材料。 凡是为了参考而收集和复制的科技文件材料,统称科技资料。 第五条,科技档案部门,必须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保密政策和规定,维护科技档案的安全和国家的机密。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任务 第七条,部和各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均应建立科技档案工作管理机构。部设档案管理处,大、中型企、事业单位设直属的科技档案科,小型企、事业单位设单独的科技档案室。根据情况,也可设文书、科技档案统一的机构,在主管生产技术、科研的副厂(院、所)长或总工程师领导下进行工作。 七院系统的科技档案机构的设置,根据国家和七院的规定办理。 第八条,科技档案管理机构的任务。 一、科技档案处、科、室的基本任务: (一)贯彻执行上级有关科技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指示和规定;制定本单位的科技档案工作的规划和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对下属单位的科技档案工作的业务领导,干部培训,组织经验交流。 (三)参加重要的产品、科研、基本建设项目的定型验收活动。 (四)组织档案工作现代化管理和学术研究等活动。 (五)负责科技档案、资料交流工作。 (六)对本单位科技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归档工作实行监督、业务指导,并做好归档后的整理、保管、鉴定、统计和提供利用等工作。 (七)收集、积累、统计、宣传科技档案、资料的利用效果,不断总结经验,提高服务质量。 (八)负责向部科技档案馆,七院七一库移交科技档案。 (九)兼管技术资料工作。 二、部科技档案馆的主要任务: (一)贯彻执行上级有关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指示和规定,并制定实施细则。 (二)收集部属单位需要永久和长期保存的科研、生产、基建、造船工业史及援外项目的科技档案。 (三)对已进馆的科技档案,做好整理、保管、统计、提供利用工作,并负责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签定和修改补充等工作。 (四)对应进馆的科技档案(包括战备技术档案)进行督促检查工作和部交办的其它事项。 (五)保证档案的绝对安全,维护党和国家的机密。 第九条,科技档案工作人员,需配备政治思想好,身体健康,有中等以上文化水平的同志担任,并配备一定数量的技术人员。人员力求稳定,不要轻易调动。 第三章 科技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和归档 第十条,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科技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归档制度,并把科技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鉴定、立卷、归档以及归档后的修改补充等工作,纳入生产、建设、科研程序和计划,列入工程技术人员的职责范围,并做为考核的依据之一。 科技文件材料未归档,未经档案部门验收签字,不算最后完成任务。任何科研成果的鉴定、产品的定型、基建工程竣工验收时,都必须具备完整、准确、系统的科技档案,不符合要求者,不得进行鉴定、定型和验收。 第十一条,科技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 一、产品科研:任务来源、调研材料、战术技术性能要求、方案论证、计算数据、试验大纲、试验数据、模型试验、单机或部件试验、设备系统试验、实船实验、试航、设计定型的全套科技文件(包括重要的原始记录、图纸、技术条件、总结报告及批件)以及定型验收文件等。 二、产品设计、生产: (一)产品任务书的提出、论证、批准的有关文件;方案设计、技术设计的说明书、计算书和图纸及批准文件(包括审查会议纪要等);材料、设备清单,材料、设备更换、替代的依据等。 (二)主要工艺规程、工艺装配、非标准设备图纸、工艺进度表、技术定额等技术文件。 (三)产品设计、试制、试验、鉴定总结报告;产品检验、验收技术文件;产品使用、维护、改进等技术文件;定型的全套科技文件材料。 三、基本建设: (一)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文件及计划任务书(设计任务书)和有关协议、证明文件(地区经济,生产协作,原材料、燃料、水、电、汽供应,交通运输等文件)以及上级下达建设任务的文件。 (二)设计阶段: 设计意见书、规划设计、产品建造原则、初步设计、技术设计、施工图、计算书、各阶段批准文件、重要函电、会议记录等。 (三)施工验收及维修阶段: 工艺、土建、水工、公用部分:图纸会审记录,修改通知单,修改补充图、备忘录,土地征用文件,施工执照,开工报告,施工组织设计,重大质量事故记录及处理意见,钻探测量资料,古墓处理,主要材料试验合格证,予制构件试验记录及出厂证明,沉陷观测记录,试桩、试水、试压、试运转记录,隐蔽工程验收单,交工竣工验收报告,移交生产使用文件,竣工图,动用验收报告,国家批准验收文件,以及维修期间所形成的科技文件材料等。 (四)勘测(工程测量、工程地质、水文地质)部分: 1.勘测依据:勘测任务书(包括勘测范围图)收集的导线、三角、水文、地质、气象等科技文件材料、勘测纲要等。 2.原始记录:外业记录、试验记录、计算数据、底图底稿等。 3.报告书:测量报告、工程地质报告、水文地质报告及附图等。 四、设备仪器: 说明书、图纸、履历本、调试报告、大中修记录、鉴定书等(自行研制的重要设备仪器按产品归档内容归档)。 五、标准及其他: 部标、企标,技术出版物,重大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技术革命,发明创造,经验总结,科技影片,国内外技术考察等有关科技文件材料。 六、凡是若干个单位共同完成的产品、科研项目,由主办单位配套归档整套档案;协作单位除归档自己承担任务的档案正本外,应将复制本送交主办单位保存。 七、通过文书渠道处理的科技文件材料,应归入科技档案,一文多性的文件应复印一份向科技档案部门归档。 第十二条,科技文件材料的归档时间,应在鉴定或验收后三个月内一次归档;项目周期长的可根据科技文件材料的情况和特点分阶段归档。 第十三条,科技文件材料的归档份数。凡需归档的科技文件材料,一般应归档一份,重要的、使用频繁的可归档两份,如有底图亦应归档。并应编制目录一式两份,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四条,科技文件材料的归档要求。 一、归档的科技文件材料,要以产品、课题、工程为单位,由主管工程技术人员负责立卷,组成若干个保管单位(卷、册、袋、合),确定密级和保管期限,填写卷内目录、备考表、封面签,签名等。 二、归档的科技文件材料,应由科室技术负责人批准,并写一份“归档序言”,简要说明科研、基建、产品建造起止时间,完成情况,归档的科技文件材料的质量、保管单位的情况等。 三、归档的科技文件材料,必须低质优良,线条、字迹清楚,不准用复写纸、铅笔、圆珠笔书写。 四、凡归档的技术图纸、工艺文件,其幅面大小、格式、尺寸、文字说明、编号等,均按国家标准和部颁标准执行。 第四章 科技档案的管理 第十五条,科技档案必须由科技档案部门管理,个人不得保存和转让。设备动力档案,重大、精尖和进口设备的原文档案,由科技档案部门保管;使用频繁的,可由设备动力科设专人或兼管。 第十六条,科技档案部门,对接收的科技档案,必须按其自然形成规律,保持其有机联系,加以科学系统地整理,分类、编目、建帐(或卡片),做到帐物相符。去掉金属物,一律用线绳装订,存放整齐,便于查找和提供利用。 第十七条,科技档案部门必须制定科技档案管理制度。建立登记、统计、借阅、检查等制度,并应定期检查档案的保管状况,如有破损、变质、虫蛀、鼠咬等情况,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抢救。 第十八条,科技档案库房、门窗必须坚固,具有足够的柜、架等设备。库房内保持清洁、通风和适宜的温湿度,应有防火、防盗、防晒、防潮、防虫、防鼠、防尘、防污染等措施。 第十九条,科技档案的鉴定,应在总工程师或副总工程师领导下,由有经验的技术人员和科技档案人员组成鉴定小组。一般应三至五年组织一次对已过保管期限的科技档案进行清理鉴定工作,剔除失去参考价值的部分。对鉴定后的科技档案重新确定保管期限,调整密级,提出存毁鉴定报告和销毁清单,经本单位主管领导或总工程师批准,由保卫部门监毁。 第二十条,科技档案的更改,必须严格审批手续。底图更改后,必须对科技档案和科技文件材料作相应的更改、更换,以保证科技档案的准确性。 第二十一条,科技档案部门对归档、鉴定、库存、移交情况和利用效果等进行统计,并于翌年一季度报部。 第二十二条,凡新建企、事业单位,在建设办公、科研、生产用房时,应同时设计建设符合要求的科技档案用房;档案用房不符合要求的企、事业单位应列入改、扩建计划。 第二十三条,科技档案工作所需的费用,在企业的更新改造资金和科研、事业单位的科研、事业费中开支。 第五章 科技档案的移交 第二十四条,各单位应将科研设计定型、生产定型、未定型停产的重要产品和基本建设的初步设计(全厂性总体设计)竣工图(全厂性的竣工图及隐蔽工程图纸),具有永久和长期保管价值的科技档案,向部科技档案馆和七院七一库各移交一套。有条件搞二底图的,应同时移交一套二底图。 第二十五条,已进馆、库的科技档案,如有修改、补充,由移交档案的单位及时对馆、库的档案进行修改、补充。 第二十六条,移交后的科技档案,由馆、库定期组织移交档案的单位对科技档案进行鉴定,提出存毁意见,由移交档案的单位领导审批。需继续保存的,要重新确定保管期限和密级。需销毁的档案,由馆、库负责销毁。 第二十七条,凡撤销单位,应将档案清理、鉴定、整理好,造具清册,经领导批准,产品、科研档案向科技档案馆、库移交;基建档案随房屋建筑、设备仪器移交使用单位,并办理移交手续。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如与上级颁发的有关规定有抵触时,按上级规定办理。 各单位应按照国家颁发的《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和本管理办法,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修订本单位的科技档案工作细则,由本单位领导批准,报部备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任务
第三章 科技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和归档
第四章 科技档案的管理
第五章 科技档案的移交
第六章 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