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字号】: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中央/地方】:中央

【发布部门】:国务院各机构/各部/卫生部(已撤销)

【效力级别】:中央法规/部门规章/部门规章

【实施日期】:1981/06/16

医学科研仪器设备管理暂行办法

医学科研仪器设备管理暂行办法

(一九八一年六月十六日卫生部发布)

为了加强医学科研仪器设备的管理,更好地为科研工作服务,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合理引进和购买仪器设备,充分发挥现有仪器设备的作用,以适应医学科学技术现代化的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医学科研仪器设备管理工作(以下简称器材工作),是医学科研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门技术性很强的专业工作。
 第二条 器材工作,应本着勤俭办事业的方针,为科研服务的原则,贯彻国家有关科研政策、 物资政策和财政政策, 讲究经济效果和科研效果,择优供应,重点装备,兼顾一般,做好综合平衡,实行奖惩制度。
 第三条 器材工作是一项涉及面很广的工作,特别是与科研教学、医疗、材务部门,要经常联系,共同商量,紧密协作。
 第四条 部属研究单位和医学院校均应单独成立器材处(科),器材工作要与生活后勤分开;其下属所、医院要成立相应的器材管理机构。
 第五条 器材部门的工作,应由主管科研、教学、医疗业务的副院、校、所长领导。
 第六条 要选派热心为科研服务,熟悉器材业务,办事能力强的人员担任器材处(科)的领导工作。
 第七条 器材处(科)的业务范围:
  1.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
  2.根据科研工作的发展需要,对本单位的实验室(研究室)做好装备计划和发展规划,编制仪器设备、化学试剂和实验动物等的年度需要计划,并组织实施。
  3.制定规章制度,并负责督促检查。
  4.负责仪器的购置、维修、调配,组织协作共用等管理工作。
  5.负责领导下属的仪器室、维修室、器材仓库等单位的工作,加强经济管理和业务管理。
  6.配合人事部门做好对器材工作人员的分配及对他们的培训、定职、晋升工作,使器材工作的队伍保持相对稳定。
 第八条 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可成立大型精密仪器咨询小组或管理委员会。
 第九条 器材工作人员,是指器材管理、采购、供应人员、维修人员,以上人员均属于专业技术人员,应分别不同情况授予相应的技术职称。
 第十条 要分配、充实作风正派,任劳任怨,大公无私,具有中专及中专以上文化水平和科研仪器设备专业知识,技术能力,并有一定外文基础的人员担任器材工作。
 第十一条 器材工作人员应经常深入研究室(实验室)了解科研计划、科研工作的重点以及进展情况,紧密配合科研重点任务,为其创造条件,及时提供科研器材。
 第十二条 器材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是一项重要任务,各级领导必须重视、关心这支队伍的发展、壮大和业务水平提高,对器材工作人员要有组织、有计划的分期分批的进行轮训,提高管理水平。有条件的单位可举办仪器训练班、器材管理学习班。对在职人员的学习提高也要给予足够的支持。
 第十三条 器材工作人员,应定期进行考核、晋升。晋升办法可参照(81)卫计第24号文的规定办理。对不适合做器材工作的人员,应进行调整。
 第十四条 器材部门应根据科研任务及实验室装备计划与财务部门商定后,编制年度需要计划。尤其是编报大型精密仪器计划时,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有较大的工作量;
  2.有相应使用、维修仪器的技术力量;
  3.有满足安装仪器的条件的房屋(根据仪器不同要求,分别做好通风、恒温恒湿、防震、防尘及防污染等的防护措施);
  4.有足够的经费保证。
 第十五条 购置仪器要本着适用、节约的原则,凡是国产仪器设备质量良好、性能稳定能满足科研工作要求的,一般不再从国外进口; 低档仪器能满足要求的,
  不购置高档仪器。
 第十六条 万元以上仪器设备的购置,须经本单位主管器材的副院(校、所)长批准,方得上报。属部管仪器的购置(部管仪器品种见附一略)应经部医学委员会仪器专题委员会提出审查意见,要主管局批准后上报。
 第十七条 仪器购进后,认真做好验收工作,及时建立操作规程。凡是万元以上仪器设备要建立仪器档案,要有专人管理,每年向卫生部主管局报告一次购置仪器情况表(见附件二)。大型精密仪器的操作人员,必须经专门培训, 考试合格,

  由本单位发给“使用证”后,方可上机操作。10万美元以上仪器购进后,及时将验收、安装情况使用情况及存在问题向卫生部科技局报告。

 第十八条 各单位、各部门对大型精密仪器组织协作共用,积极创造条件成立中心实验室(仪器测试中心),建立健全有关制度,充分发挥仪器的作用,提高仪器的使用率,要讲求经济效果和科研效果。

 第十九条 仪器设备必须定期进行检查,对因任务变更、无安装条件或使用不当而闲置不用的仪器,可根据财政部《关于固定资产实行有偿调拨的试行办法》另行调配。

 第二十条 大型精密仪器发生损坏、 丢失等事故, 应填写“事故报告单”(见附件三),由器材部门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鉴定,鉴定情况经本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告卫生部科技局以视情况处理。

 第二十一条 万元以上的仪器报废工作 , 由本单位器材部门组织有关技术人员共同鉴定,经主管器材的副院、校、所长审批,然后申报上级领导部门批准,方得报废。

 第二十二条 对仪器认真负责管理,成绩优异的单位或个人,应予以表扬和奖励;对不责任,不遵守制度,违反操作规程,以致造成责任事故者,酌情赔偿,严重者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器材部门应建立仪器定期计量校准制度,经常保证准确无误。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供部直属和部与省市双重领导的单位试行,各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可制定实施细则。

  
  各省、市、区卫生厅(局)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的的科研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