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字号】: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中央/地方】:中央

【发布部门】:国务院各机构/各社/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效力级别】:中央法规/部门规章/部门规章

【实施日期】:1981/08/01

供销合作总社科技三项费用专项合同管理办法(试行草案)

供销合作总社科技三项费用专项合同管理办法(试行草案)

(1981年8月1日)


第一条 科技三项费用专项合同是总社科技机械局(或委托单位)(甲方)与承担单位(乙方),在科研过程中,协商签订有明确技术责任和经济责任的契约;也是预测评估知识性商品价值和使用价值的重要依据。科技三项费用专项合同有利于调动科技人员的积极性、责任心,提高科研质量,缩短成果取得的时间;有利于把科研和生产紧密地结合起来,促使科研成果转化为直接生产力;有利于科研单位实行经济核算,开源节流,减少国家科研费用的支出。

 第二条 科技三项费用专项合同按有关单位隶属关系划分为纵向合同和横向合同。
  纵向科技三项费用专项合同系指总社科技机械局与供销社系统内单位签订的合同,省(市、区)供销合作社为保证单位(丙方),保证单位应监督并保证合同的执行。横向科技三项费用专项合同系指总社科技机械局,根据供销业务的需要与供销社系统外单位签订的合同,承担单位的上级财务部门为保证单位(丙方)。
 第三条 科技三项费用专项合同有以下四种主要形式:
  (一)科研、研制或产品设计合同。这种合同,或由乙方承担某一项目的全部研制任务,包括设计、试制,直到搞出样品,能正式投产为止;或负责某一项目的研究、设计任务,提供资料、样机、样品、图纸。由总社科技机械局(甲方)提供经费,必要时协助解决原材料、设备。
  (二)开发研究合同。开发研究包括中间试验和工业性试验。这种合同,由乙方承担在小试鉴定完成后项目的放大试验,以取得批量生产的设计数据、技术经济数据,以及市场供需情况等资料。由总社科技机械局(甲方)提供试验经费和(全部或部分)小批量生产开支,并协助解决原材料。试验期间,按财政部(72)财企字第622号文规定:出售样品、样机所得的价款冲减试验经费。如出售样品、样机所得价款超过所拨试验经费,其超过部分由甲、乙双方分成。
  (三)科技成果推广合同。也可称“成果出卖”或“技术转让”合同。这种合同,是将由总社科技机械局(甲方)组织研究、引进、吸收的科技成果,以技术承包(或聘请研究单位代为承包)的形式,帮助需方(乙方)应用于生产,并取得经济收益。总社科技机械局提供补充试验费,并承担不可预测性亏损责任。试验期间,按财政部(72)财企字第622号文规定:出售样品、样机所得的价款冲减试验经费。试验完成鉴定后三至八年内,双方实行利润分成,甲方分得的利润用于补充科技三项费用。
  (四)技术服务合同。这种合同,是由总社科技机械局(甲方)组织总社研究所的技术力量、测试条件和工艺手段,帮助需方(乙方)开展技术支援性工作。由研究所收取技术服务费,作为研究所的计划外收入。
 第四条 签订纵向科技三项费用专项合同的主要程序是:

  
  (一)各单位按照供销总社(79)供销科字第41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供销合作总社科学技术管理暂行办法》计划程序,上报申请签订合同项目;

  
  (二)总社根据供销业务需要程度和技术条件,择其优者,纳入总社年度科技计划,安排可行性研究,并限期要求申请单位递送重大科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主要内容(详见附件一):

  1.承担单位的基本情况;

  2.技术分析及论证;

  3.经济效益分析;

  4.偿还能力、期限及金额;

  5.承担本项目的条件;

  6.进度计划安排;

  7.经费物资概算及来源(数额、用途清单、来源及落实情况);

  8.成果在国内推广的可能性。

  
  (三)由总社科技机械局聘请有关专家和科技工作者,对重大科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组织同行评议。评议的主要内容:

  1.项目的目的性;

  2.学术上或技术上的先进性;

  3.试验方法和技术路线的合理性;

  4.经费和物资的可能性;

  5.实际效益的经济性。最后作出书面评价意见。

  
  (四)签订合同。合同的主要内容(详见附件二):

  1.国内外水平及发展趋势;

  2.采用的试验方法和技术路线(包括工艺流程);

  3.经费物资概算;

  4.计划进度指标;

  5.共同条款。

  
  横向科技三项费用专项合同项目不纳入总社年度科技计划,仅将合同付本通报给供销社系统内的有关单位。

 第五条 每一项目的经费要按进度分批拨付。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任意挪用。除特别需要外,基建任务原则上由乙方按国家规定自筹。乙方凡购置两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必须对其必要性提出充分理由。

  
  合同中分年度指标必须明确具体,并列出每一年预计取得的阶段成果,合同双方定期按此检查和验收。

 第六条 项目完成后,乙方应按合同的内容向甲方及丙方提出合同执行的总结报告,并提交完整的技术资料。资料的数据必须确切。试验结果要能够重复。项目并非因主观原因而致失败时,乙方应将试验经过、失败原因、经验教训等项如实提出报告。

 第七条 权利、义务和仲裁。

  
  (一)甲方中途无故撤销或不履行合同时,所拨经费、物资不得追回,并承担善后处理所需要的费用。乙方因故撤销合同或并非因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如挪用科研经费、违法渎职等)致使无法执行原合同时,应视不同情况,部分或全部退还所拨经费物资。如由于主观原因致使合同规定的原进度拖延或造成浪费,所需的额外经费由乙方自理。

  
  (二)凡乙方未按合同规定及时提交正式报告者,甲方有权暂停划拨经费及物资。乙方提前或超额完成合同任务,应给予一定物资奖励。

  
  (三)丙方负责监督并保证合同的执行,协调合同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并解决应属本部门安排的基建施工、物资、劳动指标等有关条件。根据需要,有的项目也可由乙方负担部分费用或流通资金。乙方负责解决的条件应于合同中明确规定。

  
  (四)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均应负责合同的法律责任。在合同执行中发生争议,由甲、乙、丙三方协商解决。如仍有争议,则由经济法庭仲裁或裁决。

  
  (五)如国民经济计划进行重大调整,以致合同的执行受到影响时,其善后事宜,由甲、乙、丙三方协商解决。

 第八条 科技三项费用专项合同的科技成果归甲方所有,未经甲方批准,乙方不得私自发表或转让。项目完成后,由甲方负责(或由甲方委托丙方)组织鉴定验收。鉴定按一九六一年国务院全体会议第一百一0次会议通过发布的《新产品新工艺技术鉴定暂行办法》执行。

 第九条 成果鉴定后,甲方对乙方有贡献人员负责向有关部门申请给予奖励。奖励办法按国务院修订发布的《发明奖励条例》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例》执行。

 第十条 科技三项费用专项合同必须在甲、乙、丙三方(直属单位甲、乙两方)共同签字盖章后生效。

  
  各省、市、自治区供销合作社也可参照本管理办法,制订本省(市、区)供销合作社科技三项费用专项合同管理办法。

 附件一
         重大科研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样本)
  项目名称:水果贮藏保鲜研究
  承担单位:四川省土产果品公司南充经营站
  河北省供销社科技成果开发站
  山东省果品公司
  总社济南果品研究所
  主要目的及内容:本项目是在已有水果贮藏保鲜小型试验的基础上,从“系统管理”角度,试验总结采收、分选、包装、运输、贮藏、销售诸环节的科学贮藏措施,以及开展贮藏生理病态和不同场所保鲜效果的研究。
  保证单位: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科技机械局
  研究试验期限:1981年6月-1983年6月
一、 承担单位的基本情况及条件 1.人员及技术力量:
  分柑桔、苹果、梨三大类组织课题组,每组专职专业技术人员四至五人,并已与四川省果树研究所、河北农大园艺系、山东省果树研究所技术协作。
 2.经济及物资实力(经济管理及产值、利润、经费来源、经营品种或科研范围、状况等):
  课题组与果品公司相结合,可利用各果品公司部分冷库、通风库、地下库及简易仪器设备。各果品公司对上述三类水果均已做过小型试验,效果较好。
 3.条件(设备、动力、燃料、水泥、加工及基建等):
  除部分加工设备及少量木材、水泥外,均可自筹。
二、 技术分析及论证 1.国内、外水平及发展趋势(要具体、明确):
  美、德、法、加、英、苏等国均已实现“冷链”化,并向气调库自动化方向发展:柑桔平均贮藏3个月,品种分早、中、晚熟,百分之七十加工,百分之三十销鲜,总损耗百分之三以下;苹果贮藏7-8个月,最高可达一年,总损耗百分之二以下;梨平均贮藏5-6个月,总损耗百分之三以下。
  国内以通风库为中心,土法贮藏,构造简易,投资少,易于推广:柑桔平均贮藏5-7个月,总损耗百分之十七左右(包括途耗达百分之二十二);苹果平均贮藏5-8个月,总损耗百分之十左右;梨平均贮藏5-6个月,总损耗百分之十九左右(包括途耗达百分之二十五)。这三个品种的贮存效果大约较过去提高百分之十。
  根据我国目前经济情况和技术水平,主要发展以通风库为中心的土法贮藏,加强综合管理,延长贮藏期,降低损耗,保持水果质量。近几年小型试验已达到:柑桔贮藏5个月,损耗百分之十左右;苹果贮藏8个月,损耗百分之六左右;梨贮藏5个月,损耗百分之八左右。
 2.国内引进情况(包括设备、技术、产品等):
  采用了中国柑桔研究所、南京林化所、中国科学院植物研究所的部分实验技术,及防腐保鲜药剂等。
 3.本项目的技术方案分析及论证:
  本项目的主要试验内容:
(1)不同品种、不同采收期的生理分析:从中找出不同品种的适宜采收期与贮藏效果的关系。
(2)药物剂型、剂量、处理时间与贮藏效果的关系。
(3)各种包装(木箱、竹框、条框、纸箱、塑料箱)及不同承重与贮藏效果的关系。
(4)各种运输工具、途程与贮藏效果的关系。
(5)各种贮藏场所,及其中温、湿、气体、管理方法对贮藏效果的关系。
(6)不同销售方式对贮藏效果的影响。
 4.技术关键分析及解决措施、实现的可能性:
  本试验重点技术在于找出适宜采收期及贮藏管理方法,已有小试结果可以借鉴。
 5.本技术方案与国内、外水平、特点比较:
  本项目完成,可使经营环节系列化、科学化、以土为主,土洋结合,易于推广。
 6.技术分析及论证结论意见:
  经评议,方案可行,有科学依据,有一定可靠性。
三、 经济效益分析 1.国内需要情况(现状)的调查研究,每年进口数量及经营统计:
  我国近二年,年平均收购460万吨水果,平均损耗百分之十到百分之十五,每年因腐烂损耗一亿多元,急需解决防腐、保鲜问题。
 2.国内、外今后分年需要情况的调查研究及预测:
  根据我国果树结果率统计,一九八五年每年可产水果850万吨,以后还可能逐年增加30万吨,如不解决防腐、保鲜问题,一九八五年以后,每年水果腐烂损失将超过二亿元。
 3.国内、外同类水平产品(或设备)销售价及成本价格的调查研究与分析:
  项目完成后,节支效果较其它支农项目的经济效果都要显著。
 4.本项目完成后的成本核算及批量投产后的成本(售价)预测:
  一九八0年四川省共贮藏柑桔2万吨,平均损耗百分之二十,约损失四千万斤,价值七百二十万元。河北省贮梨六千万斤,平均损耗百分之二十五,约损失一千五百万斤,价值二百七十万元。山东省贮存苹果情况大体与四川、河北相当。
  本项目完成后,平均可使损耗降低百分之十左右,其中,柑桔可减少损失三百六十万元;梨可减少损失一百三十五万元。
 5.本项目完成后每年纯收入或技术成果转让,转入固定资产价值:本项目完成后,拟组织在上述三省进行大面积推广。承担项目单位负责提交全套技术资料。
四、 偿还能力、期限及金额  本项目要独立核算。试验过程中因原料、器材消耗性大,不再偿还国家科委经费,或者最多偿还百分之二十。
五、 承担本项目的条件  (包括:1.人员及技术人员情况;2.承担本项目的有利条件;3.承担本项目的物资基础及经费情况(包括动力、燃料、水力、原料、加工、设备、基建、“三废”处理及经济来源等);4.与国内类似本项目单位条件的比较等)。
  我社近二年,每年收购的四百六十万吨水果中,柑桔、苹果、梨三大类约占百分之六十以上。去年全国共产柑桔五十五万吨,四川产三十万吨,四川占全国柑桔产量的百分之五十四;去年全国共产苹果一百三十九万吨,山东产五十七万吨,山东占全国苹果产量的百分之四十一,全国共产梨五十八万吨,河北产十六万七千吨,河北占全国梨产量的百分之二十九。都属主产区。因此,在四川、山东、河北三省安排试验是有代表性的。
六、 进度计划安排  一九八一年七月完成技术方案和试验选点;
  一九八二年六月完成初步试验并提出初步试验报告;
  一九八三年六月前完成重复试验并鉴定。
七、 经费物资概算及来源 1.外汇(数额、用途清单、来源及落实情况):
  需进口少量防腐药剂,外汇各省自筹。
 2.人民币(数额、用途清单、来源及落实情况):
(1)请国家科委拨款40万元(一九八一年、一九八二年各二十万元),其中拨给四川省土产公司二十万元;拨给河北省供销社十万元;拨给山东省果品公司和总社济南果品研究所十万元。
(2)总社已于一九八一年六月拨给河北省二十万元,用于梨的库型试验。
(3)总社还拟拨付各省供销社(公司)部分小试经费。
 3.物资(数额、用途清单、来源及落实情况):
  河北、四川、山东各试验组均需做一部分果品包装器材,需请国家科委拨给木材60立方米(各省20立方米)。其余物资由各省(公司)自筹。
八、 成果在国内推广的可能性  本项目完成后的技术成果对水果保鲜作用明显,建议国家科委会同经委、计委组织推广。
 附件二
                         编号:
            科技三项费用专项合同
   项目类别:
   委托单位:
   承担单位:
   起止年限:
   项目名称:
   简要内容:
                   全国供销合作总社订
              19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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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采用的试验方法和技术路线(包括工艺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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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内外水平和发展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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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 费 物 资 概 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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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计 划 进 度 指 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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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市、自治区)供销合作社审核意见:
                    (盖 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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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 行 评 议 意 见: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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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 同 条 款
  签约各方,共同同意:
1.对全年的合同执行情况,乙方必须于第二年一月向甲方及丙方提出正式报告。2.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如需修改合同某项条款,由甲、乙双方共同商定修改之,并由乙方通知丙方。
3.项目完成后,乙方必须按合同规定的内容向甲方提出合同执行的总报告,并提交完整的技术资料。
4.项目的合同完成并经鉴定后,乙方对甲方所拨经费承担义务如下:(钢笔或毛笔填写,涂改无效)
5.甲方中途无故撤销或不履行合同时,所拨经费和物资不得追回,并承担善后处理所发生的费用。乙方因故撤销合同,或并非因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而因主观原因(如挪用科研费用、违法渎职等)致无法执行合同时,应退还所拨经费和物资。如由于主观原因致合同规定的原进度拖延所发生的额外经费,由乙方自理。
  凡乙方未按合同规定及时提交正式报告的,甲方有权暂停划拨经费和物资。
6.丙方应监督并保证合同的执行,协调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并解决应属本部门安排的基建施工、物资、劳动指标等有关条件。
7.本合同文本一式五份,分存甲方两份,乙方一份,丙方两份。
8.本合同一经签订,甲、乙双方均应负合同的法律责任。在执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由签订合同的甲、乙双方的上级领导协商解决。如仍有争议,则提交经济法庭仲裁或裁决。
9.乙方对秘密资料负有保密责任,对外发表论文不得引用未经批准的数据、科研成果或其他有关材料。
10.本合同所协议的其他条款如下:
(1)……………………………………
(2)……………………………………
签订合同各方
  委托单位(甲方):
  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科技机械局代表:(签字盖章)
  开户人民银行:北京市人行西长安街分理处
  帐 号:
承担单位(乙方)
  单位科技主管:(签字盖章)
  项目负责人:(签字)
  开户人民银行:
  帐 号:
保证单位(丙方):
  省(市、自治区)供销合作社负责人:(签字盖章)
  主管供销社财会处:(签字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