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字号】:法释[2002]4号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中央/地方】:中央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效力级别】:中央法规/司法解释/司法解释

【实施日期】:2002/02/0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关行政处罚案件诉讼管辖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关行政处罚案件诉讼管辖问题的解释》已于2002年1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9次会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2年2月7日起施行。
                          二00二年一月三十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关行政处罚案件诉讼管辖问题的解释
          (2002年1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
          审判委员会第1209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2〕4号)
  为规范海事法院的受理案件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海关行政处罚案件的诉讼管辖问题解释如下:
  相对人不服海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提起诉讼的案件,由有管辖权的地方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审理。相对人向海事法院提起诉讼的,海事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