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字号】:三技[1981]1292号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中央/地方】:中央

【发布部门】:国务院各机构/各部/第三机械工业部(已变更)

【效力级别】:中央法规/部门规章/部门规章

【实施日期】:1981/10/20

第三机械工业部标准化工作管理条例

第三机械工业部标准化工作管理条例

(1981年10月20日)

(三技[1981]1292号)

 第一条 标准化是组织现代化生产的重要手段,是发展航空科学技术的重要基础。在社会主义建设中推行标准化,是国家的一项重要技术经济政策和技术立法工作。
  在航空工业中推行标准化,是坚持军工产品质量第一方针的可靠保证,是获得经济效益的有效途径,对满足部队使用,适应战备需要,加速国防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作用。
  为加强标准化工作,提高标准化水平,实现技术标准的现代化,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管理条例》的精神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技术标准(包括规范,以下简称标准)是从事航空产品设计、生产、使用及商品流通共同遵守的技术依据。凡是正式定型的航空产品的性能质量,通用零部件,原材料,制造工艺和装备,测试设备及试验方法等应当统一的技术要求,都必须制订相应的标准,并实施。
  技术指导性文件(如工艺说明书等)是一种属于标准化范畴的技术文件,可根据具体情况制订和实施。
 第三条 为保证航空产品的质量,满足部队战备要求,应特别重视有关产品性能质量方面标准的研究制订,要以科研、生产经验的总结和试验研究的综合成果为依据,不仅要考虑当前的基础,而且要兼顾将来的发展,做到技术先进,安全可靠,经济合理,充分体现国防现代化的需要和国家的经济技术政策。
 第四条 制订或修订标准时,要对同类产品的品种、规格进行优选及合理的分档,形成系列;对量大面广的零件、部件要尽量扩大使用范围,提高通用互换程度;各类标准要协调配套,并注意军民通用。
 第五条 在研究制订标准时,对国际通用的标准和国外的先进标准,要认真分析研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积极采用。在技术引进时,应由标准化部门负责对有关国家所采用的标准进行分析论证,以保护我国的经济利益,促进国际间的贸易和技术合作。
 第六条 标准要根据技术的发展和战备的需要,适时进行修订和更改;更改是对个别条款和指标进行修正,修订是对整个标准进行重新论证和编制。
 第七条 标准分为国家标准、部标准和企业标准三级,事业单位的标准相当于企业标准。部标准和企业标准不得与国家标准相抵触,企业标准不得与部标准相抵触。
  国家标准(包括国家军用标准,以下同)——是指对全国经济、技术发展有重大意义而必须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标准。
  部标准——是指在航空科研、生产和使用范围内(在一个专业或几个专业)应统一的标准。
  企业标准——是指在未发布国家标准和部标准及在上级标准不能满足本企业需要的情况下,要在企业内部统一的标准。为了不断提高产品性能和质量,企业可制订比国家标准、部标准更先进的产品性能质量标准。
 第八条 部标准由部批准发布,部标准的更改单经部批准由部标准化中心机构发布;企业标准由企业批准发布,必要时可报上级主管部门或标准化中心机构备案,企业标准的更改单由企业批准并由企业标准化机构发布。
 第九条 标准的修订、废止必须由标准的发布部门批准。
 第十条 标准一经批准发布,就是技术法规,一经采用,就应严格实施。新产品设计是实施标准的最佳时机,要抓好产品方案论证、设计、定型、批生产各阶段的标准化、通用化、系列化。产品定型时必须经标准化部门进行标准化审查,不符合要求不准定型,不具备性能质量标准的产品,不准投入批量生产。
 第十一条 一切产品都必须按照其性能质量标准进行试验验收,符合标准的产品由检验部门填发履历或产品合格证;不符合标准的产品,不准出厂。
 第十二条 各企业为了实施国家标准、部标准需补充某些条款,提高某些指标时,可以制订该标准的补充规定。
 第十三条 标准被修订后,从发布之日起,新设计或改进改型的产品应予实施。修订前的标准仍然对老产品有效,允许新旧标准在一定时期内并存。必要时,由部发文作出具体规定。
 第十四条 标准的解释,由标准的审批机关或由其指定的单位负责。
 第十五条 部标准化委员会,是标准化工作的领导和技术协调的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1.制订部标准化工作的方针政策;
  2.重大标准的技术协调、审定、审批。
 第十六条 部科研技术局是部标准化委员会的办事机构,统一归口管理部标准化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组织贯彻国家和部的标准化方针政策;
  2.组织编制部标准化发展规划、年度计划、标准化科研经费的预算并负责经费使用情况的检查;
  3.负责组织部内外有关重要标准的技术协调;
  4.负责我部起草的国标、军标以及部标准的报批和发布;
  5.协同有关生产技术主管部门组织重大技术标准的实施;
  6.协助有关部门审理标准化科技成果。
 第十七条 部标准化研究中心机构是标准化技术总归口单位,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编制和组织实施部标准化规划、计划,并开展标准化课题的论证;
  2.组织或承担标准化的基础理论研究及标准化效果的分析统计;
  3.受上级委托组织或承担国家标准的起草工作及在部的统一计划下组织或承担部标准及我部有关的外部标准的制订、修订、技术协调、科学试验;
  4.组织部标准及我部负责起草的上级标准的审定及部标准的报批、编号,承担部标准及上级重大标准实施中的解释、宣传教育、技术反馈等工作;
  5.承担部标准的出版发行及国内外标准资料的收集;
  6.归口国际标准化组织ISO/TC20日常技术工作,组织参加国内外标准化活动;
  7.组织标准化学术交流,编辑出版《航空标准化》杂志;
  8.负责部标准化系统的业务指导及人员培训;
  9.负责部级新品定型的标准化审查及重大技术引进的有关标准化的分析论证。
 第十八条 在部标准化中心机构的业务指导下,按专业或系统设立若干标准化专业技术归口单位,开展日常工作,并由部发给归口单位专用印章,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提出本专业标准化规划、计划;
  2.组织和承担专业标准的制订、修订及相应的科学试验;
  3.协助标准化中心机构组织本专业标准的审定和解释本专业标准;
  4.归口或参加有关国际标准化组织的活动。
 第十九条 各工厂、研究所应设总工程师直接领导的标准化工作机构(科或室)主管本单位的标准化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组织贯彻执行上级标准化方针政策及规划、计划;
  2.组织编制标准化规划和计划,归口负责标准化经费的预算和使用;
  3.承担上级下达的标准化工作任务和组织承担企业标准的制订、修订工作,开展标准化的试验研究,解释企业标准;
  4.组织实施各级标准,开展标准化效果分析统计、宣传教育及基础理论研究,向有关部门反馈标准化情况,负责标准化成果的评选;
  5.参与新品方案论证并提出标准化要求,负责提出新品论证、设计定型、生产定型各阶段的标准化技术分析报告;
  6.负责设计图纸及技术文件的标准化审查;
  7.组织或参与标准化学术、经验交流及标准审定等活动;
  8.收集有关标准化方面的资料。
 第二十条 根据标准化政策性、技术性、综合性均很强的特点,应从有实践经验和组织能力的专业技术人员中选拔标准化工作人员,它们是整个科技队伍的组成部分,要加强培养并保持相对稳定。
 第二十一条 标准化科技成果是整个科技成果的组成部分。对标准研究制订和开展标准化科学试验做出成就的工程技术人员、干部和工人应给予荣誉或物质的奖励,并作为考核、晋升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 部标准化科技成果纳入部科技成果评选范围,企业标准化科技成果纳入企业科技成果评选范围。凡参加部标准研究制订的主要人员,在标准发布后,由部发给《航空标准化科技成果证书》以资鼓励。
 第二十三条 部标准的研究制订计划和发展规划,是部科研计划和发展规划的一个组成部分。必须根据国民经济及国防建设的方针、政策进行编制,并应与全部的科研生产建设计划和发展规划相适应,标准的研究制订和试验项目应与新产品的研制项目结合起来进行。各单位应将上级下达的标准化任务纳入本单位的科研计划,定期检查考核,按时完成。
 第二十四条 企业实施标准所必须的技术物质条件,应纳入企业的技术措施计划。重大标准实施的技术物资条件由部予以安排。
 第二十五条 技术标准的研究制订经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具体情况实行课题定额补助,并由部从科研费中拨给,要专款专用,本着勤俭节约的精神,严格执行各项财政纪律。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可根据本《条例》似订相应的标准化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颁发之日起实施,以前颁布的部标准化规定与《条例》有矛盾时,一律以本《条例》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属于第三机械工业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