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字号】:以[81]二办字308号文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中央/地方】:中央

【发布部门】:国务院各机构/各部/第二机械工业部(已变更)

【效力级别】:中央法规/部门规章/部门规章

【实施日期】:1981/12/15

第二机械工业部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

第二机械工业部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

(1981年12月15日以

(81)二办字308号文发布)

 第一条 为了建立健全我部科学技术档案工作,完整地保管原子能工业的科学技术档案(以下简称科技档案),根据国务院颁发的《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结合我部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我部的科技档案是在原子能工业科研、生产和建设等项活动中形成的具有归档保存价值的图纸、图表、文字材料、计算材料、照片、影片、录象、录音带等科技文件材料。
  凡是为了参考的目的,收集和复制来的资料都是科学技术资料(简称科技资料)。
 第三条 我部的科技档案是国家全部档案的组成部分,是记述和反映我国原子能工业发展的真实记录,是原子能工业技术资源储备的一种形式,是我国原子能科学事业继承和发展的必要条件和依据。它是国家的宝贵财富,各单位必须予以充分重视。
 第四条 按照国家集中统一管理档案的基本原则,我部科技档案必须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维护其完整与安全,便于有效地利用。
 第五条 科技档案工作是国家的一项专门事业,是企事业单位生产管理、科研管理、技术管理的组成部分,不论科技档案机构隶属于何部门,其工作性质不变,各单位应将科技档案工作纳入各项技术管理工作制度。
 第六条 各单位要根据科研、生产、基建等各项活动的范围和内容建立、健全科技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归档制度,做到每项科研、生产、基建活动都能有完整、准确、系统的科技档案。
  科技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归档,以及归档后的变更、补充等工作的技术人员的职责范围。
 第七条 各单位在下达科研、生产、基建任务的同时,要提出建档要求。对科研成果、产品、基建工程进行鉴定、验收时,要有档案部门参加,没有完整的科技档案材料,不予验收,不算最后完成任务。
 第八条 一个单位内部的各机构,应将归档的科技文件材料,按照内在联系加以系统整理,组成保管单位(卷、册、袋、盒),填写保管期限,注明密级,由题目(或项目)或工程负责人审查后归档。
  科技档案部门有责任检查和协助科技人员做好科技文件材料形成、积累和归档的工作。
 第九条 凡是需要归档的科技文件材料,应做到纸质和书写材料优良、字迹工整、图象清晰,以便于长久保存。
 第十条 凡对原子能事业有工作查考、科学研究、经验总结、科技交流等作用的科技文件材料均应整理归档。本部科技档案的归档范围是:
  一、工程设计
  1、选厂、地质勘测、水文、气象、自然条件和社会经济调查等科技文件材料。
  2、工程计划任务书、设计任务书、技术任务书、审批意见书、各种协议书等。
  3.初步设计、技术设计(扩初设计)和施工设计的图纸、计算书、说明书、预决算书等。
  4.技术标准、技术规范、经济定额、标准设计等。
  二、工程施工
  1、建筑规划、平面布置、施工技术总结等科技文件材料。
  2.施工质量报告及工程会议记录、施工图纸会审纪要、设计修改、材料代用、隐蔽工程、重要工程照片、工程事故处理报告等。
  3.竣工图及竣工验收等科技文件材料。
  4、设备安装技术条件、隐蔽工程记录、试车方案、试车记录及其报告等。
  三、科学研究
  1、研究准备阶段:任务书、研究计划、选题报告、调研报告、工作方案、协议书、合同等科技文件材料。
  2、实验研究阶段:实验测试、调试、观测和考察,分析、论证报告,各种记录,数据整理,实验报告,阶段性工作报告及其设计图纸、图表、照片等。
  3、研究总结阶段:成果报告、成果鉴定总结报告、专题简介、论文专著、应用推广等科技文件材料。
  4、各种有关的科学著作,发明、创造、科技讨论和学术交流等科技文件材料。
  5、情报调研及其成果报告,基础理论研究、应用技术研究的成果(正负结果)的原始技术文件材料。
  四、铀矿地质和矿山开采
  1、铀矿地质区域调查、普查、揭露、勘探过程中所形成的基础材料,以及阶段总结,年度总结和最终成果报告等科技文件材料。
  2、各种地质物探、水文及测量,矿样分析,技术加工,实验、鉴定成果,综合记录、图表等。
  3、铀矿地质储量报告及附图附件和审批意见。
  4、矿山生产勘探设计、技术总结、矿山地质年度报告、坑道贯通测量报告、矿区控制点成果表、工业储量变动报告等。
  5、矿山开采方法、采掘技术计划、总结。储量注销报告,选冶、污水、矿泥技术总结等。
  五、生产技术
  1、生产启动、运行、调整、试验方案、大纲、报告,技术总结报告以及反映生产能力等科技文件材料。
  2、产品设计图样、工艺参数、产品图、计算方案,生产操作规程、规范、技术条件、工艺流程、运行记录等。
  3、产品质量标准、金属回收等科技文件材料。
  4、产品性能、用途、说明书、照片等。
  5、产品调用、消耗及原材料的分析、化验记录、报告等。
  六、产品研制
  1、产品研制技术任务书及其调研报告、协议、合同等科技文件材料。
  2、研制方案、设计图样、计算书、说明书、技术条件等科技文件材料。
  3、产品研制、试验方案、报告及产品工艺技术总结等。
  4、产品定型报告、审查意见及鉴定书等。
  5、产品的包装、运输、保管、维护和使用方面的科技文件材料。
  七、设备(包括仪器、仪表)
  1、各种非标准设备用通用设备图纸、说明书、合格证、技术条件等科技文件材料。
  2、设备履历登记簿,运转试验、鉴定报告等科技文件材料。
  3、重要设备仪器仪表检修、调试、校检记录及操作、检修规程等。
  4、设备的定货合同和定货清单。
  5、设备更新、改造、维修中的科技文件材料。
  6、重要的工、夹、量具图纸、说明书等。
  八、其它
  1、职业病的预防、诊断、治疗、临床经验总结等科技文件材料。
  2、环境保护、三废处理、事故分析等科技文件材料。
  3、放射性安全防护、临界安全方面技术操作等科技文件材料。
  4、设备防腐方面的科技文件材料。
  5、工作场所和环境剂量监测、分析和评价等科技文件材料。
 第十一条 科技文件材料组成保管单位的原则和归档时间,应按其不同的性质和特点确定。
  一、科学研究方面的科技文件材料以研究专题(课题)组成保管单位,待研究题目结束或以阶段归档。
  二、基本建设的科技文件材料一般按工程项目、专业组成保管单位,待整体工程结束或单项工程结束,经验收后归档。
  三、地质勘探的科技文件材料按地区,以年代结合专业组成保管单位,定期或随时归档。
  四、产品、设备的科技文件材料应以产品、设备名称组成保管单位,定期或随时归档。
  五、生产技术的科技文件材料,一般以专业、专题组成保管单位,定期或随时归档。
  六、设计科技文件材料,应在每一项设计工作结束后归档或边出图边归档。
 第十二条 凡归档的科技档案材料应编制移交目录一式两份,经交接双方清点无误后签字存档备案。
 第十三条 科技档案部门对接收来的科技档案,应按照专业特点进行分类、编目、登记、统计和必要的整理。各单位应当拟定科技档案分类表(大纲)。
 第十四条 科技档案的分类,可按工程、产品、专题、专业、区域等特征进行。其编号要科学、适用、简明、代字统一用汉字或汉语拼音字母,代号统一用阿拉伯数字,以便于保管和利用。
 第十五条 科技档案部门要积极主动地开展科技档案的利用工作,根据需要编制必要的检索工具和参考资料。
 第十六条 各单位要处理好科技档案保密和利用的关系。既要保守机密,又要充分发挥科技档案的作用,根据保密规定,划定或调整密级,以扩大利用和交流的范围。
 第十七条 各单位应该有计划地做好科技档案价值的鉴定工作。鉴定工作要在总工程师或科研、生产负责人组织领导下,由有关专业人员和档案人员参加组成鉴定小组,依据保管期限表,进行鉴定。科技档案的鉴定方法是直接鉴定档案。
  鉴定工作的任务是:根据科技档案对工作查考、经验总结和科学研究的利用价值,确定科技档案的保管期限。对已过保管期限的档案,要重新审查,把确实失去利用价值的科技档案剔除销毁。对可存可不存的科技档案暂时保存,待观察一段时间确无使用价值,方可造具清册,报送领导审定后再行销毁。
 第十八条 各单位要根据上级编制的科技档案保管期限表,结合本单位实际,编制自己的保管期限表,经单位批准后实施。
  科技档案保管期限分为永久、长期、短期三种,确定保管期限的基本原则是:
  一、凡能直接用于重复工作,具有长远利用价值的经验总结,科学研究方面的科技档案都应该永久保存。
  二、凡是在一定时期内具有利用价值的科技档案,都应短期保存。
  三、凡是介于两种保管期限之间的科技档案,其保管期限应从长掌握。
 第十九条 科技档案部门要建立、健全统计制度,对科技档案的借阅、利用、收进、移出、库存进行统计,达到帐物相符和科学管理。
 第二十条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图纸更改、补充的审核制度。更改、补充图纸须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任意更改。对已经归了档的科技档案材料,再行修改时,应及时更换、补充以保持档案的准确性。
 第二十一条 凡是单位撤销或改组时,其档案要妥善保管,不得散失,经领导批准后,向上一级或有关单位办理移交。
 第二十二条 凡是若干单位共同协作完成的科技项目,由主办单位保存一整套档案,协作单位只保管与自己承担任务的有关档案。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保管科技档案要有专用库房,对库房的要求是门窗坚固、库内能保持适当的温湿度,要有防盗、防火、防晒、防虫、防鼠、防尘、防潮等安全措施。档案部门要定期检查科技档案的保管状况,对破损或变质的档案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补救。
  凡新建或扩建的单位,应同时设计和建筑符合要求的科技档案库房。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科技档案,要做到平战结合,凡属永久和长期保存的科技档案,要考虑平常使用和战备的需要,以保证在非常情况下科技档案的安全和提供利用。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对引进技术和引进设备的档案由引进单位的科技档案部门参加开箱验收并集中统一管理。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档案部门库房建设、增添设备和用品的费用,应根据国发(1980)246号、(81)二办字79号文件的规定,分别从企业、事业单位的生产费、事业费中开支。企业单位构成固定资产的从固定资产更新费中开支。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要在搞好科技档案基础工作和充分调研的基础上,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改善保管条件,逐步实现档案管理技术的现代化。
 第二十八条 部档案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在部领导下贯彻党和国家有关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并负责向国家档案局报告工作。
  二、制订和修改档案工作规章制度,拟定工作计划,对下属单位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检查。
  三、对部直属单位和中间机构的档案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四、组织档案工作经验交流和培训干部。
  五、参加对重要的产品、科研成果、基建项目定型、鉴定、验收工作。
  六、组织科技档案对内、对外交流事宜。
  七、组织档案业务的学术研究活动。
  八、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配合干部部门考核干部并确定和晋升档案干部的业务职称。
 第二十九条 部属各管理局、二机局、地勘局、公司和各级企业、事业单位均应设相应的档案机构或专职档案人员。其主要任务是:
  一、根据部的有关科技档案工作规定,制定本系统、本单位的科技档案工作细则、保管期限表和有关制度。
  二、贯彻执行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原则,拟定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和对下属单位档案工作进行检查和指导。
  三、在参加各项产品、科研成果、工程项目和定型、鉴定、验收时,负责对科技文件材料的接收工作。
  四、负责收集、整理、保管、统计、鉴定本单位的科技档案。
  五、帮助单位内部各机构正确整理科技文件材料及其归档工作。
  六、建立必要的参考工具,积极开展科技档案的利用工作。
  七、对长期和永久保存的科技档案,做好向部专业档案馆办理上交工作。
  八、可兼管复制工作和科技资料的管理工作。
  九、组织档案干部的训练、参加评定、晋升档案干部业务职称的工作。
 第三十条 各单位的科技档案工作,都要由一名主管生产、科研的厂(局、院、所、矿、队)长(公司经理)或总工程师负责领导,以利于科技档案工作的开展。
 第三十一条 必须建立一支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具有档案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懂得有关专业知识的又红又专的干部队伍。
  科技档案人员要钻研业务,结合实际,不断总结经验,提高管理水平。
 第三十二条 各单位根据档案工作量,要为科技档案部门配备足够数量、事业心强、热爱本职工作的干部,其中包括配备科技人员。从事科技档案工作的科技人员享有科技人员的待遇。
 第三十三条 档案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制度,确保档案的机密安全。
 第三十四条 各单位都应根据国家和部《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结合本系统本单位情况修改、制定科技档案工作细则或办法。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过去部颁发的有关制度凡与本条例有抵触的,以本条例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