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字号】: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中央/地方】:中央

【发布部门】:国务院各机构/各部/第二机械工业部(已变更)

【效力级别】:中央法规/部门规章/部门规章

【实施日期】:1982/01/01

接受联合国技术援助试行办法

接受联合国技术援助试行办法

(一九八二年一月十二日对外经济联络部印发)

 第一条 联合国技术援助,是国际合作的一种形式,是国际社会根据联合国宪章和历届联合国大会的有关决议精神,对发展中国家应尽的义务,也是发展中国家应享的权利。我国接受联合国技术援助,必须坚持维护国家主权和促进自力更生的原则。
 第二条 联合国技术援助的资金和能力有限,要善于利用。选择、确定受援项目,必须符合我国国民经济建设的方针,适合我国国情。争取引进高于我国现有水平的先进技术,解决一些关键技术问题,培养技术人才,促进技术改造,提高经济技术效果。
 第三条 受援项目要立足于国内已有的条件,同国家、部门或地方计划相结合,作为对已有计划项目的补充。
 第四条 受援项目应选在对外开放和交通方便的地区。受援单位必须具备吸收能力:机构设置比较健全,具有一定的专业技术力量(包括必要的掌握外语的人员),各项资金和投入落实,能够消化和推广引进的先进技术。
 第五条 受援项目要尽量适应联合国技术援助的特点和有关规定,即一般只搞示范性项目和投资前活动,不搞成套项目,不搞军工、纯基础理论研究项目,一般不搞重复项目;不提供基建投资、当地费用。项目预算中设备比例,要参照联合国各有关机构规定适当掌握。
 第六条 项目申请应按联合国有关机构的计划周期提出。中央各部、委直属单位申请项目,经主管部、委审核后向外经部提出,并抄告各省、市、自治区有关机构;各省、市、自治区所属单位申请项目,经省、市、自治区外经机构报地方人民政府审核后向外经部提出,并抄告有关主管部门。
 第七条 申请单位根据外经部和国家计委 (81) 外经五字第181号文规定,填制《接受联合国援助项目申请书》一式二份送外经部。
 第八条 项目申请由外经部汇总,会同国家计委进行综合平衡,报国务院审批后,由外经部向联合国开发计划署、人口活动基金或其它有关机构正式提出,并组织商谈。
 第九条 各单位确因急需,临时申请联合国专家来华服务或派少量人员出国培训,外经部可根据实际需要和资金可能,商联合国有关机构予以安排。
 第十条 确定项目援款通知下达六个月后,如受援单位情况发生变化,无能力执行,或所需技术、设备国外不能提供,外经部可商我有关部门和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以下统称主管部门)及联合国有关机构对原定项目活动内容进行调整,或更换受援单位,或撤销原定项目,并将援款指标另行分配。
 第十一条 接受援助项目,均须参照联合国有关规定,编制和签订项目文件(或同项目文件类似的相应协议),作为执行项目的依据。
 第十二条 受援单位在编制项目文件时,应严肃认真,切合实际,内容要准确,文字要简明清晰。必要时,也可商请联合国有关机构予以协助。项目文件应根据可以对外公开的资料扼要阐明申请援助项目的背景和理由,确定项目的长远、近期目标和各项活动(详见《怎样编写项目文件》)。
 第十三条 项目文件经三方(开发计划署或其它资助机构、执行机构和中国政府)审查同意, 即可签字。 项目文件须用中、英文印制,各一式五份,由外经部代表我国政府签字。
 第十四条 项目文件一经签订, 不得随意更改。 遇有特殊情况需要修改 ( 调整预算等),须经主管部门审核,并商外经部同意后,方能对外商谈。
 第十五条 外经部负责制订有关规章制度,组织协作,审核项目执行计划,了解项目进度,就重大问题会同有关部门对外商谈,向有关部门和驻外机构及时通报情况。定期向国务院呈送综合报告。
 第十六条 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项目文件规定的各项活动。按时、按质、按量落实由我方负责的各项投入, 并按照项目文件规定, 督促、检查有关机构按计划完成各项工作;组织精干的工作班子,任命政治和业务水平较高、事业心强、勇于负责、同项目活动直接有关的干部担任项目主任,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大力支持项目主任的工作。
 第十七条 项目主任负责同联合国有关执行机构商定执行项目的详细工作计划;办理来华专家的选聘、工作安排事宜;办理出国培训、考察人员的选派工作;办理项目设备的选购、提货、保管等工作;向主管部门和外经部报告项目执行情况,提交项目工作总结;对外提交项目进度报告和终期报告。
 第十八条 受援单位应认真遵照国务院规定,做好出国人员的选审工作。要选政治思想好、熟悉专业、外语较好、身体健康、直接从事项目工作的同志出国。人员选审要不徇私情,不走后门,坚持和发扬党的优良传统。进修人员应按联合国规定,通过外语考核。要严格控制出国考察,考察组的组成要“少小精”。坚决杜绝观光性的考察。
 第十九条 出国培训、考察,要目的明确,重点突出,时间紧凑。已确定的考察、进修计划,不要擅自变动。
 第二十条 受援单位应对出国人员切实做好政治思想和外事纪律的教育。组织他们学习我国对外政策、涉外人员守则和有关保密、财务方面的各项规定,并督促他们严格遵照执行。
 第二十一条 主管部门应将出国人员行期、航班及时通知联合国有关机构驻华代表处、外经部和我驻外机构。出国人员到达目的地后,应及时同我驻外机构取得联系。遇有重大问题,应随时请示报告。
 第二十二条 出国人员在国外期间,领取联合国发给的生活津贴,应严格按我内部的有关财务规定处理。费用结余部分,在海关允许进口的范围内可用于购买项目需要的少量样品、零件、资料、仪器等(但须在出国前经主管部门核准)。出国人员回国后,应及时办理财务报销手续。
 第二十三条 出国人员完成任务回国后两个月内,要写出学习、考察总结,并通过主管部门提交联合国有关机构(抄送外经部);对内要写出较详细的学习、考察总结,送主管部门审核并抄外经部。
 第二十四条 受援单位应根据项目的实际需要,认真选聘专业对口、有真才实学的外国专家、顾问(以下简称专家)。
 第二十五条 为了选聘合格的专家,受援单位应通过各种可行渠道进行调查研究,尽可能提出具体人选。如需要执行机构提名,受援单位应事先提出拟聘专家的专业要求、具体任务、工作范围和工作方式(如提供咨询、技术指导、共同试验)及来华时间。对执行机构提供的候选人简历,要认真研究,必要时可要求对方进一步介绍情况,再定取舍。专家选定后,应请执行机构将专家任务和工作范围及时通知专家本人,如有可能,受援单位可同专家直接取得联系,以便专家来华前做好业务准备。
  专家选定后,由主管部门通知我有关驻外机构发给入境公务签证。
 第二十六条 我原则上不聘请长期专家(一年以上者)。选聘短期专家,也应尽量控制人数和在华时间。
 第二十七条 受援单位应按有关规定, 做好接待工作, 周密安排,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
 第二十八条 专家不能胜任工作、对我不友好、有违法活动者,受援单位应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和外经部处理。
 第二十九条 受援单位对专家在华完成任务后写出的技术、业务报告,应及时作出实事求是的评价。必要时,可通过主管部门和外经部向联合国有关机构提出意见。
 第三十条 接受联合国技术援助,要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对外谈判、介绍情况、提供资料、编制项目文件、组织参观等,都要内外有别,提高警惕,严格保密,保护我国专有技术和重要科研成果(包括受援项目执行过程中的技术发明),防止有人借机窃取我国机密。
 第三十一条 对外交往,要严守外事纪律。既要热情友好,文明礼貌,又要不卑不亢。
 第三十二条 受援单位在编制设备清单前,应尽可能对设备规格、型号、性能、价格及供应商等情况做好调查研究。必要时,可通过厂商代理机构、联合国执行机构获取有关资料。设备清单的科目,必须详尽明确。设备费用预算中应包括易损零配件。
 第三十三条 除我国政府直接执行的项目外,设备订购通常由联合国执行机构办理。受援单位应同执行机构保持联系(必要时,可通过我驻外机构),对设备订购进度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及时取得合同副本。重要项目,应参与国际招标和评标。
  受援单位应选择距离项目所在地最近的进口港,及时通知项目执行机构。
 第三十四条 设备到货后,受援单位应按照海关规定,及时办理手续,将设备安全运至项目现场。
 第三十五条 受援单位要根据合同规定的条款 ,对到货设备严格进行检验 。如发现损坏、短缺或性能、规格不符等情况,应及时通知联合国机构驻华代表处,迅速办理相应的索赔、退货、调换等手续。对贵重设备,受援单位应及时报告主管部门,并通知联合国驻华机构,共同派员组织检验和考核。
 第三十六条 按联合国规定, 受援项目的设备在项目完成前属联合国所有。 项目完成后,由外经部同联合国有关组织办理手续,将设备转交我国政府。受援单位应指定专人对设备妥善维护保管,造册登记入帐。项目引进的设备,不能挪作他用。
 第三十七条 按联合国规定,项目每隔半年或一年由我方、联合国资助机构和执行机构联合举行三方审评会议(一般在项目所在地进行,由外经部或外经部委托的代表主持,有关会议场地、当地交通等费用由受援单位负担)。内容包括:
  1.项目主任报告项目进展情况;
  2.执行机构报告项目进度和财务情况;
  3.对照项目近期目标和活动计划,总结项目取得的成果,弄清存在的问题及原因,研究解决办法;
  4.研究如何利用和发挥项目已取得的成果;
  5.调整和制订下一阶段工作计划(包括调整预算),明确有关各方的任务。
  三方审评的具体准备工作,由项目主任负责。
 第三十八条 有的联合国机构要求组织年度国别审评,即在三方审评的基础上,对各援助项目总的执行情况,包括计划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一年一度的审评。会议由外经部召集和主持,联合国有关机构参加。
 第三十九条 受援单位在项目执行中,每半年要提交一次进度报告;项目结束时,要提交终期报告。这两种报告都是三方审评的主要文件,经主管部门和外经部审核后在审评前一个月,通过联合国机构驻华代表处,分发各方。
 第四十条 主管部门应充分重视联合国技术合作项目各项活动中取得的技术成果,并有责任督促和支持受援单位落实,推广这些成果。
  对外国专家传授的先进技术,主管部门应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交流,互通情报,做到一方邀请,多方受益。项目主任、出国考察组、进修人员小组组长应提出推广学习成果的设想方案。
  对出国考察、培训人员获得的有价值的资料,主管部门应指定有关单位妥善保管,组织翻译、整理、印发,不允许个人据为已有。
  联合国项目引进的先进设备和仪器,如对国内研制同类设备有参考、借鉴价值,受援单位应对前来参观学习的人员提供方便。
 第四十一条 通过项目获得的生产技术和图纸、 资料, 对我国现代化建设有重大价值者,受援单位应报告主管部门,采取有力措施,迅速组织应用和推广。
 第四十二条 在联合国项目活动中,对取得重大成果的有关集体或个人,主管部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扬和奖励。对外宣传、报道要慎重考虑,酌情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一九八二年一月开始试行。本《办法》适用于外经部受国务院委托归口管理的联合国开发计划署、人口基金、儿童基金、工业发展组织,技术合作部等机构对我国的技术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