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字号】:中气科字[1982]第008号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中央/地方】:中央
【发布部门】:国务院各机构/各局/中国气象局
【效力级别】:中央法规/部门规章/部门规章
【实施日期】:1982/02/04
(中气科字〔1982〕第00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气象部门研究所必须坚持科研为社会主义服务,充分依靠科技人员,调动各类人员的社会主义积极性,坚持辩证唯物主义思想,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充分发扬学术民主,广泛开展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为提高气象业务、服务质量和加速气象科学技术现代化作出应有的贡献。 第二条 研究所必须以科学研究工作为中心。它的基本任务是:根据我国的国情和各地特点,同我国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密切结合,研究和发展气象科学技术,出成果、出人才。科研工作要侧重于应用研究和推广研究,有条件的研究所可以搞一些应用基础研究,解决气象业务和服务建设中提出的科学技术问题。坚持科研为业务服务,为生产服务,为台站服务的方向。要同气象部门业务单位、有关大专院校以及其它部门的气象业务、科研单位大力协同,分工合作。 第三条 研究所要发扬全国一盘棋的精神,首先要保证完成国家和气象部门的重点项目,对气象业务和科学技术的发展起推动和促进作用。 第二章 领导 第四条 研究所设所长1人,人数较多的所可增设副所长1人。所长、副所长应由拥护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道路、有组织能力、能胜任工作、年富力强的同志担任,至少有1人应有较高的学术水平。所长、副所长要实行集体领导与分工负责相结合,中心任务是充分调动全体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发挥学术委员会的学术领导和咨询作用,办好研究所。其主要标志是:1.按计划完成任务,研究成果显著,有创造性;2.培养人才多,学术水平高;3.管理科学,制度健全,工作效率高。 第五条 逐步实行所长、副所长由学术委员会和全体职工酝酿推荐,经上级组织批准任命。任期4年。 第六条 所长、副所长负责以上工作: 1.全所科研规划、计划和事业发展规划的制订,并组织实施; 2.经费的预算和分配; 3.研究室的建立、裁并及其工作方向的研究和变动; 4.科技人员培养计划的制订和组织实施; 5.监督和检查各室主任的工作,指导他们做好本职工作,处理好科室间的协作协调工作; 6.处理好与外单位的科研协作; 7.全所的工作总结; 8.对科学创造和科研成果的奖励; 9.组织好后勤和生活保证; 10.负责全所的思想政治工作; 11.完成上级交办的任务。 第七条 所长、副所长每年年终向全所职工大会报告工作,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大会有权对严重失职、滥用职权、作风恶劣的领导提出免职的建议。 第三章 学术委员会 第八条 研究所应建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研究所的学术评议机构,在所长和副所长领导下进行工作。在学术问题上,学术委员会应充分发挥作用。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必须由较高水平的气象科技人员组成。学术委员会中可以有所外科技人员参加,以所内科技人员为主。要考虑各专业的代表性。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以及其他委员的人选,由研究所全体科技人员选举,经研究所聘任,任期3年,连选可以连任。 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应由学术上造诣较深的气象科技人员担任。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负责下列事项: 1.审议本所气象科学技术发展远景规划和年度计划草案; 2.开展全所性的学术活动,活跃学术思想,推动和促进所内外学术交流和科研协作; 3.审议新开课题的开题报告,评价所内重要的科学论文和著作,鉴定所内的科研成果; 4.负责本所技术职称的评定工作。 第四章 研究室 第十二条 研究所可根据本所的研究方向、任务和技术力量,设置若干研究室或组(下同)。研究室可以按学科或课题或综合性研究任务建立。 第十三条 研究室设主任1人,领导全室的工作。规模较大的研究室,可设副主任1名。主任、副主任应由拥护党的路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学术水平高的年富力强的科研人员担任。 研究室一般不设行政管理人员。 第十四条 研究室主任、副主任由全室人员选举并经上级组织批准任命,任期4年,连选可以连任1次。 第十五条 研究室主任、副主任主要职责: 1.提出本室工作的规划、计划及课题经费方案,经所长批准后组织实施; 2.对全室研究工作进行学术指导,积极推动和组织全室的学术活动; 3.对室内各项研究成果进行审查和上报; 4.协助所领导评价室内科技人员的工作成绩和学术水平,提出任用、调动、提升、奖惩的建议; 5.领导全室人员贯彻各项规章制度,建立正常的科研工作秩序,树立良好的研究工作作风; 6.负责全室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 7.所长、副所长授权交办的事项。 第十六条 省级研究所应建立情报研究室或情报组。 第五章 工作人员 第十七条 研究所应配备以上各类人员: 研究人员; 技术人员; 业务组织管理人员(包括计划、器材管理等人员); 辅助人员; 其他人员。 研究所应根据本所学科性质和实际需要,合理安排各类人员的比例。 第十八条 科学研究人员要具有大学或相当大学毕业的专业水平。掌握较好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一定的实践经验;技术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应分别具有大学(或相当大学)和中专毕业的专业水平;科研管理人员应有大专(或相当大专)以上水平,具有广泛的专业知识和一定的实践经验,熟悉科技方针政策,有一定的组织能力。 第十九条 研究所各类人员的技术职称及其考核办法,按照中央气象局“气象技术干部职称评定暂行规定”执行。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研究所应建立分管人员的成绩考核档案。在全面考核的基础上,积极作好提职晋级工作,及时提拔和合理使用干部,不拘一格选拔优秀人才。 第二十条 逐步实现研究人员主要从研究生和优秀的大学毕业生中选拔的制度。研究所招收和录用各类业务工作人员,应采用考试择优录取的办法,保证科研队伍的质量。不适宜承担科研工作的人员,不能配备在科研工作岗位上。不能胜任研究工作的可改做其他工作,或调离研究所另行分配。 第六章 科研管理 第二十一条 气象科学研究工作包括应用基础研究、应用技术研究和推广研究。一般研究所以应用技术研究和推广研究为主。有条件的研究所,可以搞一些应用基础研究工作,院校科研单位根据教学需要和本校具体情况,可以把侧重点放在应用基础方面。 第二十二条 扩大气象科学研究单位的自主权,在保证完成国家和上级安排的研究任务的前提下,可承担其他部门委托的科研任务。 第二十三条 研究所应根据国家和中央气象局的科学技术规划,结合地方实际和本所的工作基础等条件确定本所的方向任务,制订长远发展规划、年度计划。要反对小而全,各地研究所要根据当地特点和本所实际,充分发挥自己的长处,把研究所办成各具特色的科研机构。 应抽调具有管理才能的科技人员做研究所的科研管理工作,改变行政命令式的管理办法,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第二十四条 通过制订规划,实现研究所在一定阶段内的相对稳定,做好定方向、定课题、定人员、定设备、定制度。 研究所的方向任务应当落实到室、组直至个人,使每个研究技术人员都有比较稳定的专业方向。 年度计划要切实为执行规划作出妥善安排。 第二十五条 新开的课题,应当作开题报告、方案论证,按计划程序审批。课题批准后,要经充分酝酿,选定课题主持人,并由课题主持人提出课题组人选名单,经协商组成课题组。撤销时应说明理由,经任务下达单位批准。 对于研究人员在完成计划以外以及业余时间进行的研究探索取得的成绩也应作为考核依据。 第二十六条 每项研究工作的结果,包括成功的和失败的,都必须写出学术性报告,有创造性成果的,应当写成论文。 工作报告和论文,要求数据完整可靠、逻辑推理严谨,发现有伪造数据、剽窃他人成果的,要严肃处理。 报告和论文必须署名,可以是一个人或数人,但都应当是在创造性成果中起主导作用的人。报告和论文中引用国内外任何人的成就以及由别人提供的重要观点、材料、数据都应当注明。 研究工作结束时,课题主持人必须负责收集完整的技术档案交所保存。 第二十七条 学术上的不同见解,应当鼓励争鸣和答辩,不准打棍子、抓辫子、扣帽子。不得因学术见解的不同阻止论文报告的发表。 第二十八条 研究技术人员每周至少必须有5/6的业务工作时间。 5/6的计算方法,可以按每周计算,也可以按较长的时间计算。研究工作需要连续进行时,可以集中一段时间工作,告一段落后,再集中学习和休息,不要任意抽调科研技术人员参加与专业无关的各种临时任务。 室主任以上的研究技术人员,应承担研究课题。 除了重大的政治、外事活动及重要会议,应当严格保证业务所长每周至少有3天时间,室主任至少有4天时间专门从事科研工作。 第二十九条 研究所要实行奖励制度。奖励制度应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 凡从事研究技术工作有显著成绩的集体和个人,按照“发明奖励”、“科学奖金”和“技术改进奖励”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凡工作先进、成绩突出的工作人员,根据有关规定,经群众评议,领导批准,给予奖励。 第三十条 对于少数人员中存在的学风恶劣、弄虚作假、无组织、无纪律、破坏团结协作甚至违法乱纪等问题,以及由于失职而造成事故的,除对其进行思想教育外,并视情节严重程度予以批评,直至纪律处分。 第七章 研究生和在职干部的培养 第三十一条 培养研究生和快出人才的有效办法,有条件的研究所,应在中央气象局的统一计划下招收研究生。 研究生导师应当是高级研究人员。 第三十二条 要重视在职研究、技术人员的培养工作。 高、中级研究技术人员在学术上的深造,主要通过研究工作实践。要经常参加所内外的学术活动、出国考察和工作,以扩大视野,提高水平。 初级研究技术人员,一方面通过实际研究工作的锻炼,同时应结合研究工作发展方向的需要,有计划地进行学习,系统地提高业务水平和研究能力。 每3年左右给予1次进修提高的机会,时间3个月到半年,可以到其他研究单位、院校、台站学习或合作研究。 第三十三条 对有培养前途的青年研究技术人员,实行重点培养。 请优秀的气象学家担任导师,加强个别指导,或给予出国进修、学习的机会。要求他们在三五年内获得创造性的研究成果。 第八章 科研协作和国际交流 第三十四条 加强科研协作是促进气象科学技术发展的重要途径之一,研究所应积极参加全国性或地区性的气象科研协作。 第三十五条 发展国际科学合作和交流,是掌握最新科技动态、加速人才培养、促进气象科学技术现代化的有效途径。有条件的研究所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并经中央气象局报上级审批,开展以下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活动: 要有目的地选派气象科技人员到国外科学研究机构、高等院校进修、考察或合作研究; 积极参加国际性和区域性的气象学术会议和各种气象综合观测试验,并提出论文报告; 根据需要有计划地邀请或聘请对我友好、有真才实学的外国气象专家来华讲学、参加学术活动、合作研究等。 第三十六条 有条件的研究所经过批准后,可以与外国同类研究机构建立学术联系,在不违反保密的原则下相互交换论文、资料等。 支持科技人员与外国气象科技人员按照国务院批准的规定进行正常的国际交流活动。 第九章 思想政治工作 第三十七条 研究所党组织的主要任务是加强思想政治工作领导,保证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调动广大气象科技人员的积极性,振奋革命精神,破除迷信,解放思想,为实现四个现代化的宏伟目标做出贡献。 第三十八条 做好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经常的思想政治工作必须紧密结合各项科学技术工作,发动全体人员去做,要有的放矢,灵活多样,克服形式主义,坚决反对说大话、说空话、说假话。 第三十九条 组织好政治学习。政治学习要灵活多样,讲究实效,讨论会要注意联系思想实际和工作实际,努力做到生动活泼、畅所欲言。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领导
第三章 学术委员会
第四章 研究室
第五章 工作人员
第六章 科研管理
第七章 研究生和在职干部的培养
第八章 科研协作和国际交流
第九章 思想政治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