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字号】: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中央/地方】:中央

【发布部门】:国务院各机构/各部/冶金工业部(已变更)

【效力级别】:中央法规/部门规章/部门规章

【实施日期】:1982/06/01

冶金科研院所暂行工作条例

冶金科研院所暂行工作条例

(1982年6月 冶金部颁发)

 第一条 冶金系统各科研究所,必须在党的领导下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科研为经济建设服务的方针,努力提高科学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为满足国民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的需要,为实现冶金工业现代化而努力奋斗。
 第二条 科研院所的工作必须以科学研究为中心,其基本任务是出成果、出人才。
 第三条 冶金系统各类科研机构应各有侧重而又互相配合,大力协同。直属科研院所面向全国,以应用研究和发展研究为主,侧重解决冶金工业发展中综合性的重大科学技术问题;地方和企业研究所主要解决本地区、本企业生产工艺和产品发展的技术问题。
 第四条 科研院所必须坚持党的政治路线和思想路线;正确执行党的知识分子政策和各项经济技术政策;坚持科研工作的严肃性、严格性和严密性;讲究经济效果,提高经济效益;发扬实事求是,艰苦奋斗,勇于探索,敢于创新的优良作风。
 第五条 科研院所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所)长负责制。院(所)长是院所的行政负责人,应由有组织管理才能的科技行家担任,对院所的科研活动和行政工作统一指挥,对院所党委和上级主管单位直接负责。
  院(所)长行使以下职权:
  (1)对科研和经营管理的指挥权;
  (2)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对人、财、物的调度处置权;
  (3)对干部的任免;
  (4)在规定范围内,对职工的奖惩;
  (5)确定科研、行政机构的设置和调整。
 第六条 院(所)长要自觉地接受和维护院所党委的领导,定期向院所党委报告工作。
  院所的下列重大问题,院(所)长拟定方案,提请党委讨论决定或者审议后提请上级批准。
  (1)长远规划、年度计划、科研决策、职工培训计划和工资调整方案;
  (2)副院(所)长的提名及中层干部的人选;
  (3)机构变动、重要规章制度的建立、修改和废止;
  (4)院(所)长认为必须提交党委讨论决定的其他问题。
 第七条 副院(所)长在院(所)长领导下进行工作,按照各自分工完成院(所)长交给的任务,对院(所)长负责。
 第八条 科研院所建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科研院所的学术评议机构,也是党委和院(所)长领导学术工作的参谋。对于学术问题,党委和院(所)长要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的作用,重视学术委员的建议和意见,充分发挥它的学术领导作用;坚决贯彻百家争鸣的方针。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由较高学术水平的老、中、青科研人员组成。必要时可聘请院所外的专家参加。
  学术委员会的委员人选,由工程师以上的科技人员酝酿推荐,院(所)长聘任,委员任期三~四年可以连任。
  学术委员会主任由学术水平较高、有权威的科技专家担任,由学术委员会选举产生,也可以由院(所)长或副院(所)长兼任。
  学术委员会设秘书一至二人,协助主任、副主任处理日常工作。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负责下列事项:
  (1)审议本院所科学研究的远景规划草案、年度计划草案和重大课题的开题报告;(2)对科技人员的培养和提高,提出建议和意见;
  (3)主持全院所性的学术活动,对本院所与外国学术交流和科技合作活动提出建议;
  (4)评议院所内重要科学论文与著作和重要研究成果;
  (5)对科技人员的晋升进行学术水平的审议。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可根据工作需要分成若干小组,负责某一学科或某一方面的工作。
 第十二条 研究室是科研院所按学科或专业设置的基础单元,应当集中精力于科学研究工作。
  研究室的规模不要过大,以数十人为宜,一般不超过一百人。
  研究室设主任一人,领导全室工作,由有组织能力的学术水平较高的学科带头人或科研骨干担任。规模较大的研究室可设副主任1-2人,在室主任领导下,分工负责。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一至二名专职秘书,在室主任和副主任领导下,办理日常事务。
 第十三条 研究室实行室主任责任制。室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1)提出本室研究工作的方向、远景规划、年度计划、人员培养和实验室建设计划草案,经院所综合审议、上级批准后,组织实施;
  (2)检查研究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处理有关问题,进行必要的技术指导,确保研究工作正常进行;
  (3)定期提出本专业国内外动态和发展趋势报告,积极推动和组织全室的学术活动;
  (4)对室内各项研究成果进行审查,并在论文、报告和著作上签署评价意见;(5)考核室内人员的成绩和业务水平,提出培养、晋升和奖惩的建议;
  (6)组织推广研究成果;
  (7)领导全室贯彻各项规章制度,注意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建立正常的科研工作秩序,树立良好研究工作作风;
  (8)执行院所党委和正副院(所)长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根据工作需要,室主任可召集包括党支部书记、室内高级研究人员、专题组长和室秘书参加的室务会议,讨论室内重要问题,部署和检查全室工作。
 第十五条 根据需要,室内设专业组或专题组,组长由有经验的科研骨干担任,人选由室主任确定。
  专题组是直接执行科研任务的基本组织,专题组长的职责是:
  (1)组织专题调研,提出专题论证,编写研究大纲或开题报告,确定研究方法,进行实验设计;
  (2)组织编制专题经费预算,进行专题核算;
  (3)组织领导和参与专题研究,保证研究工作质量,掌握研究工作的进度;(4)撰写或指导撰写研究工作报告和学术论文。
 第十六条 研究室党支部起保证监督作用,主要任务是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保证党的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保证研究工作的顺利开展,其具体任务是:
  (1)组织和领导党员和全室人员进行政治学习;
  (2)保证和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正确贯彻和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3)发动党员和积极分子,把思想政治工作做到科研工作中去,增强党内和职工队伍的团结,充分调动职工积极性;
  (4)加强党的建设,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严格党的组织生活,教育党员在各项工作中起模范带头作用。注意在科技人员中发展新党员;
  (5)密切联系群众,关心群众生活。
 第十七条 实验室装备现代化是科学技术现代化的重要条件和标志之一。科研院所必须加强实验室的管理和建设。发扬自力更生精神,有计划、有组织、有步骤地研制仪器设备,并适当引进部分先进仪器、设备,逐步实现实验室现代化。
 第十八条 实验室的仪器设备,必须实行严格的科学管理,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保证仪器设备正常运转;实行定期的维修和计量标定制度,保证数据图谱的准确可靠;
  大型通用仪器,应当配备专门的技术人员负责维修、运转和操作。研究人员上机操作,需持有经过严格考核的各该仪器、设备的操作证,无操作证者,不得上机操作。
 第十九条 重点院所应根据需要建立公用实验室,负责全所的试验、分析化验、测试、计算等技术服务工作及测试技术研究工作。凡属公用大型仪器设备,均应根据情况实行统一管理,以充分发挥仪器和设备作用。
 第二十条 研究院所应有专职机构或人员负责创造科研条件,主要是:
  (1)紧密配合本院所工作需要,进行科研仪器、设备、装置的设计、研制和维修;(2)为本院所实验室的现代化而进行技术设计和规划;
  (3)对全院所的检测等技术工作进行指导,如计量精度标定,新购大型仪器验收等;
  (4)检测技术队伍的培养等。
 第二十一条 研究所根据需要设立机修厂及若干中间试验工厂(车间),为本单位研究工作服务。
  院所下属机修厂主要为科研设备、仪器、装置、试样进行加工和维修,试制新的实验装置、测试设备和仪器。
  中间试验是实验室研究的继续,它的目的是验证实验室研究成果,为工业生产进行各种条件试验,提出科学数据。中间试验结果,应当有书面报告及相应图纸、样品、样机、技术标准。
 第二十二条 附属工厂在保证科研专题任务的前提下,积极组织承担试制和小批量生产任务,也可承担外单位委托任务,增加收入,以改善科研条件和职工福利。
 第二十三条 情报研究总所是冶金系统科技情报研究中心,同时又是冶金情报管理机构,对冶金系统各单位的情报业务。负有协调和指导的职责。它的工作范围是:
  (1)研究国内外冶金科技的发展情况和趋势,进行战略分析和评价;
  (2)收集国内外冶金科技新理论新技术及有关经济资料和数据,供有关部门参考;(3)广辟来源,打通渠道,建立国内外冶金情报文献库和数据库,逐步形成情报资料手工检索体系和自动化检索网络,办好冶金科技资料档案馆,为科研、规划、设计、生产、建设单位服务;
  (4)组织冶金科技情报网的活动及声象、实物样品交流;
  (5)管理冶金科技情报刊物;
  (6)参加重大科研成果鉴定会议,管理冶金系统科研成果及其档案资料,并及时宣传报导;
  (7)开展冶金系统的国际文献交换。
 第二十四条 重点科研院所应建立情报研究室,围绕自己的研究领域或本院所承担的重大专题搜集国内外科技和经济情报,翻译有关资料,研究分析国内外发展趋势,编辑出版技术资料,建立本单位的技术资料室,逐步建立数据库,开展院内外的情报和技术交流。
  要发动组织科技人员开展群众性的科技情报活动,办好各类专业情报网,网长单位要逐步成为本专业的情报中心。既为本单位服务,也为整个专业服务。
 第二十五条 重点研究院所应当在部的统一安排下,根据国民经济全局和冶金工业发展的需要以及现代科学技术发展的趋势,结合本院所的特点和工作基础,制定科研长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规划、计划应注意院所内外的分工协作,避免不必要的重复和脱节,重视学科之间的交叉渗透,注意填补空白和充实薄弱的新兴学科。院所要增强全局观念,发挥技术优势,努力形成特色。
 第二十六条 为保证科研工作的相对稳定,各院所要实行五定:定方向、定任务、定人员、定设备、定制度。
  研究院所的方向、任务、应当落实到室、组、直到个人,使每个研究技术人员都有比较稳定的专业方向。确定研究技术人员的专业方向,即要充分发挥已有的专长,又要指明他们必须掌握的新理论,新技术。方向既定,就不要轻意变动。
  为了开辟新的科学技术领域,应当根据需要鼓励基础较好的、勇于创新的研究技术人员转移到新的领域工作。
 第二十七条 重点科研院所的研究题目包括三种不同类型:
  第一类 应用基础理论研究:针对生产中提出的科学技术问题,进行基础理论研究,为解决实际困难,提供理论依据和基本资料,开辟新的科学技术途径;
  第二类 应用研究:直接解决生产中的实际科学技术问题,一般的是在实验室阶段上创造和制造新产品、新工艺、新设备等;
  第三类 开发研究:把实验室成果进一步扩大,进行工业性试验、定型设计、小批量生产,达到能在工业生产中应用的程度。
 第二十八条 正确选择和确定研究课题,是科研程序的重要环节,新开专题必须进行周密的调查研究,进行技术先进性和经济合理性的论证,执行审查制度。重点研究课题要采取同行审议的办法。
  对第一类研究课题开题前应作开题报告,按计划程序审批。探索性较强的研究课题,暂时提不出开题报告的,可以提出设想和依据,探索一定阶段后,经过开题讨论,确定是否列入计划。
  对第二类课题的安排,开题前必须有周密的工作计划,经计划部门组织综合平衡后,由院(所)长审查批准,方可开展工作。
  对第三类课题的安排,应编制计划任务书及经费概算。报请冶金部审批,或由冶金部授权的单位组织审批。批准后编制技术设计及经费预算。
 第二十九条 研究任务的确定和执行,必须坚持实事求是、量力而行、循序渐进、讲究实效的原则,正确处理重点和一般的关系,做到全面安排,突出重点。院所的重点项目应当是:
  (1)国家和部的重点研究项目中的课题;
  (2)国防和国民经济中重大、紧迫的关键科技问题;
  (3)理论研究中对生产有指导作用并有希望突破的关键课题;
  对于重点项目,应当在人力、物力、加工条件等方面优先保证,力争取得重要成果。一般课题中需要解决的条件,也应当统筹兼顾,积极安排。
 第三十条 科研院所在完成国家和上级下达的计划任务的前提下,应接受有关部门和企业委托的研究和试制任务,提供咨询和技术服务。积极推行合同制。
 第三十一条 为完成重大综合性研究任务,应当组织多学科、多专业、多兵种(科研、设计、院校)协同作战。
  需要几个研究院所或有关厂矿协同工作的,由部负责组织,需要在院(所)内部几个研究室协同配合工作的,可以组织临时课题组,调动各室有关研究技术人员集中研究。也可以以一室为主,吸收其他人员共同工作。
 第三十二条 研究院所的计划,一年检查两次,主要查工作进度、查工作质量、查实验室建设。对于工作成绩显著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没有完成计划的,要认真分析原因,提出改进措施。对于失职的要给予批评教育,乃至纪律处分。
 第三十三条 试验研究工作必须有准确的、完整的、系统的原始记录。要建立健全原始记录制度。违反这项制度的,要追究责任。
 第三十四条 每项研究工作的结果,包括成功和失败的都必须写出工作报告。有创造性的成果,应当写出学术论文。
  工作报告和论文要求数据完整可靠,逻辑推理严谨,结论准确。继承前人成果和引用参考文献,都必须注明。发现有伪造数据和剽窃他人成果的,要严肃处理。
  学术上的不同见解,应当鼓励争鸣和答辩,报告和学术论文中学术观点的修改,应由作者自行负责。不得因学术见解的不同而阻止论文报告的发表。
  工作报告必须署名,要注明专题负责人,报告撰写人,以及直接参加研究的人员和测试人员。报告和论文,引用国内外任何人的成就,以及别人提供的重要观点、材料、数据,都应当注明。
  论文和报告应及时发表,保密性的工作报告,也应该在允许的范围内交流。
  研究课题结束时,专题组长必须负责收集完整的技术档案,审查合格后交院所技术档案室归档。
 第三十五条 研究室主任每周至少应有四天业务工作时间,研究技术人员每周至少必须有六分之五的业务工作时间。试验研究工作需要连续进行时,可以按研究需要集中一段时间工作,告一段落后再集中学习和休息。
 第三十六条 科研院所要建立健全安全、劳动保护制度。对剧毒、易燃、放射性等物品的保管、使用、防护、处理必须严格执行有关规定。要预防火灾、爆炸、中毒等事故的发生。对接触有害健康物质的工作人员,应按规定发给保健津贴。
 第三十七条 科研成果是广大科技工作者劳动的结晶,是国家的重要财富,必须加强管理。
  科研成果管理的内容主要有:组织对成果的审议、评价和鉴定;组织成果的转让、交流和推广应用;成果的登记、统计和上报;收集、整理成果的有关报告、资料,建立成果档案;组织成果的考核,对优秀成果进行鼓励和奖励;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技术保密。
 第三十八条 一切科研成果都必须经过鉴定或专家评论。鉴定应适时、严肃、认真。鉴定工作分级进行。报请冶金部组织鉴定的重要科研成果,需具备以下条件:1.研究成果的技术水平高于国内生产企业现已掌握的技术;
  2.研究成果已在生产中检验。包括:工艺成果经过一年以上的考核,材料成果已小批量生产而经用户证明适用。设备、仪器成果已制造并经使用单位在生产实践中检验认为合格;
  3.为新建矿山、工厂进行的工业性试验研究成果,业已为工厂、矿山的设计采用。
  冶金部设立科研成果评审委员会。每年对科研成果进行一次全面评议、审查。对优秀成果予以奖励。
 第三十九条 对符合发明条件的科研成果,应及时向冶金部申报。
  冶金部设立发明评审委员会,对各单位申报的发明项目进行评议、审查,将评审结果上报国家科委。
 第四十条 科研院所必须十分重视和加强科研成果的应用和推广,使本单位的科研成果尽快用于生产,发挥经济效益。科研人员应参与成果推广工作,并继续解决应用中的技术问题。
 第四十一条 后勤工作是搞好科研的重要保证,后勤工作以科研为中心,面向基层,面向群众,努力做好物资供应和生活服务等项工作。
 第四十二条 后勤部门的领导要由热心科学、热心为群众服务、克己奉公、懂得后勤业务、有组织能力的同志担任,后勤工作人员要勤勤恳恳,埋头苦干,全心全意为科研服务。
 第四十三条 技术供应部门应根据科研工作的特点,努力钻研业务,提高工作效率,发挥主动精神,千方百计满足科研、试制、生产、维修、基建的需要。
  1.主动了解科研项目的落实、进展情况,所需的器材设备和使用效果,保证器材的及时供应;
  2.组织仪器设备的管理、使用和维修,提高完好率和利用率;
  3.建立仪器设备登记卡片,每年清仓核资一次。保证帐物相符;
  4.积极利用及时处理积压多余物资。
 第四十四条 生活后勤部门要做好以下工作:
  1.办好食堂;
  2.管理好职工宿舍;
  3.搞好环境卫生和绿化;
  4.注意职工的身体健康,建立职工健康档案,搞好保健工作,对从事危害健康工作的职工要加强劳动保护;
  5.办好托儿所、幼儿园、澡堂等群众福利设施。
  要努力创造条件使生活服务逐步走向社会化。
 第四十五条 技术供应部门要送料到现场,生活后勤部门要服务到班组、个人以减轻研究室的负担,千方百计解除科研人员的后顾之忧。科研人员要使供应计划尽量符合实际,精打细算,也要为后勤人员着想,支持他们的工作,尊重他们的劳动。
 第四十六条 科研院所要按经济规律办事,加强经济管理,根据科研工作的特点建立必要的管理制度。
  冶金部对直属科研院所实行预算拨款包干、节约留用、课题核算、收入分成、财政监督的财务管理办法。
 第四十七条 实行研究课题核算制度。在提出开题报告的同时做出经费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应把课题研究所发生的直接费用随时记入核算本,间接费用按年度或阶段计算记入核算本,课题结束进行决算。结余款上交院所支配。
 第四十八条 工业试验项目(即第三类课题)在提交计划任务书的同时,提出经费概算。计划任务书经批准后,做出技术设计和经费预算,据以拨款。
 第四十九条 科研院所附属工厂,生产及试验车间实行内部经济核算。
 第五十条 公用实验室和测试中心要进行经济核算,对内记帐对外收费。
  物资供应部门及某些生活服务部门也要进行核算。有条件的可以仿照器材公司、服务公司的办法管理。
 第五十一条 实行科研课题合同制和成果有偿转让,由科研院所、委托单位和使用单位签订合同,合同中要明确规定课题研究和成果转让的具体内容,起止日期,双方的责任、收取费用的办法等。
 第五十二条 财务部门要加强经济管理,进行经济活动分析,了解科研动态,保证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和科研经费的合理使用。
 第五十三条 直属科研院所的利润及净收入,按下列比例支配:30%上交给冶金部作为科研基金;70%留给院所,其中70%作为本单位科研基金,30%用于职工集体福利和奖金,由院所长按国家规定的政策批准使用。
 第五十四条 科研技术人员、实验操作人员和生产工人应明确分工、各负其责。党政工作人员、管理人员、生产、服务人员也要实行岗位责任制,做到人人责任分明,事事有人负责。
 第五十五条 对科研技术人员、工人、管理人员和各级干部,都要定期进行考核。
  对技术人员的业务考核要贯彻多途径、多标准的原则。
  1.对技术人员的业务考核,主要内容包括:在科学技术和生产建设上的贡献;学术水平和业务水平;对实验室建设所起的作用;科研组织工作的成绩等。对以上各方面的工作,不能求全,应区别岗位,区别主次,分别要求,各有侧重。
  2.对于承担不同性质工作的科研技术人员(如理论工作、实验工作、仪器设备研制等),在考核的要求和方法上,也应有所不同。
  3.对于开辟新领域、新方向的工作,不能同比较成熟的或有基础的领域中的工作一样要求,在考核时要适当估计在打基础和探索过程中所取得的进展。
  4.考核集体进行的工作成绩时,既要肯定集体的贡献,又要实事求是的评价负责人和每一个参加者的贡献和作用,特别要充分评价提出新思想、新概念、新方法的人的主导作用。
  对管理人员的业务考核,也要贯彻多途径、多标准的原则,区别岗位,分别要求。
  对科研管理人员的考核,主要内容包括: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在科研组织和管理上的贡献;协调生产、设计、科研各方面力量所起的作用等。
  对行政管理人员的考核,主要内容包括:业务知识和管理水平;对后勤作出的贡献;对经济管理所起的作用等。
  对工人要进行考核,尤其是对青年工人要进行技术和文化水平的综合考核,作为晋级的依据。
 第五十六条 在全面考核的基础上,根据技术水平和工作贡献,及时晋升为高级工程师、工程师、助理工程师、技术员、会计师、经济师等。对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人才,应破格晋升,不受资历、学历、年龄的限制。要做到知人善任,人尽其才,才尽其用。
  科研院所应建立各类业务人员的考核档案。
 第五十七条 新担负研究工作的技术人员,必须努力学习有关专业的基础知识,掌握科研的基本方法和实验技术,提高外文水平,提高独立进行研究工作的能力。经过三至五年,经考核,仍不宜继续做研究工作的,应调整做其他工作。
 第五十八条 冶金部直属的高等院校毕业生的分配,优先照顾重点院所。其他大专院校毕业生从教育部分配给冶金部以后也优先照顾重点院所。毕业生到院所后,试用二年,试用期满后,再确定工作岗位。
 第五十九条 在职研究技术人员的培养、深造,主要通过研究工作实践。同时,要结合研究工作发展方向的需要,有计划地进行学习,不断地进行知识更新,提高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
 第六十条 对在职研究技术人员的培养,要在普遍提高的基础上实行重点培养。
  重点培养对象是在工作中埋头苦干,刻苦钻研,理论基础较好,在科研中取得一定成果,在学术上有发展前途并且政治品德好的科技人员,由研究室提名,经院(所)长批准,报部科技办备案。
  对重点培养对象,应保证他们从事研究工作的时间,为他们创造必要的条件,优先给予学习和出国考察、进修的机会。要求他在三、五年左右的时间内,获得创造性的成果,达到高级研究人员的水平。
 第六十一条 有计划地举办各种专业知识学习班,基础理论学习班、外文学习班、管理业务学习班和文化学习班,培训技术人员、工人和管理人员。文化技术学习以业余为主,辅以必要的脱产和半脱产学习。凡占用工作时间学习基础课、外文和文化课程的,须经院(所)长批准。
 第六十二条 培养研究生是加速人才培养的有效方法,有条件的重点科研院所可在统一计划下,按教育部的规定尽可能地多招收一些研究生。研究生的培养目标是,经过二年到四年时间,成为具有独立工作能力的研究技术人才。
 第六十三条 科研院所可根据工作需要,聘请有关院校或研究单位的专家、教授到本院所讲学,担任顾问,或合作研究,指导科研,以培养提高科研人员的水平。
 第六十四条 鼓励科技人员参加学位考试,凡批准参加学位考试的人员,应给予一定脱产时间及条件;对获得学位者,应给予优先晋级。
 第六十五条 科研院所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结合的奖励制度。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鼓励为辅。
  1.凡从事研究技术工作取得发明创造的,应及时申报,按国家《发明奖励条例》办理;
  2.凡阐明自然的现象、特性或规律的科学研究成果,按国家《自然科学奖励条例》办理;
  3.科技成果在本院所应用并取得经济效果的,按国家《技术改进奖励条例》办理;4.部级奖励成果,每年评选一次,由冶金部颁发奖状或奖金;
  5.直属院所的奖励办法,按照部有关规定执行。
  在执行奖励制度时,要结合科研特点,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反对平均主义。
 第六十六条 对于少数人员中发生的下述问题,必须加强思想教育,进行严肃批评。对其中情节严重、屡教不改、品质恶劣的,要给予纪律处分,包括警告、记过、撤职、降职降级、留用察看直到开除公职,提交公安司法部门处理。
  1.学风不正,剽窃他人成果者;
  2.投机取巧,弄虚作假,骗取荣誉者;
  3.无组织无纪律,破坏团结,干扰、破坏科研生产秩序者;
  4.由于不负责任而造成事故和重大经济损失者;
  5.向外国人泄露技术秘密者;
  6.其他违法乱纪问题。
 第六十七条 发展国际科学合作与交流是掌握最新科技动态,加速人才培养,促进科学技术现代化的有效途径。研究院所应当根据本学科、专业的需要和可能,制定总的规划,积极开展国际科学合作与交流活动,有计划、有目的地选派有成就的科学技术人员到国外科学研究机构和高等院校进修、考察或合作研究,积极争取参加国际学术会议,并提出学术论文报告。要特别选派中青年科技人员,让他们在国际交流中扩大眼界,加速锻炼成长。
 第六十八条 根据实际需要和可能,有计划地邀请对我友好的,有真才实学的外国科学家来院讲学、参加学术活动、参加某项科学研究工作,也可以同我科技人员合作进行研究,或主持和领导某些方面的研究工作。
  无论长期或短期来我国工作的外籍科技人员,作出卓越贡献的,可给予荣誉奖励和物质奖励。
 第六十九条 研究院所要尽可能地与外国科研组织建立学术联系,在保密规定允许的前提下,互相交换论文、资料、样品。科技人员可以与外国科技工作者通信,建立学术联系。
  与国外科技工作者合作论文,按国家科委的规定办理。
 第七十条 为了防止技术泄密,维护国家利益,凡涉及国家重大经济命脉或有关军工用金属材料的对外合作与交流,应由冶金部主管司(局)统一归口,报国家科委审批。
 第七十一条 厂矿企业的科研工作主要解决本企业生产工艺和产品发展中的技术问题,要充分利用企业内部的物质条件,发挥自己的优势。并应注意同别的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的协作,吸收他们的技术成果。
 第七十二条 一般的新产品试制、新技术研究,经费由企业自给。企业科研经费(包括支付技术转让费用和委托科研、试制费用)可以从三个方面解决:一是更新改造基金;二是企业管理费;三是实行利润留成的企业,可以从发展基金中解决。
 第七十三条 企业之间,企业和专业科研院所之间,厂办研究所和生产车间之间,要搞好协作,开展技术交流、进行合作研究。企业要为专业科研院所提供工业试验条件,并组织有关人员合作试验,取得的科技成果,双方共享。在合作研究中,要互相尊重对方的劳动成果,主动创造研究条件,互相学习,取长补短,共同提高。
 第七十四条 企业领导人要重视科学研究,加强对科研工作的领导。对研究所的管理,要针对科研工作的特点,应与生产车间有不同的要求。科研人员的专业要相对稳定。奖励制度,福利待遇应与生产车间同类工作人员相同。
 第七十五条 科研院所思想政治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贯彻党的政治路线、思想路线、组织路线和方针政策,团结全体职工,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为四化建设开展冶金科学研究工作,培养科技人才。
 第七十六条 要紧密结合业务工作和思想实际,依靠群众加强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要坚持又疏又导的方针和实事求是有的放矢以理服人的工作方法,不搞形式主义和主观主义,更不能用搞运动的方法进行思想政治工作。要批判和反对封建主义思想残余、无政府主义和资产阶级的腐朽思想。
 第七十七条 正确执行党的知识分子政策。科技人员是脑力劳动者,是工人阶级的一部分,在消除“左”的影响的同时,要进一步落实知识分子政策。本着积极慎重的方针发展党员,对于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党组织要热情进行培养,他们具备党员条件的时候及时吸收入党。对科技人员要政治上信任,工作上支持,生活上关心,要鼓励科技人员发扬创新精神、钻研精神,求实精神和献身精神,坚定地依靠科技人员办好科研院所,完成科研任务。
 第七十八条 要提高职工对政治工作作用的认识,组织大家积极参加政治学习。对于党的决议指示、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令和上级的指示,应及时传达贯彻。要根据国内外形势发展变化,举办形势报告会、座谈讨论会。同时要结合实际思想情况,引导讨论一些重要问题,提倡和帮助科技人员学点哲学和自然辩证法。
  每周半天的政治学习时间可以灵活安排,要讲求实效。
  学习会要树立生动活泼、畅所欲言的风气,不抓辫子,不戴帽子,不打棍子。
 第七十九条 恢复政治工作的优良传统,加强政治工作干部队伍的建设。
  思想政治工作要保持和发扬党的理论联系实际、密切联系群众、批评和自我批评的作风。
  做政治工作的干部,一定要是党性强、作风正派,懂得科技政策,坚持原则的好同志。要选拔懂政策又能同知识分子交朋友的干部担任领导职务。
  政治工作干部应该做到:
  1.积极学习马列主义和毛泽东思想,学习党的方针政策,学习科学技术和管理知识,努力提高思想政策水平和工作能力。
  2.要求对全院所科研方向和任务有大致的了解,并对一个室的方向任务有较多的了解。以身作则,模范地执行《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
  3.深入实际,联系群众,平均每周要有一天到研究室车间参加劳动和学术;同科技人员、工人交知心朋友。
 第八十条 本条例是在一九七九年颁发的《冶金部重点科研院所暂行工作条例》的基础上修订的。在冶金科研院所中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