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字号】: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中央/地方】:中央

【发布部门】:国务院各机构/各部/煤炭工业部(已变更)

【效力级别】:中央法规/部门规章/部门规章

【实施日期】:1988/01/16

煤炭工业基本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

煤炭工业基本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

(一九八八年一月十六日煤炭工业部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把竞争机制引入煤炭施工企业,创造公平合理的竞争环境,推动施工企业全面提高技术和管理水平,以达到缩短工期、节约投资、提高质量、搞活企业的目的,根据国务院有关招标投标的规定,结合煤炭工业基本建设的特点,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凡使用国家投资的煤炭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和独立的单位工程(500万元以上的)都要通过招标投标,选定合适的施工企业,确定造价和工期,签订承包合同后才能开工建设。
  第三条 建设单位(指矿务局,下同)是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的责任者和组织者。建设单位也可以委托有资格的咨询单位,作为项目建设管理单位,负责招标或建设期间的管理工作。部和省局(公司)要加强对招标、投标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 招标投标一定要严肃认真,开标、评标要有上级管理部门或公证部门参加认证,择优中标单位必须公正合理,杜绝不正之风和违法行为。
  第五条 招标项目一般应采取全国性或地区性的公开招标。专业性较强的工程应在煤炭专业施工企业中招标或由主管部门批准实行邀请指标,但招标单位不得少于3个,特殊项目经部批准可采用议标方式。
  第六条 根据矿山建设特点,可分为下列几种形式进行招标。
  1.以矿井、洗煤厂的单项工程设计所包括的全部工程内容进行招标。
  2.按施工组织设计规定的工程阶段进行招标,如施工准备、井筒、主巷道及峒室、洗煤厂、场内工业及公用建筑、生活区建筑、公路、铁路、通讯、供水、供电等若干独立工程进行招标。
  3.已包建的在建项目应按可独立划分的工程进行招标。
  第七条 投标单位可以单独或由两个以上单位联合投标,但需以一个单位为承包代表;投标单位也可以将工程分包给有资格的施工单位。但均需在投标时申明并经招标单位同意。
  第八条 招标项目必须有批准的初步设计和落实的资金来源,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招标。
  第九条 投标单位必须持有工程规模相应资格的等级证书和营业执照,具有施工该工程项目的能力、资历、装备、技术和管理水平,必须具有法人资格,拥有相当的资金和赔偿能力。
  第十条 招标投标按下列程序进行:
  1.建设单位向部(省局)提交招标申请报告,内容包括工程内容、招标范围、时间和招标方式等。
  2.申请报告批准后,招标单位组织力量编制招标书和标底,按管理权限报上级管理部门。
  3.发出招标通告或招标邀请书。
  4.投标单位提出申请,招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并报上级管理部门备案。
  5.有资格的投标单位购买标书和有关图纸(只收取印刷费)。
  6.招标单位组织投标单位考察现场,进行工程交底,解答投标单位提出的问题。
  7.投标单位编制投标书。并加盖公章、密封按规定的时间、地点送交招标单位。在送交投标书的同时递交开户银行开具的保证金书,保证金额为总造价的1-3‰。
  8.招标单位聘请有关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并报上级管理部门审批。
  9.招标单位组织评委和投标单位及有关部门公开开标。
  10.由评委会主持评标,决定中标单位并报上级管理部门审批。
  11.发出中标通知书,退回未中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
  12.招标单位与中标单位签订承包合同。
  第十一条 招标书的编制应以批准的设计文件和施工组织设计为基础。招标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一般说明:项目概况、资金来源、项目隶属关系及管理单位;投标书的格式和数量;投标书送交地点、截止日期、日程安排;开标地点、时间、方式;投标书选定方法等。
  (二)投标者指南:是招标单位向投标单位提供编制投标书的参考意见和资料。如工程地质、水文条件,工程量的估算、工期安排、施工工艺、当地材料和劳动力价格、材料和设备供应方式和交接地。施工图提交进度及税收和当地行政性规定等。
  (三)合同主要条款:包括招投标双方的职责、权益、义务和赔偿,工程验收办法,以及工程价款拨付和结算等。
  (四)工程技术要求:对施工技术和工艺、质量标准、工程范围和界限提出明确的要求。
  第十二条 标底的编制应按工程施工的要求,参考现行定额进行计算,应包括施工企业的管理费用、计划利润、劳保支出、包建风险费及价格上涨等因素,但不得超过批准的设计概算。
  第十三条 投标单位应严格按招标书的要求、格式填写投标书、对标书技术、工艺、管理等条款有合理建议,可单独提附加建议和说明。建议被采纳可作为中标的优选条件。
  第十四条 投标报价要根据能反映本企业技术和管理水平的企业定额,结合施工设计制定,使报价具有竞争性。工程标价一次定死,风险由投标人负责。
  第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单位从建设、设计、咨询、审批等单位聘请有经验的公正的专家组成,一般为7-15人,建设单位的人数应占1/3以下。评标委员会的名单由建设单位报上级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六条 开标后,评标委员会应组成若干专业小组分别对投标书进行技术、经济评价。对标书中有疑义的问题可以对投标单位进行质疑和调查。评标委员会根据各专业组的评议意见,通过无具名表决方式确立的中标单位,提请上级管理部门批准后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定标应从最低标依次选择合适的中标单位,若所有服价都高于标底,应首先向接近标底单位压价,若差距较大时,应重新审定标底,再行定标。
  第十八条 定标后,招标单位和投标单位,一般应在一个月内签订承包合同,并按规定日期进场施工。
  第十九条 定标后,招标单位不得无故变更中标单位。中标单位也不能不签订合同。中标单位因故不能签订工程合同时,招标单位可按规定没收投标保证金。并在原投标单位中依次重新选择中标者。
  第二十条 招标纪律和责任
  1.参加制定标底和评标的人员对标价和评标过程情况都要保密,不得泄露。
  2.投标书投送招标单位后,必须在开标之日当众启封。
  3.招标投标活动中,不得行政干预,不准有保护关系倾向,不准营私舞弊、弄虚作假、行贿受贿或互通情报、哄抬标价。
  第二十一条 招标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或纠纷,应尽量通过协商解决,如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由上级管理部门仲裁。
  第二十二条 招标投标的管理。凡90万吨以上(不含90万吨)矿井和洗煤厂、矿区公用工程由煤炭部管理。90万吨以下矿井和洗煤厂等由省煤炭局(厅)管理,并报部备案。单位工程由矿务局管理,报省局备案。
  第二十三条 招标投标工作,要邀请当地建设银行参加。签订的合同要经公证部门公证。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投资的煤矿建设工程,自筹资金和国内集资项目也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煤炭部负责解释,本办法与国家颁布的招标投标条例相抵触时,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原(84)煤基司字第128号文《煤炭基本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施细则》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