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字号】: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中央/地方】:中央

【发布部门】:国务院各机构/各委/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已撤销)

【效力级别】:中央法规/部门规章/部门规章

【实施日期】:1988/08/08

国防科工委关于军工产品承制单位质量保证体系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一条 根据《军工产品质量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条 对军工产品承制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进行考核,合格与否是评定承担军工产品研制、生产任务资格和签订合同的依据。
  三条 承制单位已有的研制、生产能力与特定军工产品相适应,是进行质量保证体系考核的前提条件。
 第二章 考核内容 

  四条 按《军工产品承制单位质量保证体系评定要点(试行)》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如有增减,须由申请考核单位提出,经评审组审查确认后有效。
  五条 产品质量历史状况。
 第三章 考核的管理 

  六条 承担武器装备的总体研制、生产单位,以及主要分系统、关键配套产品的研制、生产单位,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考核;其他军工产品承制单位可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委托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考核。
  七条 执行考核的评审队伍,由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应有有关使用部门的评审员参加。每个评审组由5至8人组成。
  八条 执行考核的评审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并考核合格,持有国防科工委颁发的资格证书。
  九条 负责组织考核的主管部门对考核结论的正确性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考核管理实施细则;
  (二)受理考核申请;
  (三)编制考核计划;
  (四)组织实施考核;
  (五)审核评审结论办理授证申请。
  十条 凡考核合格的军工产品承制单位,主管部门统一报由国防科工委批准并颁发合格证书。
 第四章 合考核程序 

  十一条 申请考核单位,应按国家军用标准《军工产品承制单位质量保证体系评定要点(试行)》进行自检,确认合格后方可申报。
  十二条 申请单位填写申报表,连同自检材料一并报主管部门。
  十三条 主管部门在收到申报表后的1个月内,将是否受理申报的意见和进行考核的时间,答复申请单位。
  十四条 考核一般采取两个步骤:第一步进行初审,指出存在问题,提出改进意见;第二步进行考核评审。经初审确认合格者,考核工作亦可一次完成。
  十五条 评审组考核后填写评审结论报告1式5份,报主管部门审核。
  十六条 评审结论报告经审核、批准后,分发有关使用部门、业务主管部门、有关省(区、市)主管部门、接受考核单位。
 第五章 质量保证体系的监督 

  十七条 质量保证体系合格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满后,须申请复查。经复查合格者,另行颁发合格证书。
  十八条 经考核合格的承制单位质量保证体系是否得到保持,由负责考核的主管部门进行检查监督。
  十九条 凡取得考核合格证书的单位,如发生质量保证能力下降或重大质量事故,主管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改正;限期内整改无效者,即报由国防科工委吊销其合格证书,并书面通知有关使用部门。
 第六章 附则 

  二十条 考核评审活动所需的经费,由负责组织考核的主管部门筹集。经考核合格的单位,应根据初审、复审的次数,交纳一定的评审费。收费标准由各主管部门规定。
  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防科工委负责解释。
  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