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字号】: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中央/地方】:中央

【发布部门】:国务院各机构/各部/广播电影电视部(已变更)

【效力级别】:中央法规/部门规章/部门规章

【实施日期】:1988/09/01

广播电影电视部优质产品评选办法

广播电影电视部优质产品评选办法

(一九八八年九月十日发布)
 第一条
 为实现广播工业“上质量、上品种、上水平、提高经济效益”的战略任务;奖励企业符合质量优良、经济效益高、在国内外有竞争能力的产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播电影电视部归口管理的广播电视工业产品,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部优质产品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适用可靠、用户满意,畅销国内市场,享有较高声誉。
  (二)各项质量指标均达到或超过国家标准,在全国同类产品质量评比中处于领先水平。
  (三)新产品必须经主管部门鉴定通过,并稳定批量生产一年以上。
  (四)企业已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建立了岗位责任制,具备了稳定生产、保证产品质量的必要条件,近一年内未发生重大质量事故。
  (五)企业计量、仪器仪表必须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计量部门审查,并取得合格证明。小型企业达到三级标准,大、中型企业达到二级标准。
 第四条 部优质产品评审组织;
  (一)部优质产品评审委员会负责部优质产品的评定工作。
  (二)评审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二人,委员五至七人。
  (三)部评审委员会下设评审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工业管理局。
 第五条 凡申报部优质产品的企业须于评选前一年的十一月底之前向部优质产品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填写《广播电影电视部优质产品申请表》一式三份。广播系统外的企业可通过其主管部门向我部优质产品评审委员会申报。收到申请后,部评审办公室提出初审意见,报部优质产品评委会审定。
 第六条 部优质产品由部颁发优质产品证书。对获得部优质产品的企业,地方有关部门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七条 产品出现下列质量问题者,可视问题程度分别给予限期改进、警告、暂停或撤消优质产品称号的处分。
  (一)产品质量下降,达不到部优指标;
  (二)发生重大质量事故;
  (三)获奖产品连续停产超过一年以上。
 第八条 评审人员旅差费及其评审会议费等由申请单位承担。
 第九条 本办法由广播电影电视部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一九八八年九月一日施行。
 附件:广播电影电视部归口管理的工业产品目录
  一、广播铁塔及桅杆
  二、天线及馈线
  三、调频广播发射机(输出功率1.3全系列)
  四、专用录音机
  五、专用录像机
  六、专用电唱机
  七、播控设备
  八、调音监听设备
  九、密纹唱片(包括标准测试唱片)
  十、薄膜唱片
  十一、盒式节目录音带
  十二、盒式节目录像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