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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效  性】:现行有效

【中央/地方】:中央

【发布部门】:国务院各机构/各部/公安部

【效力级别】:中央法规/部门规章/部门规章

【实施日期】:1965/05/15

公安部、教育部关于加强少年管教所工作的意见

公安部、教育部关于加强少年管教所工作的意见
(1965年5月15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教育厅、局(不发西藏):
  目前,全国已有二十六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了少年管教所。几年来,各地对少年犯罪分子基本上是按照半天学习、半天劳动的办法教育改造的,因而,改造效果也是比较好的。
  但是,也有些地区,对于少管所的工作方向不够明确,有的偏重于文化教育,有的过多地强调生产劳动,与劳改队差不多。在管理上,有的与成年犯混押在一起,不加区别,甚至进行打骂虐待。有的把一些不该收容的少年儿童也收容了进来。这些情况说明,对少管所的性质、任务、收容界限、管理教育等问题,在有的地方还未完全解决。
  为了加强少管所的工作,提高改造质量,根据各地办所的经验,提出以下改进意见,请各地研究试行。
  一、少管所是对犯罪少年实行强制教育改造的场所。在过渡时期,我们和资产阶级争夺下一代的斗争是长期的、复杂的。犯罪少年是被资产阶级毒害和腐蚀的受害者。少管所的任务,就是要把他们争取教育改造过来。但是,由于犯罪少年都染有不同程度的恶习,因此,对他们必须适当地给予强制。这种强制是教育改造的一种必要手段,其目的是通过强制教育改造,把受资产阶级思想侵蚀和沾染旧社会恶习的犯罪少年,改造成为有一定的社会主义觉悟和文化的劳动者。为了实现这个目的,少管所应当在认真贯彻改造教育为主的方针下,实行半耕(工)半读的制度。
  在安排学习和劳动生产时,要从改造出发,从他们出所后就业着想,并要根据年龄大小,规定不同的劳动、学习时间,不足十六周岁的,一般应当是半天劳动、半天学习。年满十六周年以上的,劳动时间可以多一些,以便从劳动技能上为其将来就业打下基础。

  二、收容管教的对象,应当是年满十三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犯罪情节严重、屡教不改、社会上无法管教的犯罪少年。其中,家住农村或县镇、专属市的,原则上不收容。患有精神病、恶性传染病,严重痼疾的,一律不准收容。对收容管教的,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批准。
  少管所对新收容的犯罪少年,要进行身体检查和案情复查工作,发现有不符合收容条件的,要及时提请批准机关处理。

  三、管教期限,一般为半年至三年,由批准机关确定。少管所要使他们在期满的时候,达到改邪归正的标准:
  (1)认罪认错;
  (2)热爱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
  (3)养成爱劳动、守纪律的好习惯。
  对改造表现突出好的,可以提前解除,对有重新犯罪行为或改造表现很坏的,可以适当延长管教期限。提前解除和延长期限,都要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批准。
  对年满十八周岁而管教期限或剩余刑期在三年以内的,一般不要转到劳改队或劳教队,以免受成年犯的影响。

  四、对犯罪少年要有计划地进行政治、文化和技术教育。
  政治思想教育必须占第一位,以阶级教育、社会主义道德教育和劳动教育为主要内容。教育方法,要抓好活的思想教育,因人施教;同时要编选教材,上好政治课。还要充分运用英雄模范人物的光辉形象和组织参观、展览、看电影、讲革命故事、请人作报告、家属规劝等方法,配合进行教育。教育要讲究效果,避免形式主义。
  文化教育课程要比普通学校少。对已有高小文化的,主要从就业出发,着重进行语文(包括应用文)、数学(包括珠算)等实用知识教育。对不足高小文化的,可参照社会小学的课程,进行文化教育。
  生产技术教育应当按照“干什么,学什么”的原则,紧密结合劳动生产讲解生产知识和操作规程,有条件的还可适当地讲授一些有关生产的基础理论知识。

  五、少管所要有固定的劳动生产场所,使犯罪少年都能参加一定的生产劳动,以树立劳动观点,培养劳动习惯,学会一定的生产技能。生产方向,应当贯彻以农业为主的原则。目前,从事工业生产的单位,要积极创造条件,筹办一些农副业生产,搞半工半农。对少管所的生产,不能当作劳改企业来要求,在分配生产任务时一定要留有余地。

  六、对犯罪少年的管理,应当根据他们的特点,既要有严格的纪律和制度,又要适当地开展文娱体育活动,在他们当中树立起一种诚实、勤俭、严肃、活泼的风气。管教犯罪少年必须采用循循善诱、艰苦细致的方法,绝对禁止带戒具和打骂虐待。少管所要取消禁闭室、集训队、严管队,也不要使用武装看守,原来设有岗楼、电网的,要一律拆除。家属接见不要限制过严,使他们不断得到家属的规劝。
  在生活、卫生上要予以重视。对判刑和收容管教的犯罪少年,一律实行供给制。主、副食的供应,要与当地半工半读学生的定量标准相同。伙食、被服和日用必需品,一般可稍高于劳改犯的标准,保证及时供应。

  七、对解除管教和刑满释放的犯罪少年,必须及时处理,妥善安置。家住农村的,要一律送回参加农业生产。家住城市的,由当地公安部门和教育部门协助其家长予以安置,派出所要给办理落户手续。释放前不必征求当地意见,但对家住外省的,要派干部遣送,本省的可通知家长领回。对无家可归的少年,应当商请民政部门收容安置,少管所不搞留所就业。

  八、少管所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理(有的省也可委托省辖市管理)最好设在省会或比较适中的城市郊区。
  少管所应设正、副所长和政委,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所长、政委分工负责制。干部和教员(不包括看守人员)一般可按被管少年的百分之十二配备。其中,班干部和教员应占百分之六十。
  各地必须选择政治可靠,思想进步,作风正派,并有一定的政策和文化水平的人做少年管教工作。同时在工作中要有严格的要求,每一个班干部和教员,既要作管理教育工作又要跟班劳动,使言教与身教结合起来,成为被管少年的表率。现有工作人员中不适于作少管所工作的,要坚决调离。数量不足的,应由公安部门和教育部门分别负责充实起来。
  以上意见,各地在试行中有何问题,希随时报告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