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字号】: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中央/地方】:中央

【发布部门】:国务院各机构/各部/化学工业部(已变更)

【效力级别】:中央法规/部门规章/部门规章

【实施日期】:1988/10/31

化学工业环境保护监督测工作规定

化学工业环境保护监测工作规定

(一九八八年十月三十一日化学工业部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全国环境监测管理条例》及《化学工业环境保护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为加强环境保护的基础工作,促进化学工业的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化学工业环境保护监测的任务是: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三废”污染物进行监测,为各级化工主管部门和企业贯彻执行国家环保法规,制定防止污染对策,编制环保规划,强化环境管理,验收清洁文明工厂提供可靠依据。
  第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公司),地市化工局以及所属公司、企业都应遵照本规定的精神,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和环保任务,配备必要的监测人员,在化工环保监测中心的统一组织和指导下开展监测工作。
  第四条 化工环保监测系统分三级设置组成
  一级站:化学工业部环保监测中心
  二级站:化工企业集中的重点城市化工局,大型联合化工企业设环保监测站;
  三级站:各重点化工企业和污染严重的企业设环保监测站或组。
  第五条 化学工业部环保监测中心设在北京化工研究院环保所,中心站站长由环保所所长兼任。监测中心的业务工作受化学工业部环境保护办公室指导。
  二级站及三级站的设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公司),地市化工局及其直属专业公司共同商定,并报化学工业部环保监测中心备案。二级站可单独设立,也可挂靠所属科研院所和企业。
  第六条 各级化工环保监测站(组)受同级化工主管部门环保机构的领导,在业务上接受上一级环保监测站的指导。各级化工环保监测站都要遵守《全国环境监测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 各级化工环保监测站建站规模及人员配备要能满足开展工作的需要。建站所需资金、设备、仪器、仪表由决定建站的单位解决。日常经费通过三个渠道解决:1.为生产企业提供监测服务收费;2.参加新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现场污染状况调查收费;3.主管部门给予适当补助。
  第八条 各级化工环保监测站的站长、副站长应由懂得化工生产及监测业务、有组织能力的专业技术干部担任。
  全站人员配备应以专业技术人员(包括分析工)为主,其比例不低于总人数的80%,不得安排不懂监测技术业务的人员。
  第九条 化工环保监测的装备水平不仅要能适应当前开展工作的需要,而且要考虑今后监测技术的发展。
  第十条 化学工业部环保监测中心的任务与职责是:
  1.编制全国化工环保监测工作的年度计划和长远规划;
  2.组织协调各二级站的工作和研究计划,并对二、三级站进行业务指导,开展情报交流,对外提供咨询服务;
  3.收集、储存、整理、汇总各二级站上报的数据和资料并建立档案,承担环境统计工作任务;综合分析化工各行业污染物排放情况,为防治污染采取措施提出建议;编写化工环保监测动态报送化学工业部及有关单位;
  4.组织培训监测技术人员;
  5.参加重大化工污染事故调查及部管重点工程环保设施的验收。
  第十一条 二级化工环保监测站的任务和职责:
  1.编制监测工作年度计划和发展规划;
  2.对企业监测站(组)进行技术业务指导和工作质量的检查,组织协调所在地区各企业监测站(组)的工作,开展监测技术经验交流,对下级监测站技术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业务考核;
  3.汇总所在地区或下属企业监测站(组)的监测数据与资料,综合分析排污情况;按照化学工业部环保监测中心的规定,编制环境监测报告,报化学工业部环保监测中心及有关主管部门;
  4.受厅、局、公司委托参加环保设施验收、清洁文明工厂验收、化工污染源的调查和评价工作,以及对重大化工污染事件的调查。同时承担邻近未设监测机构化工企业的监测任务;
  5.开展监测技术研究和对外提供咨询服务,并协助企业解决在污染物组分分析方面的难题。
  第十二条 三级化工环保监测站(组)的任务是:
  1.根据国家颁布的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及化工环保监测系统的要求,制订本企业的监测计划和工作方案;
  2.对企业排放的污染物进行日常监测、监督和检查企业内部各部门执行环保法规的情况,整理监测数据上报二级监测站及主管部门,并建立企业的污染源档案;
  3.经常分析监测结果和发展趋势,以及向企业反映情况,以防止发生污染事故,如发生事故,必须当日内报告上级监测站;
  4.参加本企业环保设施的竣工验收和污染事故的调查。
  第十三条 从事环保监测的各级人员要认真学习国家和化学工业部颁布的有关环保法规、规章,熟练掌握环保监测业务技术,确保监测数据不出现差错。
  第十四条 监测项目的确定,必须力求全面准确地反映企业的污染物排放情况和环境质量情况。
  第十五条 化工环保监测工作要认真执行国家颁布的《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第十六条 化工环保监测分析方法,凡是国家有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如污染源分析应遵循国家颁布的《污染源统一监测分析方法(试行)》,环境分析应遵循国家颁布的《环境监测统一分析方法(试行)》。对于上述两个规定中未列的项目及不能统一的监测方法,由化学工业部环保监测中心提出科研计划,组织有关单位开展工作,尽快提供和逐步统一监测分析方法,并由化学工业部颁发暂行标准分析方法。
  第十七条 监测采样点,要求布局合理,简便易行,能准确反映污染物排放及危害环境的情况。对于随时都可能发生严重污染事故的场所应设报警装置。污染物的监测内容包括:污染物的浓度、废气和废水的排放量。
  第十八条 化工环保监测报告制度采用月、季、年报。三级站向二级站报月报。二级站向一级站报季报和年报。二、三级站在向上级站报送报表时应同时报送同级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 各级监测站应按化学工业部环保监测中心规定的统一格式和要求编写报告,每年要编写监测年报及污染状况报告。在参加污染事故调查后,也应写出调查报告报上级监测站及有关部门。
  第二十条 化学工业部环保监测中心应根据本规定制订实施细则。各厅、局、直属专业公司亦可根据本规定制订适合本地情况的实施细则贯彻执行,并报化学工业部环保监测中心备案。
  第二十一条 化工环保监测人员的待遇与所在单位的科技人员相同。监测技术成果和环保科技成果一样评定和奖励。
  第二十二条 接触有毒有害物质和从事污染源调查分析、采样和管理的工作人员,按规定享受劳动保护待遇和津贴。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化学工业部环保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