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字号】:国气办字[1985]第024号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中央/地方】:中央

【发布部门】:国务院各机构/各局/中国气象局

【效力级别】:中央法规/部门规章/部门规章

【实施日期】:1985/08/05

气象科技档案汇交规定

气象科技档案汇交规定

(1985年8月5日(国气办字

〔1985〕第024号))

    第一条 为了完整地保存气象科技档案,充分发挥在气象业务技术、科学研究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根据国家档案局有关规定和我局气象科技档案工作试行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根据气象科技档案的“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定期汇交”的管理原则,气象部门科技档案实行国家、省、地、县四级管理。凡是永久保存的科技档案都必须分别向各级气象科技档案馆汇交。

  第三条 北京气象中心资料室(对外称国家气象局气象档案馆)负责管理全国气象记录档案资料、国家气象局机关和各直属单位永久保存的科技档案,以及由国家气象局统一组织的重大专项气象科技活动(包括科学试验研究、科学考察等)中产生的科技档案。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局气候资料室(对外称省气象局气象档案馆)负责集中管理本省(区、市)气象记录档案资料,负责管理省局机关和直属单位永久保存的科技档案和由省局统一组织的较重大的专题气象科技活动中形成的科技档案。地、县气象部门负责集中管理本部门工作中形成的各类档案。

  第四条 气象科技档案的汇交。

  1.国家气象局机关及直属单位,对应立档保存的永久性科技档案,在本单位档案室保管10到15年向国家气象局气象档案馆汇交;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立档保存的永久性科技档案,保管10年左右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局气象档案馆汇交。

  2.由国家气象局统一组织的全国性或地区性的重大专项气象科技活动所产生的科技文件资料,应由主管单位按立档要求随时立好案卷,在工作完成后,向国家气象局气象档案馆归档汇交;由省气象局统一组织的全省性或地区性较重大的专题气象科技活动,所形成的科技档案,应随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局气象档案馆归档汇交。

  3.获各级奖励和列为各级重大科研项目的档案,随时由各级科研主管部门向同级气象档案馆汇交,本单位如需要可保存复制本。

  4.各种气象记录报表,仍按观测规范和有关规定的要求分别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局气象档案馆和国家气象局气象档案馆报送。

  5.撤销台站的档案资料,应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局气象档案馆移交。台站合并,其档案资料移交给合并后的台站,或上交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局气象档案馆。

  第五条 气象科技档案汇交的要求

  1.汇交的档案要按规定进行整理,保持全宗的完整性。重大科技项目的档案资料,从工作中开始就应注意积累,防止散失。

  2.立档单位编制的全宗介绍、案卷内容摘要、检索方法、参考资料目录应随同档案一起汇交。

  3.交接双方必须根据汇交目录(一式二份)清点核对,并在交接文据上签名盖章。

  4.直接归档汇交的档案,由主管单位按立档要求,整理成案卷,编写案卷内容摘要,并编造案卷目录一式二份,交接双方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