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字号】:[65]中劳薪便字381号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中央/地方】:中央

【发布部门】:国务院各机构/各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含劳动部)(已撤销)

【效力级别】:中央法规/部门规章/部门规章

【实施日期】:1965/09/10

劳动部工资局复女职工非婚生育时是否享受劳保待遇问题

劳动部工资局复女职工非婚生育时是否享受劳保待遇问题
(1965年9月10日 (65)中劳薪便字381号)



甘肃省劳动局:
  你局八月三十一日(65)劳薪字第0678号函收到。现简复如下:
  女职工非婚生育时,不能按照劳动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生育待遇。其需要休养的时间不应发给工资。对于生活有困难的,可以由企业行政方面酌情给予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