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字号】:铁改[1988]766号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中央/地方】:中央

【发布部门】:国务院各机构/各部/铁道部(已撤销)

【效力级别】:中央法规/部门规章/部门规章

【实施日期】:1988/12/09

铁路优秀中青年科学技术及管理人才选拔、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选拔优秀中青年科学技术及管理人才,并对他们进行重点培养,是建设好科技人员队伍、保持先进科技水平的有效措施,是一项长期的战略性任务。为了真正把有才能的科技人才选拔出来,为他们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充分发挥他们为铁路科技事业献身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特制定本办法。

  第2条 铁路优秀科技人才分三级进行选拔管理。第一级为需报国家人事部审批的有突出贡献专家;第二级为需报部审批的拔尖人才;第三级为各局院厂校级优秀人才。

  第3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类科学技术及管理人员。

  第二章 选拔条件

  第4条 选拔拔尖人才的标准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年龄一般在五十五岁以下,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应用技术研究方面获得国家发明三等奖以上,或省部级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的主要完成者;

  (二)在理论研究上有创造性成果,具有重大的科学价值,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或省部级自然科学二等奖以上的获得者;

  (三)在部级以上的重点工程、设计项目或重大科技攻关项目中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经济或社会效益者;

  (四)在科技及企业管理工作中,应用现代化科学管理理论及方法,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在解决科技面向经济、经济依靠科技问题上成绩显著者;

  (五)在引进、消化、吸收重大科技成果及先进设备中或企业的技术改造中,解决了关键技术,水平在国内处于领先地位,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者;

  (六)成绩显著、国内知名、同行公认的优秀教师。

  有突出贡献专家的选拔条件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三章 选拔程序

  第5条 选拔工作每二年进行一次。选拔对象由所在单位提出,上级主管人事部门审核,委托局一级专业技术职务高级评审委员会评议(不搞群众评议),经部属单位批准后报部审批。

  第6条 报部审批的拔尖人才,应按综合评议结果排列顺序。部审批时,将按排列顺序择优选拔;对拟报国家审批的有突出贡献专家,在事先征求单位意见后由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议,报部长批准后报送人事部审批。

  第7条 部对选拔工作只作宏观指导,不预先确定指标和分配名额。各单位要严格掌握选拔条件,确保选拔质量。

  第四章 管理与培养

  第8条 经上级审批确定为“有突出贡献专家”和“拔尖人才”,而未获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者,应分别认为具备研究员及其相应专业技术职务或副研究员及其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所在单位不再评审即可结合本人专业进行聘任。

  第9条 有突出贡献专家及拔尖人才,由部直接掌握,委托所在单位代部管理。主管人事部门应对他们进行追踪考察,每三年考核一次,并将考核结果及时存入本人业务考绩档案。

  第10条 为了保持有突出贡献专家和拔尖人才工作的稳定性,对他们的工作一般不调动或调整,不过多兼职,凡涉及他们工作的调动,所在单位应事先征得部干部部的同意后方可办理。对他们的奖惩、离退休和调整应报部备案。

  第11条 建立与科技专家的联系制度,及时反映、解决专家提出的意见和的建议。

  第12条 有突出贡献的专家,由人事部颁发荣誉证书;技尖人才,由部颁发荣誉证书。

  第13条 有突出贡献专家及拔尖人才可享受以下生活待遇:

  (一)经批准选定为有突出贡献专家的人员和拔尖人才,给予晋级奖励,其职务工资一般提升一个工资等级,有特殊贡献的可以提升两个工资等级,但均不得超过本人聘任职务的最高工资标准。对职务工资已达到现任职务最高工资标准的,则不给晋级奖励,可给予其他种类奖励。在聘任为新的专业技术职务,工资进入该职务最低等级后,不得冲销由于评为优秀科技人才后所增加的工资级数。

  (二)保健医疗照顾;

  (三)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优先解决住房;

  (四)提供因公、因病用车;

  (五)每年不少于15天休假。

  第14条 积极为他们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出国进修、考察等提供条件;对他们急需的科研开发经费、图书、仪器设备等,优先给以支持与照顾;根据工作需要,酌情配备助手。

  第15条 以他们为中心,积极组织专业技术、学科组,形成梯队。

  第16条 各单位应通过报刊、电台、电视等多种渠道,对优秀科技人才的事迹进行宣传报导,扩大知名度,推动两个文明的建设。

  第五章 附 则

  第17条 对在选拔中弄虚作假、谎报成果的,经部核准后取消其荣誉称号,恢复原工资及待遇。

  第18条 局院厂校优秀人才的选拔管理办法,由各单位根据本办法精神制定。

  第19条 本办法由部干部部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