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工资局复关于非因精减不当而退职的人员重新参加工作的工龄计算问题
劳动部工资局复关于非因精减
不当而退职的人员重新参加工作的工龄计算问题
(1965年10月11日 (65)中劳薪群字15387号)
贵州省劳动局:
关于非因精减不当而退职的人员,由于生产(工作)需要重新录用时,其在精减前和重新录用后的工作时间应否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的问题,可以根据我局(65)中劳薪字第105号复河南省劳动厅函中的精神办理。即:“在精减期间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领导批准退职的职工,当他们再次参加工作后,不论是否回单位工作,也不论是否退回已领的退职补助费或生产补助费,其退职以前的连续工作时间,均可以与再次参加工作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