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字号】:[65]卫计张字第809号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中央/地方】:中央

【发布部门】:国务院各机构/各社/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效力级别】:中央法规/部门规章/部门规章

【实施日期】:1965/10/27

卫生部、财政部关于改进公费医疗管理问题的通知

卫生部、财政部关于改进公费医疗管理问题的通知
(〔65〕卫计张字第809号 〔65〕财文杜字第509号)



  一、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人员治病的门诊挂号费和出诊费,改由个人缴纳,不得在公费医疗经费中报销。但因公致伤、二等乙级以上革命残废军人等的挂号费和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人员实行计划生育的费用,以及在华的外国专家及其家属的公费医疗问题,均仍按照现行的有关规定办理。
  各单位医务室(包括医务所、校医室等)有医生看病的,请根据各地的具体情况,也可酌收适当的挂号费。
  关于收缴享受公费医疗人员门诊挂号费和出诊费的具体办法,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加以研究规定,但收费的措施,最迟自1966年元旦开始执行。

  二、近几年来很多地区,实行了营养滋补药品(包括可以药用的食品)自费的办法,对合理使用药品和节约经费开支等方面,都收到了显著的效果,今后还要坚持执行。目前,还没有实行营养滋补药品收费的地区,也应考虑尽快实行。
  至于营养滋补药品收费的范围和品种,先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规定,俟待条件成熟后,再作全国统一的安排。

  三、关于整顿和改进公费医疗的管理,各地区都应认真地研究,并采取相应的措施;有些地区已经实行的改进管理的办法,可继续实行,产注意总结经验,不断改进。

  四、劳动保险的医疗制度的改进,以及军队的医疗待遇的问题,另请有关部门研究规定。

                         1965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