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送货办法实施细则
(铁道部、交通部、煤炭工业部 (65)铁运货字第2983号 交水商(65)字第141号 (65)煤发 2266号 1965年12月10日 1966年1月1日起实行)
一、根据《煤炭送货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煤炭送货工作,涉及到产、运、需各个方面。要做好这项工作,关键在于各有关单位都必须政治挂帅,以毛泽东思想为指针,全心全意地为人民服务,正确处理企业之间的关系:既要有分工,又要讲协作;既要有必要的制约,更要强调互相促进;既要有一定的手续,更要政治挂帅。在处理具体问题的时候,必须本着严格要求自己的精神,发扬留困难、让方便的共产主义风格,反对“一事当前,先替自己打算,然后再替别人打算”。
煤炭送货工作中发生的具体问题比较多。本实施细则也不可能对每一个具体问题都做出详尽的规定。因此,各有关单位在执行中,应当本着实事求是、公平合理的精神和有利于发展生产的原则,对待本实施细则的未尽事宜。
二、关于变更煤炭订货合同问题
煤矿和用煤单位,都必须严肃认真地签订并执行煤炭订货合同;需要变更品种、级别、交货时间等合同内容的时候,应当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协商解决。
用煤单位变更结算银行名称和账号,必须在十天以前通知煤矿,以利结算。
三、检查煤炭质量的方法
煤矿和用煤单位检查煤炭质量,都应当按照科学技术委员会颁发的《国家标准》执行,没有《国家标准》的部分,按照煤炭工业部颁发的《部标准》执行。
四、质量不合格的煤炭如何赔偿问题
(一)煤矿应当根据自己的化验、测定结果,在月度终了后十五天内,按照下列规定,分别用煤单位(每一个结算户头算一个用煤单位),列出质量不合格的赔偿清单,并主动办理补煤或退款手续:
1.灰分:凡超过规定上限与波动系数之和的,应当按批单独计算,其余各批全月加权平均计算。其结果:实际灰分超过规定上限的,即按照《煤炭产品出厂价格管理办法》规定的定级方法和基本价格,降级处理。退还价款的金额按下式计算:
退还价款的金额=供煤吨数×(原等级基本价格-降级后基本价格)
2.全水分:凡超过规定上限与波动系数之和的,应当按批单独计算,其余各批全月加权平均计算。其结果:实际全水分超过规定上限的(洗精煤为超过计量水分的)其超过部分,按一比一补发煤炭,运费由煤矿负担(洗精煤超过计量水分,但未超过规定全水分上限的部分,由用煤单位负担)。
用轨道衡量重量的,补发煤炭的重量按下式计算:
100%-实际全水分%
补发煤炭的重量=供煤吨数×(1- ---------------------)
100%-规定全水分上限%
(洗精煤为计量水分%)
用检尺测量方法计算重量的,水分超过规定标准,在测定容积比重时的解决,不再按月清算。
3.含矸率:哪一批超过规定标准,其超过部分,按一比一补发煤炭,运费由煤矿负担。
100%-实际含矸率%
补发煤炭的重量=供煤吨数×(1- ---------------------)
100%-规定含矸率%
4.块煤限下率:哪一批超过规定标准,其超过规定标准的部分,按同等级的混煤价格降价处理。计算方法为:
100%-实际限下率%
块煤限下率超过部分的重量=供煤吨数×(1- ---------------------)
100%-规定限下率%
块煤限下率超过部分的赔偿金额=块煤限下率超过部分的重量×原发块煤每吨价格×(原发块煤比价率-同等级混煤比价率)
上例公式中的“比价率”,按照《煤炭产品出厂价格管理办法》中的规定执行。
5.灰分和含矸率,都不合格的时候,只赔偿一项,哪一项赔偿金额多,即按哪一项赔偿。
(二)煤矿对于用煤单位在到站抽查发现的煤炭质量不合格的意见,如无异议,应即按照下例规定赔偿:
1.灰分:超过规定上限与波动系数之和的,按本条第 (一)款第1项所列公式计算。
2.含矸率:超过规定标准的,按本条第(一)款第3项所列公式计算。
3.块煤限下率:超过规定标准与运输卸车过程中破碎率 (百分之五,绝对值)之和的,按本条第(一)款第4项所列公式计算,但应按下列公式计算块煤限下率超过部分的重量:
100%-到站实际限下率%
块煤限下率超过部分的重量=经筛选的该车原发重量×(1- -----------------------------)
100%-(规定限下率%+5%)
(三)煤矿在月度终了后计算煤炭质量不合格的赔偿额的时候,应当将用煤单位在到站抽查过的部分扣除。
五、用煤单位在到站抽查煤炭质量的有关事项
(一)供需双方对于灰分如果有异议,应当将煤矿保存的该批煤炭的证明煤样,交由双方同意的化验机构进行复验。复验结果,双方均不得再提出异议。复验费由责任单位负责。
(二)抽查煤炭的含矸率的时候,选出的粒度大于五十毫米的矸石,必须单独堆存,以备煤矿有异议的时候,共同进行复查。筛选的结果,按下式计算:
从该车中选出的大于50毫米的矸石重量
到站实际含矸率=-------------------------------------×100%
经筛选的该车原发重量
(三)煤车到站后,如果用煤单位认为块煤限下率不符合规定标准,应当将该车块煤在卸车地点单独堆存,妥为保管,并及时与煤矿协商处理,协商不一致的时候,再进行筛选,筛选的结果,按下式计算:
从该车中筛出的规定粒度下限以下的重量
到站实际块煤限下率=-------------------------------------×100%
经筛选的该车原发重量
(四)以上公式中的“经筛选的该车原发重量”,均系指未抽查重量的煤车而言。如果用煤单位在抽查含矸率和块煤限下率之前(或同时),已经按照规定抽查了重量,并且确有亏吨或涨吨现象,则可将上列公式中的“经筛选的该车原发重量”改为“到站实际重量”。
六、关于测定商品煤炭容积比重问题
(一)煤炭的容积比重,由矿务局组织各矿(厂)按时进行测定。车站应当积极给予支持。
(二)煤炭容积比重是计算装煤重量的标准。测得准确与否,关系重大。因此,煤矿必须对有关职工加强政治思想教育,使他们能够从整体利益出发,严肃认真、实事求是地对待这项工作;在测定过程中,既要抓好技术操作,更要抓好思想作风,以保证测定结果准确可靠,公平合理。
(三)不同装车地点,不同装车方式、不同品种、不同等级的煤炭,必须分别测定其容积比重。
(四)测定煤炭容积比重时使用的煤炭的加权平均实际灰分,应当符合规定的灰分标准,否则该次测定结果无效。
测定煤炭容积比重时使用的煤炭的加权平均实际全水分、含矸率和块煤限下率等,必须与平时发运的煤炭基本相同。
(五)测定煤炭容积比重的方法,有以下两种,由矿务局根据具体条件选用:
1.装火车过轨道衡法:
(1)装煤以前,先测量车箱内部的长度、宽度和车帮高度,然后称出车皮重量。
(2)装煤和平车的操作,必须与平时相同。在装车地点将煤车顶面平整并立即量出实际装载煤炭的高度。然后称出煤车的总重量。煤车的总重量减去车皮重量,即为该车实际装载的煤炭重量。
(3)车箱装载煤炭的容积=车箱长度×车箱宽度×实际装载煤炭的高度。长、宽、高度的测量方法,按照《煤炭装车检尺计量手册》中的规定办理。
(4)称出煤车的总重量以后,立即按照本实施细则第三条的规定,采取煤样,化验其灰分和全水分。
(5)用这种方法测定容积比重,所用煤炭的总重量,不得少于一百三十吨(三车)。
2.装火车过磅秤法:
(1)装煤、平车、测量的要求,与“装火车过轨道衡法”相同。
(2)量完实际装载煤炭的高度以后,立即按照本实施细则第三条的规定,采取煤样,化验其灰分和全水分。采样后再称出该车实际装载的煤炭重量(采出的煤样重量,必须加入)。所用之磅秤,应当事先校正准确。称量时以吨为单位,保留到小数点以后第三位,第四位四舍五入。称量过程中,必须防止煤炭抛撒。所用筐的皮重,应当在装煤以前和过磅结束以后,分别称量,取其平均值。
(3)用这种方法测定容积比重,所用煤炭的总重量,不得少于八十吨(两车)。
(六)煤炭容积比重的测定工作,应当在矿区以内进行,在实际装载的煤炭重量以外,不得再加任何损耗。
(七)煤炭容积比重的计算公式:
各车实装煤炭的总重量
1.洗精煤交运费的容积比重=-------------------------------------(依此划线装煤)
各车装载煤炭的总容积
100%-测定容积比重时的实际全水分% 各车实装煤炭的总重量
2.洗精煤收煤款的容积比重=-------------------------------------×----------------------------
100%-计量水分% 各车装载煤炭的总容积
3.除洗精煤以外的其他各种煤炭,测定容积比重时的实际全水分,超过规定全水分上限的,其交运费、收煤款的容积比重均按下式计算:
100%-测定容积比重时的实际全水分% 各车实装煤炭的总重量
煤炭容积比重=-------------------------------------×----------------------------
100%-规定全水分上限% 各车装载煤炭的总容积
4.除洗精煤以外的其他各种煤炭,测定容积比重时的实际全水分,没有超过规定全水分上限的,其交运费,收煤款的容积比重均按下式计算:
各车实装煤炭的总重量
煤炭容积比重=----------------------------
各车装载煤炭的总容积
(八)商品煤炭容积比重以吨/m3为单位,保留到小数点以后第三位,第四位四舍五入。
七、煤矿用检尺测量方法计算重量的时候,其量车、划线、平车工作,按照《煤炭装车检尺计量手册》中的规定办理。
八、路矿双方对于煤车的交接、检查工作,按照《铁路货物运输规程》的规定办理。
九、关于复查标记状态发生变化的煤车的重量问题
由车站会同用煤单位,实际测量标记状态变化部分的体积,然后乘以货物运单上记载的煤炭容积比重(货物运单上没有记载的由双方商定),所得之积,即为短少的重量。短少的重量,由铁路部门赔偿。赔偿办法,按照《铁路货物运输规程》的规定办理。
十、关于抽查标记状态没有变化的煤车的重量问题
(一)用轨道衡抽查:所用之轨道衡,必须有半年以内的检衡合格证。车皮自重以标记自重为准。抽查水洗煤和水采煤的时候,过轨道衡以后,用煤单位还必须按照本实施细则第三条的规定,在抽查重量的各该煤车上采取煤样,化验全水分,然后再将衡量出的重量,按下列公式折算成含规定水分的到站重量:
100%-到站实际全水分%
含规定水分的到站重量=衡量出的重量×----------------------------
100%-规定全水分上限%
(洗精煤为计量水分%)
衡量出到站重量(水洗煤和水采煤为算出“合规定水分的到站重量”)以后,即与原发重量(收煤款的重量)相比,到站重量多于原发重量的部分,即为涨吨量。到站重量比原发重量短少的数量,超过原发重量的百分之一点二的部分,即为亏吨量。
(二)用量线方法抽查:卸车以后,立即以钢尺或木尺,测量车箱内部的实际长度、宽度以及煤矿所划作为装煤高度标志的白线高度。测量的方法和部位是:
长度:顺着车箱的一个侧板,在车底和车顶各量一次,取两次的平均值。
宽度:在距离车箱的两块端板的四分之一处,在车底和车顶各量一次,取四次的平均值。
高度:在煤矿所划六条白线处,自白线下缘垂量直至车底,取六次的平均值。对于所划白线已看不清楚的煤车和起脊装载无法在车帮内侧划白线的煤车,均不再测量,以货物运单上记载的高度为准。
根据测量的结果和货物运单上记载的煤炭容积比重,换算出到站重量以后,即与原发重量(收煤款的重量)相比,两者相差在零点二吨及零点二吨以下的,该车煤炭即算不亏不涨。两者相差在零点二吨以上的,到站重量比原发重量多多少,即为涨吨多少;到站重量比原发重量少多少,即为亏吨多少。
(三)用轨道衡和量线方法抽查的时候,抽查的车数,由车站与用煤单位商定。抽查费先由用煤单位垫付。凡是发生亏吨或涨吨的煤车,车站均应在当日内严肃认真地编制货运记录,交由用煤单位转交煤矿。亏吨的,由煤矿补发煤炭并负担运费和抽查费:涨吨的,用煤单位应当向煤矿补交煤炭的价款,并向车站补交运费。
(四)用磅秤抽查: 由用煤单位自行在卸车的当时、当地过磅,不得在转运或倒堆以后再过磅。所用之磅秤,必须事先校正准确,需要在车站的货场内过磅的,应当事先征得车站同意。过磅过程中,必须采取措施,防止煤炭抛撒。
称出的到站重量比原发重量(收煤款的重量)短少的数量,超过原发重量的百分之二的,才算亏吨。对于亏吨的煤车,用煤单位可以将盖有本企业公章的过磅记录寄交煤矿,煤矿应当补发煤炭并负担运费。
对于水洗煤和水采煤,用煤单位在卸车之前,必须按照本实施细则第三条的规定,在抽查重量的各该煤车上,采取煤样,化验全水分。称出重量以后,再折算成含规定水分的到站重量。折算方法与本条第(一)款相同。不能化验全水分的用煤单位,不要用磅秤抽查水洗煤和水采煤的重量。
十一、关于水陆联运的煤炭,如何验收重量问题
煤车到达第一个换装港口的车站以后,站、港双方应当共同派员逐车进行检查。标记状态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的方法全部复查,复查结果由车站编制货运记录,随同货物运单交由用煤单位向到达港(站)要求赔偿。标记状态没有变化的,如果用煤单位要求抽查某个煤矿的煤车,站、港双方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 (二)两款规定的方法进行抽查,抽查的车数,以该矿煤车总数的百分之十为限。抽查费由港口统一向用煤单位核收。抽查结果,每月由港口编制一次记录,分别寄交用煤单位和煤矿。重量短少的煤车,由煤矿退还短少部分的价款并负担抽查费;重量超过的煤车,由用煤单位补交价款。不论重量短少或超过,水、陆运费一律不再清算。到达港(站)与用煤单位的交接办法,按照《铁路和水路货物联运规则》的规定办理。
煤炭每换装一次的损耗标准暂定为百分之一。
煤炭在水路运输过程中的自然减量标准暂定为百分之一点五。
水陆联运的煤炭,如果经过两次铁路或两次水路运输,其运输自然减量标准,仍按一次计算。
十二、其他
(一)煤矿由于发运的煤炭亏吨和全水分、含矸率不合格,而给用煤单位补发的煤炭,不算销售量。如果采用退还价款和运费的办法处理,则应扣减销售量和销售收入。运费和抽查费从煤炭成本中的其他支出项下支付。
(二)煤矿由于发运的煤炭的灰分和块煤限下率不合格,而给用煤单位退还的价款,从煤炭成本企业管理费中的罚金支出项下支付。复验费和筛选费,从煤炭成本中的其他支出项下支付。
(三)本实施细则中所有的重量;价格、金额;长、宽、高度,除已注明者外,一律以吨、元、米为单位,保留到小数点以后第二位,第三位四舍五入。
(四)用煤单位在到站抽查发现煤炭质量不合格或者亏吨的,应当在二十天以内(自收到煤炭之日起计算)通知煤矿 (并将有关的化验单、筛选记录,货运记录、过磅记录一并寄去),逾期煤矿即可不再受理。煤矿接到用煤单位的通知以后,如果有异议,应当在二十天以内答复对方或者派员前去处理,逾期即作为同意对方意见。凡是已经同意的,煤矿必须尽速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