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字号】: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中央/地方】:中央

【发布部门】:国务院各机构/各委/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计划委员会)

【效力级别】:中央法规/部门规章/部门规章

【实施日期】:1989/01/21

新产品新技术开发推广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新产品新技术开发推广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1989年1月21日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支持企业的技术开发,使地方的新产品新技术开发和推广有一个稳定的资金来源,并能充分发挥资金效益,特建立地方“新产品新技术开发推广基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基金是国家计委会同财政部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经委(计经委)会同当地财政部门共同建立。其宗旨是支持以企业为主体的、以国内外市场为导向、以经济效益为目标的新产品新技术开发,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第三条 基金的资金来源要充分发挥中央、地方和企业的积极性,多渠道筹集,其主要来源有:
  (一)地方财政的技术开发拨款;
  (二)国家计委的技术开发拨款;
  (三)原国家经委下拨的技术开发费回收部分;
  (四)国家、地方银行的科技贷款;
  (五)地方主持的国家科技攻关项目拨款按规定的回收部分;
  (六)本基金的回收部分;
  (七)其它来源。
  第四条 各地经委(计经委)、财政厅(局)每年一月底前将当年地方财政用于该基金的拨款额度的正式文件报国家计委科技司和财政部工交司,国家计委会同财政部根据各地拨款额度按比例匹配拨款。匹配比例另定。
   
  第五条 各地经委(计经委)按照国家和地方的经济发展战略、产业政策和产品结构调整要求,编制年度新产品新技术开发推广计划(计划报国家计委科技司),基金主要用于该计划的实施。
  第六条 用于企业的新产品开发,优先支持企业民科研机构、大专院校合作开发具有我国特色的技术密集、附加价值高的产品。
  第七条 用于企业开发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以及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国产化。
  第八条 用于新技术的推广,以国家制定的重点新技术推广项目计划为指导,优先支持推广节约能源、原材料、节水,提高产品质量,提高劳动生产率,治理“三废”,安全生产等效果显著的新技术。
  第九条 开发推广农业增产增收技术。
  第十条 用于国家计委安排的少数的技术开发、推广项目。
  
  第十一条 各地基金以经委(计经委)为主会同当地财政部门共同管理。各地可根据需要设立具体办事机构。
  第十二条 基金实行有偿使用,可按一定利率收取基金使用费,企业归还基金和支付使用费,可用企业税后留利和超承包多得留利归还。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用自有资金或该基金项目实现的收入归还。
  第十三条 各地经委(计经委)要与财政、金融部门密切配合,采取有效的措施,保证基金按时回收。回收的基金以及收取的使用费,应继续纳入本基金周转使用,不准挪作他用。各地经委(计经委)对基金的发放、回收、余额以及项目的安排等应设专帐管理,并按期向财政部门报送基金的使用情况。有条件的地方应对基金项目实行跟踪反馈责任制管理。
  第十四条 各地经委(计经委)会同当地财政、金融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基金的具体管理办法,内容应包括:项目的咨询、论证、招标、合同签定、鉴定、验收以及基金的有偿使用等办法(管理办法请于1989年4月底以前报国家计委科技司和财政部工交司)。
  第十五条 国家计委会同财政部对各地基金的使用和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对违反本管理办法的,将采取必要的措施予以纠正。
  第十六条 各地每年1月底以前,将上年的基金使用情况、拨款文件及新产品新技术开发推广工作总结报国家计委科技司和财政部工交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