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字号】:[66]国海调字第157号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中央/地方】:中央

【发布部门】:国务院各机构/各局/国家海洋局(已撤销)

【效力级别】:中央法规/部门规章/部门规章

【实施日期】:1966/04/23

国家海洋局关于断面调查资料及时向水产部门提供的办法

国家海洋局关于断面调查资料及时向水产部门提供的办法
(1966年4月23日 (66)国海调字第157号)



  为使海洋标准断面调查资料及时为渔业生产服务,根据水产部的要求,经研究后提出如下资料供应办法:
  一、资料供应内容为:水温、盐度、透明度及有关水化学浮游生物资料,其中水温、盐度、透明度应于调查船返港后及时提供。

  二、提供单位:北海分局断面调查资料由水产部海洋水产研究所直接联系;东海分局断面调查资料由东海水产研究所直接联系。每月调查船返港后,希北海断面队、东海断面队及时通知上述有关水产研究所来队自行抄录。其他水产部门需要资料时,由海洋水产研究所、东海水产研究所自行提供,断面队不另送抄。

  三、为研究鱼类的主要饵料生物,东海水产研究所须在北纬31°以南,东经123°以西;北纬32°以北,东经123°以东调查海区的现有断面上派人上船自行采样,希予以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