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字号】: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中央/地方】:中央

【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

【效力级别】:中央法规/法律/法律

【实施日期】:2010/08/28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修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修正案

(2010年8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

 、二○一二年选举第四任行政长官人选的选举委员会共1200人,由下列各界人士组成:

  工商、金融界                    300人
  专业界                       300人
  劳工、社会服务、宗教等界              300人
  立法会议员、区议会议员的代表、乡议局的
  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代表、香
  港特别行政区全国政协委员的代表           300人
  选举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
  二、不少于一百五十名的选举委员可联合提名行政长官候选人。每名委员只可提出一名候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