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字号】: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中央/地方】:中央

【发布部门】:国务院各机构/各委/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计划委员会)

【效力级别】:中央法规/部门规章/部门规章

【实施日期】:1986/01/01

国家计委关于外国专家招待所建设标准的若干规定

国家计委关于外国专家招待所建设标准的若干规定

(1985年12月3日)

第一章 总则


 为了在外国专家招待所(以下简称外招)的建设中,更好地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掌握好建设标准,特制订本规定。
 外招的建设要为来华的外国专家提供较好的生活和工作条件,同时要贯彻勤俭节约的精神,精心设计、精心施工,用较少的资金把外招建设好。
 厂区附近有可供外国专家居住的宾馆或招待所时,不得兴建外招;如现有宾馆、招待所床位不足,可由建设单位商有关部门和单位向建设银行申请贷款进行改(扩)建。
  如外国专家人数不足15人,原则上不单独建外招,由建设单位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安排。
 确实需要新建外招的,原则上应建于厂区,以利于建设单位的集中管理,共用水、电、汽源、节省辅助面积。
 外招的建设,要立足于当前的使用需要;同时要兼顾专家离华后的长远使用方向,以提高外招的利用率,发挥投资效益,但不得借口考虑今后的使用需求而扩大建设规模和提高建设标准。

第二章 建设规模


 外招的规模按建设期间接待外国专家的人数和需要考虑。总床位数应按合同规定分期分批来华高峰人数(包括按合同规定的家属)又留有10%余量的办法确定。
 每床位综合建筑面积指标控制在50-60平方米(50床位以下为60平方米,200床位以上为50平方米)。如果合同规定能部分为二人一间时,面积指标应低一些。

第三章 建筑用地指标


 5层以下的建筑,其用地系数(既建筑总面积与用地面积之比)应为0.8左右;设有电梯的多层建筑应达到1.5以上。均含外招院内设置的小型活动场所和绿化用地;

第四章 客房及公用服务设施


 客房标准
  1.专家住房原则上按一人一间考虑。但要留有加床位的可能。单间客房的面积包括壁橱、卫生间及室内过道在内为20平方米左右。其中居住部分面积为14平方米左右。
  2.双套间客房数按合同规定带眷比例设置。
  3.合同规定需设少数三套间的,采用单位和双套间中间开门灵活组合的方式。
  4.合同规定需要有自炊条件的,可适当设置少数厨房。
  5.居室层高不得超过3米,室内如采用空调,层高可适当降低。
 公用及服务设施
  1.根据专家的生活、工作习惯,并要考虑到长远使用的合理性,可设置小型会议、会客、阅览、文娱、小卖、理发、医疗、邮电等用房。
  2.各种库房、机房、洗衣房、工用人员内部办公及值班等辅助用房,要尽量节约面积。
  3.厨房及餐厅面积,按接待就餐高峰人数及在宴会时我方陪同人数考虑。
  4.车库、外围设施应尽量利用工厂已有建筑和设施。
  5.公用面积尽量考虑多功能使用。

第五章 设备标准


 应设置冷热水系统及采暖降温设施。
  采暖降温方式应根据当地具体情况确定。
 5层以上建筑可设电梯。
 客房卫生间设坐式大便器、洗脸盆、洗浴设备。
 家具设备以适用为准,货源应力求就地就近解决。
  在客房内要预留电视天线和电器插座,并适当考虑电负荷余量。

第六章 装修


 装修应力求经济美观,不得采用高级装饰。要因地制宜,尽量采用当地建筑材料。

第七章 附则

 教育、卫生、外贸等部门若兴建外招,亦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各地、各部门可在本《规定》确定的各项指标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抄送我委标准定额局。
 本规定从1986年1月1日起执行。1978年原国家建委颁发的《关于外国技术人员招待所建筑标准的几点意见》同时废止。
附:《关于外国专家招待所建设标准的若干规定》的几点说明
  1978年原国家建委颁发了《关于外国技术人员招待所建筑标准的几点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通过几年的实践,证明“意见”的基本精神是可行的,但在某些具体指标上,有关的设计、使用单位和业务主管部门先后提出过一些意见。随着我国对外开放政策的贯彻执行,还将继续引进智力、引进技术和进口设备,来华工作的外国专家亦将随之增加。为了解决他们的居住问题,还将兴建一些外国专家招待所(以下简称外招)。为了在今后的外招建设中,有一个统一的标准,我们对近几年来建成的部分外招进行了调查,征求了部分设计、建设、使用单位的意见,并于今年11月邀请有关部门、省计委、工厂和设计院参加的会议上,进行了研究,在“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关于外国专家招待所建设标准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就“规定”中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说明:
  1.国务院外专局曾指出:“到我国来工作的外国人,不论是经济专家、教育专家、还是技术人员(包括工人)等等,统称为专家”为使称呼一致,我们在“规定”中把来华工作的外籍人员,统称为外国专家。
  2.由于我们国家目前还是一个发展中的国家,艰苦奋斗,勤俭建国,仍然是我们在今后建设中必须坚持的一条重要原则。所以,我们在外招的建设中,不仅要考虑为来华的外国专家提供较好的生活和工作条件,还必须认真贯彻勤俭节约的精神。
  3.我们在调查中发现,床位数较少的小型外招,利用率低、公用部分所占比例偏大,综合经济效益较差。如:有的厂来华的外国专家,按合同规定,高峰人数仅10多人,所建的外招,总建筑面积为3000多平方米,设计了32张床位,平均每床建筑面积高达100多平方米。其中,公用部分面积(包括公共部分、餐饮部分、行政后勤部分用房)占总建筑面积的60%以上,很不经济。再加之床位少、建设地点较偏僻、不便接待会议和旅游等因素,专家离华后,外招利用率很低。因些“规定”中明确指出,原则上不应再建这种类型的外招。建设单位可根据具体情况,利用已有条件,采取多种办法,进行局部改造、改善居住条件后作为外招。例如:有的厂是利用内招的部分客房,通过改造,装修后接待外国专家的;有的厂采取内、外招合建的方式一幢楼分成两个出入口,集中管理,分开使用;还有的厂则是内、外招建在一起,共用管理人员,共同厨房、库房、值班用房等。这样做不仅节省了人力,节约了面积,也节省了投资。
  4.胡耀邦同志曾提出:“要与外国专家交朋友,要把友谊搞得生动活泼。”根据耀邦同志的指示精神,结合我们调查的情况,我们认为,新建外招,原则上应建于厂区(厂区指该厂管辖的生活区、生产区等范围之内)。一方面是便于同外国专家工作、交往、学习,另一方面是有利于对外招的管理和对外国专家的照顾。如交通、安全、就餐及休息等问题都比较容易解决。同时,可利用厂区的已有设备、设施和能源等。这样也比较节约。因此,我们提出了“新建外招,原则上应建于厂区”的规定。
  5.外招建成后,外国专家居住的时间一般是短期的,而对外招的使用则是长期的。我们认为,在确定外招建设方案时就必须充分考虑到外招的长远使用方向,以提高利用率,发挥投资效益。从我们的调查中看到,外国专家离华后,外招有以下几种使用情况:(一)作为旅游宾馆。如:有的厂离旅游、名胜地点较近,直接同旅游部门挂钩,接待旅游宾客。(二)作为内招。如:有的厂在客房内增设了床位。除接待国内工作人员以外,还时常接待一些地方及全国性会议,利用率较高。(三)作为疗养用地。如:有的厂外招,现在的经常任务是接待干部疗养。以上这些不同用途的例子,对外招的长远利用都取得了较好的经验。所以我们对外招的建设原则,做出了“要立足于当前的使用需要,同时要兼顾专家离华后的长远使用方向”的规定。
  6.外招总床位数的确定,除考虑高峰人数外,还应考虑到一些不可预见的因素。如:建设期间,临时增加外国专家等情况。因此,应留有少量余量。根据调查情况分析,其余量一般按高峰人数的10%左右考虑比较合适。
  7.据部分设计、建设和使用等单位反映,“意见”中每床建筑面积指标(45-50平方米)定得偏低。实际上绝大部分已建成的外招,都超过了这个指标。我们通过实地调查、综合分析之后,修订了这一标准。同时,考虑到外招的长远使用方向,客房要加设床位,接待人数会随之增加,因而不能把公用部分面积压缩得太紧。所以我们提出每床综合建筑面积为50-60平方米。
  8.经过调查,单间客房面积(20平方米左右)基本适用,故仍采用了这个指标。公用面积可根据各种用房的实际需要来定。力求适用、方便、节约。
  9.“规定”中第十一条 ,对采暖降温方式进行了改动。据调查,外国专家比较注意室内温度。冬季他们常自行安装一些电取暖器,昼夜使用,耗电量大。既不经济,又不安全。我国南方地区,冬季阴冷、潮温,夏季又十分炎热。有的外招设置了暖气采暖,而后又增添空调设备,反而造成更大的浪费。鉴于这种情况,我们在“规定”中写明采暖降温方式应根据当地具体情况确定。
  10.基本建设项目已采取投资包干责任制的办法,外招是工厂的一个分项工程,包括在投资包干范围之内,因此,我们不再单独提出投资控制办法。此外,我国正值合理调整价格体系之际,各地建筑材料的产、供、销情况也不一样,不便统一制定投资标准。外招的土建单方造价和室外管线、公共设施费用,以及家具设备购置费等,可由建设单位参照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的低档旅游宾馆的实际建设费用标准略低一些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