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字号】:[85]化计字第1121号文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中央/地方】:中央

【发布部门】:国务院各机构/各署/海关总署

【效力级别】:中央法规/部门规章/部门规章

【实施日期】:1986/01/01

化工部关于化工新产品投产计划管理暂行办法

化工部化工新产品投产计划管理暂行办法


(1985年12月19日以(85)

化计字第1121号文发布)

第一条 为了积极促进化工新产品的发展,加速化工产品结构的调整,提高全行业和社会的经济效益,本着改革的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化工新产品是指第一次生产的具有新结构、新组分、新性能、新规格的化工产品,包括新开发的产品、品种,老产品的更新换代和新增加的系列品种,经过化学工业部科技局及有关主管司局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公司)及计划单列市化工局(公司)组织技术鉴定,达到技术质量标准的化工产品。
  
  第三条 化工新产品分为两类:
  
  第一类是全国范围内第一次生产的化工新产品(暂称一类化工新产品),须由化学工业部科技局及有关主管司局组织技术鉴定证明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公司)组织技术鉴定证明并报经化学工业部科技局审核批准,确认为全国性的化工新产品。
  
  第二类是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第一次生产的化工新产品(暂称二类化工新产品),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公司)组织鉴定证明并批准为本地区的化工新产品。
  
  第四条 化工新产品投产计划是指通过中试(或模试)技术鉴定,达到质量、技术标准,具备正式投入生产条件的化工新产品的投产(包括试生产)计划,不是新产品的试制计划。
  
  第五条 对化工新产品既要鼓励发展,又要加强管理与指导,积极开展应用技术服务,加强市场调查预测,搞好产需平衡和合理布点,防止盲目发展、重复生产,搞好三废治理,防止环境污染。
  
  第六条 按照统一计划分级管理的原则,化学工业部主要掌握全国化工新产品发展情况和管理现行部管生产计划产品目录内的主要化工行业的新产品、新品种的投产计划(今后视发展情况可将达到一定规模的有发展前途的重要新产品逐步纳人部管计划产品目录内),其他新产品的投产计划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公司)负责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公司)要指定一个部门和专人专管或兼管新产品投产计划工作。
  
  第七条 对列入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公司)投产计划的新产品生产所需原材料,按现行物资供应体制,各级主管分配部门应给予照顾、积极安排。其产品销售,凡属现行部管产品由化学工业部主管分配,其他产品将根据发展情况,再行商定。
  
  第八条 按照国发(1985)21号文规定,对列入计划投产的新产品,可向当地政府申请低息贷款和产品减免税等优惠待遇。
  
  第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公司)每年将本地区范围内第一次生产的全部化工新产品,按附表格式要求单独编制新产品投产计划,其中属部管计划产品要附部和省级的新产品技术鉴定证书(内容应包括:新产品的化学名称、结构式、分子式、性能、用途、生产工艺和三废治理等),一并上报化学工业部计划司和科技局各一份。
  
  第十条 化学工业部计划司会同科技局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报的新产品投产计划和技术鉴定证书进行审查筛选,提出年度全部一类化工新产品投产的品种目录汇编资料,供有关部门参阅,其中属部管计划产品由部负责平衡安排下达计划,其他新产品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公司)负责安排下达计划。
  
  第十一条 化工新产品投产后三个月到半年,由主管部门组织一次验收。
  
  第十二条 对新产品投产计划执行情况,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公司)每季检查一次,半年对部管计划新产品投产情况统计上报一次,年终对全部新产品投产计划执行情况全面统计总结一次,简要说明:计划完成情况,经济效益情况,存在的问题和措施建议等,于翌年一月份报化学工业部计划司和科技局各一份。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1986年1月1日起施行,由化学工业部计划司负责解释。
  
  附表 化工新产品投产计划表 省(区、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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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产量││││
  
  ││ 产品名称 │规格和结构│(t) │生产企业│鉴定单位│主要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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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部管计划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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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省管计划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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