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象科学基金管理试行办法
(1986年3月26日)
(国气科字〔1986〕第012号)
为贯彻、执行《气象科学技术研究体制改革试行方案》,设立国家气象局气象科学基金,以充分调动和发挥全国气象部门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气象科学技术的发展,加速气象事业现代化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气象科学技术研究体制改革的试行方案》,从1986年起,对国家气象局气象科研计划中的一部分应用基础性、规律性(包括预报方法)的研究项目试行基金制。为此,设立国家气象局气象科学基金(以下简称气象科学基金)。
第二条 气象科学基金是部门基金,主要面向全国气象部门科研、业务、教学单位。气象部门之外的高等院校、科研单位的个人也可申请。
第三条 国家气象局设立气象科学基金委员会,并下设若干个气象科学基金项目评审组。气象科学基金委员会是本基金的最高领导机构,气象科学基金评审组是气象基金委员会的执行机构。
气象科学基金委员会的委员和气象科学基金项目评审组成员,实行任期制,任期5年。
气象科学基金委员会和气象科学基金项目评审组的办事机构分别设在国家气象局科教司、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局和气象科学研究院的科教处。
第四条 气象科学基金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制订和修改基金有关政策和章程;聘任气象科学基金项目评审组成员;审定各项目气象科研的“七五”计划,掌握基金的支持方向;听取和审查气象科学基金项目评审组的年度计划和工作报告;审定各项目科研经费额度;发布气象科学基金的项目指南。
气象科学基金项目评审组的主要任务是:拟定本项目“七五”期间计划;拟定气象科学基金的项目指南;评审和批准申请的课题,经费分配;检查课题进度,审理结束课题的验收,上报年度计划和总结;建立、保管课题档案。
气象科学基金委员会和气象科学基金项目评审组的办事机构主要任务是:承办气象科学基金委员会或气象科学基金项目评审组日常事务性工作,建立保管项目和课题档案,以及有关事宜。
第五条 气象科学基金,主要来自国家科委拨给的科技三项补助费和机关团体、个人的捐助。在“七五”期间,国家气象局从国家计委拨来的科技三项补助费中提出一定比例用于气象科学基金。
第二章 气象科学基金的课题申请和审批
第六条 气象科学基金委员会一般每两年发布1次气象科学基金项目指南。申请者可以根据项目指南中提出的目标、要求选题申请。同时亦可以根据气象科学发展的动向,自行选题申请。
每个课题延续期限最多不超过3年。
第七条 气象科学基金采取个人申请,所在单位推荐,随时申请,定期审批的办法。
气象科学基金的申请者必须是工程师、助研、讲师及其以上的科技人员。初级青年气象科技人员申请者须由两名副研、高级工程师、副教授或以上人员推荐。
课题申请者必须是真正主持研究工作的课题负责人,不得由不参加研究工作的人员挂名。
第八条 凡申请气象科学基金者,均应填写申请书。申请书内容要填全,表达要明确、严谨、扼要。所填内容不符合要求者,不予受理。
申请书一式十份直接向该项评审组办事机构申请。
第九条 课题申请书由有关气象科学基金评审组受理,申请者应于每年8月底以前提出下年度的课题申请书,评审组根据需要组织同行评议。同时评议由评审组邀请3-5名工程师(或相当工程师水平)或以上的科技人员,实事求是,严肃认真地作出书面评议。同行评议名单要严格保密。
在同行评议与初审的基础上,由气象基金项目评审组判定是否资助,以及资助总额和年度分配额。
第十条 气象科学基金课题根据下列标准进行评选。
科学性:审度课题研究内容和研究方法的合理性,评估预计成果的水平和科学价值。
实用性:审度预期科技成果转化为气象业务应用的可能性及其可能带来的实际效益。
可行性:审度项目承担者的素质和水平,所在单位可提供的条件,有无完成任务的可能性。
第十一条 为了有利于促进边远地区科学事业的发展,在基本条件相同下,对于边远地区的科技工作者申请的课题要优先予以考虑。同时,鼓励跨部门、跨地区、跨单位的科技工作者协作,以充分发掘我国气象科学技术发展潜力,促进气象科学技术的交流的发展,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
第十二条 气象科学基金评审组在下达资助课题时,通知课题承担者和所在单位,并抄告其主管部门。有关单位和主管部门应将资助课题纳入各自的研究工作计划,加强领导和监督检查,并给予支持。课题承担者应服从本单位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三条 课题申请者,在接到课题批准通知书后,应按批准的内容进行工作。对批准内容有不同意见,应在两个月内报告气象基金评审组,经评审组长批准后实施。
第三章 经费管理
第十四条 资助课题的经费管理,原则上一次核定,分期拨款,节余留用,超支不补。分年度用款计划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调整。年终节余经费可结转下年度使用。
第十五条 资助课题的经费拨至承担者所在单位,由该单位的财务部门负责管理,单独立户,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在遵守财务制度的前提下,课题承担者有权在批准的计划和经费预算内支配使用。
课题申请者所在单位可以收取用于科研课题本身的管理费,但不能超出该拨款总额的3%。
第十六条 气象科学基金,主要用于计算费、资料费、实验材料费、调研费、野外考察费、小额专用仪器费、临时工工资、有关科研差旅费等。不得作为土建费、修缮费和公务费;人员的工资、辅助工资和劳保福利费;出国考察等。
第十七条 气象科学基金的使用情况,课题承担者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应按年度编报会计报表,于次年1月15日前报送气象科学基金评审组。研究工作全部完成后,要编报研究课题总决算,报送气象科学基金评审组核销。剩余经费一般不少于50%,优先用于气象科学基金承担者主持的其它课题,其余部份上交气象科学基金评审组用于支持其他项目,原所用专用仪器等留给所在单位使用。
第十八条 气象科学基金课题因故撤销或停止执行时,应将剩余经费如数交回气象科学基金评审组。
第四章 科研成果管理、评议、奖励
第十九条 气象科学基金资助课题研究结束后,应认真进行总结,整理出完整的数据、图纸及资料,写出研究总结报告并附上有关学术报告和论文,上报气象科学基金评审组。
利用资助基金发表的论文,都要注明国家气象局气象科学基金资助课题字样。
第二十条 气象科学基金资助的课题研究成果,由所在单位或上报主管部门的学术机构(如学术委员会)主持评议,将评议结果随同第十九条所述各项材料一起报气象科学基金评审组。气象科学基金评审组对课题任务完成情况亦要作出评价。
第二十一条 气象科学基金评审组(课题承担者)要定期向气象科学基金委员会(气象科学基金评审组)提交工作报告。每半年提交进度情况报告,年终提交年度进度情况报告,无故不报者,不予拨款。
第二十二条 按期完成取得预期成果的资助课题承担者,再申请基金时给予优先考虑。
若课题研究者能力不及或无正当理由不能完成课题任务者,在两年内不得再申请基金并追回剩余经费。
若课题研究者或单位擅自修改承担课题、技术指标或挪用经费者,一经发现即停止资助;对有弄虚作假等行为者,除撤销资助外,情节严重的还要追究有关人员和单位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气象科学基金资助的课题,在课题完成后,可从剩余经费(不含原计划购置小型专用仪器,而未购置的剩余经费)中,提取3%作为节余奖,奖励课题承担者。如原申请的经费不合理(过高),不能给节余奖。
气象科学基金课题的研究成果,可以按有关规定申请国家(部门)有关奖励。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并在实践中总结经验,修改补充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