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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效  性】:现行有效

【中央/地方】:中央

【发布部门】:国务院各机构/各院/中国科学院

【效力级别】:中央法规/部门规章/部门规章

【实施日期】:1986/04/01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人员职务试行条例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人员职务试行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发展社会科学事业,充分发挥科研人员的社会主义积极性和创造性,建立科研工作的岗位责任制,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改革职称评定、实行 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文件,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中国社会科学院的研究职务,是根据学科发展和科研任务的需要设置的工作岗位。研究职务的结构比例,由院统一核定。各级职务有明确的职责、限额和任期。

第三条 中国社会科学院的研究职务定为:研究员、副研究员、助理研究员、研究实习员。

第二章 任职条件

第四条 中国社会科学院的研究人员必须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方向;专心致志于社会科学研究事业,坚持实事求是的马克思主义学风和严谨的治学态度,积极承担党和国家交给的各项科研任务,努力为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服务。

第五条 任职基本条件

一、研究实习员

    获得硕士学位、获得研究生班结业证书或第二学士学位证书;获得学士学位,经过一年以上试用考察,表明:

1、基本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

2、初步掌握必要的专业资料和进行科研工作的基本方法。

3、掌握一门外国语,能够阅读本专业的外文书刊。

二、助理研究员

    担任研究实习员职务四年以上;获得博士学位;获得硕士学位担任研究实习员 二年左右;获得研究生班结业证书或第二学士学位证书,且已担任研究实习员二至 三年,表明:

1、对本学科具有较系统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

2、基本了解本学科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熟悉和掌握必要的专业资料,能 够独立进行研究工作,写出有一定学术水平的论文和研究报告。

3、掌握一门外国语,能够阅读、翻译本专业的外文书刊。

三、副研究员

    担任本学科助理研究员职务五年以上;获得博士学位,担任本学科助理研究员 职务二年以上,表明:

1、在本学科的某一领域有深入的、创见性的研究,发表过具有较高学术价值, 或产生了较大的社会影响,或取得了较大的经济效益的学术论文或专著。

2、能够根据国家需要和本学科的车内外研究现状及发展趋势,设计有较高学 术意义或应用价值的研究课题,具有指导和主持本学科一定领域研究工作的能力。

3、比较熟练地运用一门外国语,并初步掌握第二外国语。

四、研究员

    担任本学科副研究员职务五年以上,表明:

1、在学术上有较深的造诣,对本学科的某一领域有开创性的研究,或在重要理论问题上有所突破,撰写过高水平的学术论文或专著,推动了本学科的发展,或 产生了重大的社会影响,或取得了重大的经济效益。

2、能够根据国家需要和本学科的国内外研究现状及发展趋势,提出本学科某 一领域的研究方向,设计具有重要意义或开创性的研究课题,具有指导和主持研究 工作的能力。

3、能熟练地运用一门外国语,并掌握第二外国语。

第六条  对社会科学的重大理论问题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实际问题进行 研究,并取得突出成绩者,在聘任研究职务时,可不受上述学历和资历的限制。

第三章 岗位职责

第七条 各级研究职务的职责

一、研究实习员

1、担任高级研究人员的科研助手。

2、在高、中级研究人员的指导下,进行研究工作,每年按计划完成研究任务, 至少整理或写出一、二篇研究报告、专业学术资料或论文。

3、承担研究所(室)交办的工作。

二、助理研究员

1、承担研究课题,每年按计划完成研究任务,至少提交2—3万字具有一定学术水平的科研成果。

2、在高级研究人员的指导下,参加集体科研项目和重点科研课题的研究。

3、承担研究所(室)交办的国内、外学术活动和其他工作。

三、副研究员

1、承担国家和院、所的科研项目,或独立从事某一课题的研究,每年按计划 完成研究任务,至少提交3—5万字学术论文或阶段性成果。每隔1—2年写出有 创见性、有较高学术价值或较大实践意义的论文一篇。

2、根据需要,承担所、室的科研组织工作,担任课题组的领导人。

3、培养科研人才,根据需要,指导硕士研究生。

4、承担研究所(室)交办的国内、外学术活动和其他工作。

四、研究员

1、承担国家和院、所的重点科研项目,或独立从事某一课题的研究,每年按 计划完成研究任务,至少提交3—5万字有较高学术价值或有较大实践意义的论文或阶段性成果。若干年内写出有较高学术水平的专著。

2、担任重点科研项目的学术领导,主持本学科重要领域的研究工作。

3、培养科研人才,根据需要,指导博士研究生。

4、承担院(所)交办的国内、外学术活动和其他工作。

第四章 评审聘任办法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履行研究职务评审委员会的职责。研究员、副研究员职务 的任职资格,需经学术委员会审议推荐,由所长提名,报院评审通过,院长根据实 际工作需要和职务限额,在具备任职资格的人员中进行聘任,并颁发聘书。

    助理研究员、研究实习员职务的任职资格,需经研究所评审通过,由所长聘任, 并颁发聘书。

    任职期满,需继续聘任原职务,其任职资格,一般可不再进行审议。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对研究人员任职资格的审议,采取无记名投票进行表决, 获全体学术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赞同票者方取得任职资格。

第十条  中国社会科学院的研究职务实行任期制,不是终身职务,只在本院有效,聘期一般为1—3年。 聘期届满,院长、所长根据工作需要,决定续聘或者停聘;研究人员可以继续应聘,也可以不应聘。 任期期间,双方不得随意中止聘约,如因特殊原因,需要停聘、辞聘,应在三个月前通知对方。

第十一条 建立和健全经常性的、科学的考核制度和业务考绩档案,并以此作 为选聘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条例只适用于中国社会科学院从事社会科学研究工作的人员。

第十三条   研究所可根据本条例,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和特点,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报院备案后执行。

第十四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在院人事教育局。

第十五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