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部门规章和文件清理工作的有关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对现行有效的税务部门规章进行了清理。清理结果已经2016年5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度第2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全文废止的税务部门规章目录》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务部门规章目录》予以公布。
一、全文废止的税务部门规章目录
序号 制定机关 标题 发文日期 文号
1 国家税务总局 资源税若干问题的规定 1994年1月18日 国税发[1994]015号
2 国家税务总局 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 1994年2月18日 国税发[1994]031号
3 国家税务总局 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 1995年4月6日 国税发〔1995〕065号
4 国家税务总局 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暂行办法 1995年4月28日 国税发〔1995〕077号
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务部门规章目录
序号 制定机关 标题 发文日期 文号 废止条款
1 国家税务总局 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 1994年3月31日 国税发[1994]089号 废止第十二条所附税率表一、税率表二,第十三条,第十五条
2 国家税务总局 文化部 演出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1995年11月18日 国税发〔1995〕171号 废止第十一条
3 国家税务总局 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1996年7月22日 国税发〔1996〕127号 废止第十一条、第十六条
4 国家税务总局 广告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1996年8月29日 国税发〔1996〕148号 废止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5 国家税务总局 邮电部 邮寄纳税申报办法 1997年9月26日 国税发〔1997〕147号 废止第一条“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的内容
6 国家税务总局 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1998年8月12日 国税发〔1998〕126号 废止第五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