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字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7号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中央/地方】:中央

【发布部门】:国务院各机构/各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

【效力级别】:中央法规/部门规章/部门规章

【实施日期】:2015/10/01

网络商品和服务集中促销活动管理暂行规定
 (2015年9月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7号公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网络商品和服务集中促销活动,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有序的网络商品和服务交易秩序,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网络商品和服务集中促销活动(以下简称网络集中促销),是指在特定时间内网络集中促销组织者组织网络集中促销经营者在互联网上,通过提供优惠条件开展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网络集中促销组织者,是指组织网络集中促销的第三方交易平台。

  网络集中促销组织者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网络集中促销经营者,是指在网络集中促销中向消费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其他经济组织以及已在交易平台办理实名登记的自然人。

  网络集中促销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依法取得有关许可并在网页显著位置予以公示。

  第五条 网络集中促销组织者、经营者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和公序良俗。

  第二章 网络集中促销组织者的义务

  第六条 网络集中促销组织者应当对网络集中促销经营者的经营主体身份进行审查和登记。

  网络集中促销组织者应当按照《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记录、保存促销活动期间在其平台上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信息内容及其发布时间。

  第七条 网络集中促销组织者应当对网络集中促销经营者的促销活动进行检查监控,发现有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的,应当向平台经营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必要时可以停止对其提供第三方交易平台服务,并予公示。

  第八条 网络集中促销组织者应当在网站显著位置并以显著方式,事先公示网络集中促销的期限、方式和规则等信息。

  第九条 网络集中促销组织者不得采用格式条款设置订金不退、预售商品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自行解释商品完好、增加限退条件等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第十条 网络集中促销组织者应当依据可以查验的统计结果公布网络集中促销的成交量、成交额,不得对成交量、成交额进行虚假宣传,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为网络集中促销经营者虚构交易、成交量或者虚假用户评价。

  虚构交易、成交量或者虚假用户评价是指,网络集中促销经营者通过不正当方式获得关于其销售商品的销量、经营者店铺评分、信用积分、商品好评度评分、删除不利评论等有助于其产生商业利益、妨害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十一条 网络集中促销组织者不得违反《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限制、排斥平台内的网络集中促销经营者参加其他第三方交易平台组织的促销活动。

  第三章 网络集中促销经营者的义务

  第十二条 网络集中促销经营者除应当依照《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外,还应当在网店页面显著位置并以显著方式公示网络集中促销的期限、方式和规则。

  第十三条 网络集中促销经营者的广告应当真实、准确,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附条件的促销广告,应当将附加条件在促销广告页面上一并清晰完整表述。

  第十四条 禁止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进行促销活动:

  (一)标示商品的品名、用途、性能、产地、规格、等级、质量、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价格等有关内容与实际不符;

  (二)在促销中提供赠品、免费服务的,标示的赠品、免费服务的名称、数量和质量、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信息与实际不符;

  (三)采用虚构交易、成交量或者虚假用户评价等不正当方式虚抬商誉,损害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网络集中促销经营者在促销的商品或者服务销售完毕后,应当在促销页面、购买页面及时告知消费者。

  第十六条 网络集中促销经营者在促销活动中销售、附赠的商品应当符合《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不得销售、附赠国家明令禁止销售的商品,不得因促销降低商品质量。

  网络集中促销中附赠的商品,应当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的规定提供“三包”服务。

  第十七条 网络集中促销经营者在促销活动中赠送消费积分或者发放优惠券的,应当标明消费积分或者优惠券的使用条件、方法和期限。

  网络集中促销经营者改变消费积分或者优惠券使用条件、方法和期限的,应当征得消费者同意。增加有利于消费者权益的变更除外。

  第十八条 网络集中促销经营者在促销活动中开展有奖促销的,应当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并公示可查验的抽奖方法,不得虚构奖品数量和质量,不得进行虚假抽奖或者操纵抽奖。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网络集中促销组织者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依照《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查处。

  第二十条 网络集中促销组织者违反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的,依照《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的规定查处。

  第二十一条 网络集中促销组织者或者网络集中促销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十四条、第十八条规定的,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查处。

  第二十二条 网络集中促销组织者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依照《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查处。

  第二十三条 网络集中促销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依照《广告法》的规定查处。

  第二十四条 网络集中促销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查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